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一、案情速览
他一直觉得有人要杀他,出门必带刀。那天凌晨他拿刀和榔头出门,把开门的门卫当成要害他的人,当场打死。
鉴定: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辩护意见说:没有医疗机构评估报告,不能认定他会继续危害社会。
法院:有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由法院综合判断,医疗机构只评估病情,没有这个权限。指导案例63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申请人徐加富自二〇〇七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凌晨四时许,他在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居住地门卫张友发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徐加富见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机,便认为被害人要叫人来对其加害,当即用携带的刀刺杀被害人身体,用榔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徐加富被公安机关送往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十七日,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月二十六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二〇一三年一月,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证明,证实徐加富需要继续治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徐加富实施强制医疗。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申请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后,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妄想他人欲对其加害而必须携带刀等防卫工具外出的行为,在病症未能减轻并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放置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诉讼代理人提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由医疗机构作出评估,本案没有医疗机构评估报告,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强制医疗中认定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根据以往被申请人的行为及本案证据综合判断;医疗机构对其评估只是对其病情痊愈的评估,法律没有赋予医疗机构对患者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方面的评估权利。本案被申请人所患为幻觉妄想症,经常假想要被他人杀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带刀等防卫工具;如果不加约束治疗,被申请人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携带刀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其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三、赵律师点评
强制医疗的门槛只有三个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说的是: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把它落成三个要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案三个要件全部满足,争议只在第三个。
「可能」不是「必然」,但也不是空口说
辩护思路是想把第三个要件变成一道医学证明题:没有医生出报告说「他会再杀人」,就不能强制医疗。法院没有接受。理由有两层:一是法律没有把这项判断权交给医疗机构,医生评估的是病情是否痊愈,不是社会危险性;二是「可能」本身就是概率判断,要求医学上证实必然再犯,等于让这个条文永远无法适用。法院用的方法是回溯:既往行为(长期持刀、假想被害)+病症类型(幻觉妄想型,且未缓解)+治疗必要性(医院证明需继续治疗)+外出必然性(不可能不外出),四点连起来就是危险性。
家属愿意看管,法院会考虑什么
裁判要点特意写了「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这句话是给家属留的口子,也是给法院的指引:如果家属有能力二十四小时看护、能保证按时服药复诊、能提供具体方案,危险性判断会不一样。但「愿意」不等于「有能力」,口头承诺不算。代理这类案件,如果真要走家属看管这条路,需要准备的是具体方案:谁看护、怎么服药、复诊安排、社区精防医生介入记录、出现异常时的处置预案。
被强制医疗之后,不是没有出口
强制医疗不是刑罚,期限也不确定,所以法律给了出口: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实践中,家属要做的是持续跟踪诊断评估、按期提出解除申请,并把社区康复、服药管理、监护安排这些材料备齐。
他要防的是想象中的追杀者,倒在门口的是给他开门的门卫。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被申请人徐加富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2012年11月18日4时许,被申请人在其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其居住地的门卫张友发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被申请人见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机,便认为被害人要叫人来对其加害。被申请人当即用携带的刀刺杀被害人身体,用榔头击打其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被公安机关送往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17日,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的委托,对被申请人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月26日该所出具成精司鉴所(2012)病鉴字第105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徐加富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
2.被鉴定人徐加富2012年11月18日4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1月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的病情作出证明,证实徐加富需要继续治疗。四川省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武侯刑强初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徐加富实施强制医疗。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徐加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后,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人,其妄想他人欲对其加害而必须携带刀等防卫工具外出的行为,在其病症未能减轻并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认定其放置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予以支持。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由医疗机构作出评估,本案没有医疗机构的评估报告,对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在强制医疗中如何认定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根据以往被申请人的行为及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医疗机构对其评估也只是对其病情痊愈的评估,法律没有赋予医疗机构对患者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方面的评估权利。本案被申请人的病症是被害幻觉妄想症,经常假想要被他人杀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带刀等防卫工具。如果不加约束治疗,被申请人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携带刀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故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案例
-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
- 李飞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
-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首次执行类案件|(2024)浙0114破1-6号之二)
相关词条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3)武侯刑强初字第1号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2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63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该不该打官司」看本文;「去哪办、带几份、几天出结果」看办事指南,一件事一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