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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二审 · 2011-05-03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同学多年,恋爱多年,女方家人不同意,多次提分手。

他在宿舍里谈到最后,掏出刀连续捅刺颈、胸腹、背,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服农药自杀未遂,被抓获。

一审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发回重审;改判死缓,同时限制减刑。指导案例4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王某才与被害人赵某某系职业学院同学,在校期间建立恋爱关系。二〇〇五年王某才毕业参加工作,赵某某继续升学;二〇〇七年赵某某毕业工作后,双方商议结婚,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某才坚持下二人仍保持联系。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中午,王某才在赵某某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某才感到绝望,产生杀死对方后自杀的念头,即持宿舍内一把单刃尖刀,朝赵某某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八时三十分许,王某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并与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〇九年十月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法院认为:王某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某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其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刑法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三、赵律师点评

死缓不是「轻判」,限制减刑才是关键

很多人以为死缓就是「过几年出来」。加上限制减刑之后就不同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这个判决在保留生命的同时,把实际服刑期限拉到了很长。本案正是用「死缓+限制减刑」这个组合,回应了「罪大恶极但可不当即执行」的两难。

为什么最高法不核准死刑

核准阶段的判断,不是「该不该杀」,而是「必须不必须立即杀」。本案的几个情节指向不立即执行:因婚恋纠纷引发,属于民间矛盾激化而非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平时表现较好。但另一方面,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又不能从轻到有期徒刑。两个方向的力一拉,落点就在死缓。

「被害人亲属不谅解」在量刑中的分量

这句常被误读为「花钱买命」或「不谅解就必死」。本案的处理是:不谅解排除了从轻到死缓以下的空间,但不必然导向立即执行;同时,积极赔偿而未达成谅解协议,仍作为悔罪表现予以考虑。这个层次很细——谅解影响的是「能不能往下走」,赔偿影响的是「悔罪是否成立」,两者不是一回事。

婚恋纠纷为什么是重要的酌定情节

司法政策对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区别对待。原因不难理解:前者针对特定对象、发生在封闭关系内,社会危害的外溢性较弱,且有相当部分源于情绪失控;后者针对不特定人,具有蔓延风险。这一区分不是为凶手开脱,而是让刑罚的严厉程度与风险类型相匹配。

这类案件的辩护与代理要点

辩护方:抓住起因(民间矛盾)、事后态度(坦白、悔罪、赔偿)、平时表现三条线,争取「不立即执行」;同时准备好限制减刑的心理预期,向家属如实说明实际服刑期限。被害方代理:重点论证手段的残忍程度、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社会影响,阻止从轻幅度过大;对赔偿与谅解分开处理,避免「拿了钱就必须谅解」的被动。

死缓加限制减刑,是法律在「必须严惩」与「不必立即执行」之间画的一条线。它不轻松,也不含糊——二十年起算的实际刑期,就是这条线的刻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

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案号:(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4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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