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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136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17-12-26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家矿业公司把采矿权有偿转让给个人,对方付了一百五十万元转让费、接了矿区开始采矿,公司却迟迟不办转让手续。法院判决公司按合同约定办理转让手续。

到了执行阶段才发现:矿权转让合同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才生效,法院只能要求启动报批程序,不能直接把矿权过户;受让人又想把自己新设的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也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不是对矿权归属的确认,执行只具有启动审批的作用;矿权能否转让、受让人资格是否合格,由主管机关依法决定。指导案例123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〇八年八月,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于红岩签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某萤石矿的采矿权有偿转让给于红岩。于红岩依约支付采矿权转让费一百五十万元,并在接收采矿区后进行了初步设计和采矿工作;隆兴矿业未按约定办理矿权转让手续。二〇一二年双方诉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依法成立,但系经行政机关审批后生效的合同,受让人资格审查属行政机关的审批权力而非法院职权范围;判决隆兴矿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合同约定为于红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指出合同尚未办理批准手续、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如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执行中,锡盟中院向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答复合同未提交转让申请、系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矿权转让合同,属协助不能。于红岩于二〇一四年成立其一人独资的辉澜萤石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该公司,经执行裁定、复议均被驳回,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驳回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生效判决的判项是隆兴矿业按照合同约定为于红岩办理矿权转让手续。依现行法律法规,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须经审批管理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一、二审均认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属审批机关的审批权力,合同因未经批准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转让合同因未经批准而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故判决所称「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矿业权权属的认定,首先是指履行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合同经批准后才涉及过户登记。执行法院向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协助通知只相当于完成了隆兴矿业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行为、启动了行政机关的审批程序。矿业权涉及行政机关的审批和许可,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未经审批的矿权转让合同的权利承受问题无法通过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解决;于红岩请求以其设立的公司名义办理转让手续,本质上仍属受让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范围,应由审批机关依法判断,其相关观点应向审批机关主张。

三、赵律师点评

「办理转让手续」判决的真实含义:报批,不是过户

很多当事人拿到「判令办理矿权转让手续」的判决,以为赢了就是拿到矿权。本案把判项拆开:矿权转让合同批准才生效,判决首先执行的是报批义务——促成合同走到审批机关面前;批不批、批给谁,是行政权的领地。执行程序到此为止,过户登记要等审批通过。这个认识决定了双方的预期管理:转让方要配合提交申请、提供材料;受让方要明白审批有实质审查,不符合受让条件的矿权转让可能批不下来,风险要从签约时就评估。

法院管不了受让人资格审查,审批机关说了算

于红岩胜诉后设立了一人公司,想把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公司、直接把矿权办到公司名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否定:未经审批的矿权转让合同的权利承受问题,与普通民事裁判中的权利承受、债权转让差别很大,通过执行程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方式不能最终解决;受让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属于行政审批范围。这一条划清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也提醒矿产交易者:交易主体的安排要在审批环节落地,想在执行程序里偷换受让主体,此路不通。

报批义务不因合同未生效而落空

本案还有一个基础规则:合同未经批准未生效,但合同中关于履行报批义务的条款独立有效。也就是说,未生效不等于无事可做——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必须促成审批,怠于报批同样可以被判决、被执行。这个结构在需批准生效的合同(矿权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外资准入等)中普遍适用:批准前的合同处于待定状态,但推动它走向生效的义务已经可以强制。反过来,想用「合同未生效」当挡箭牌拖着不报批的转让方,会被判继续履行报批义务。

行政机关「协助不能」之后怎么办

本案国土资源局答复协助不能——合同没有提交转让申请,且属于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矿权转让。遇到协助不能,申请执行人的正确路径不是与执行程序死磕,而是回到行政程序:以转让方名义(或催促其)正式向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把审批流程真正启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再审查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判决也点明:受让人资格等观点「应向相关审批管理机关主张」——行政门槛前的问题,要用行政程序的钥匙。

矿权交易签约前的功课

受让方:核实自己是否符合受让条件——矿山企业资质、资金、技术条件等,先与主管部门沟通审批口径再签约;转让价款可以约定分期,与审批进度挂钩;合同中明确约定报批期限、拒不报批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条件。转让方:不要以为签约收了钱、拖着不批就还能反悔——报批义务可诉可执行,本案转让方被判决强制履行就是例子。双方都应把「批准才生效」写进风险分配条款,谁的风险谁承担,出了纠纷按约处理。

一句话收尾:矿权转让判决执行到的只是报批这一步——批不批在审批机关,资格够不够在交易之前的功课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13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23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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