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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14-11-28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同一段骑兵部队撤编的历史,两部电视剧,一位编剧告另一位抄袭。

接触不是问题,关键是实质相似——法院比的是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不是题材和人物关系。

题材主线、必要场景、惯常用语都不受保护;各有独创性,各自享有著作权。指导案例81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张晓燕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开始改编创作《高原骑兵连》剧本,二〇〇〇年据此筹拍二十集电视连续剧,同年十二月摄制完成,张晓燕系该剧著作权人;雷献和作为名誉制片人参与摄制。此后雷献和任第一编剧兼制片人、赵琪任第二编剧,拍摄电视剧《最后的骑兵》。二〇〇九年七月,张晓燕购得该剧光盘,认为两部作品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相同或近似,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八十万元。法院查明:上述两部剧与短篇小说《骑马挎枪走天涯》、长篇小说《天苍茫》四部作品,均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整编中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骑马挎枪走天涯》发表于《解放军文艺》一九九六年第十二期,《天苍茫》二〇〇一年四月出版;张剧于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在中央电视台第八套节目上午时段每天四集播出,雷剧于同年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九日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晚间黄金时段每天两集播出。法院依法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主要人物设置及关系部分相似;主要线索脉络即骑兵部队缩编(撤销)存在相似之处;存在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情节,但除一处语言表达基本相同外,这些情节的具体表达基本不同。该处语言表达指男主人公表达「愿做牧马人」的话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判决驳回张晓燕全部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方面进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或情感本身;创意、素材、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表达唯一或有限的,均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必要场景指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而必须采取的事件、角色、布局、场景;表达唯一或有限,指一种思想只有唯一或有限的表达形式,这些表达视为思想。判断实质相似,应比较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是离开表达去看思想、情感、创意、对象。关于题材主线:雷剧与《骑马挎枪走天涯》均紧扣「英雄末路、骑兵绝唱」的主题与情境,雷剧的题材主线及整体线索脉络来自该小说;四部作品均以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属社会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垄断,即便题材主线存在相似,因题材主线不受保护,且雷剧主线来自最早发表的小说,不能认定抄袭张剧。关于人物设置与关系:四部作品中的三角恋爱关系、官兵上下关系、军民关系,属军旅题材不可避免采取的必要场景,表达方式有限,不受保护。关于语言表达与情节:「做个牧马人」属特定语境下的惯常用语,非独创性表达;情节中仅部分元素相同、相似,不能当然得出情节相同、相似的结论,二审认定的六处相同相似情节,部分在其他作品中也存在相似内容,其余或仅为元素相同,或内容相同部分少且微不足道。整体而言,两剧具体情节展开不同、描写侧重点不同、主人公性格不同、结尾不同,相同相似部分所占比例极低且处于次要位置,不会导致读者观众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应认定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三、赵律师点评

接触加实质相似,两步都要走

接触这一环,实践中多靠时间先后、职务便利、投稿渠道推定,本案当事人对接触没有争议,焦点全在实质相似。实质相似不是「看完了觉得像」,而是一个可操作的三步:先抽象,把思想、主题、创意剥出去;再过滤,把公有领域素材、必要场景、惯常用语、表达唯一或有限的剔除;最后比较剩下的具体表达——人物关系的组织方式、情节链的推进顺序、语言的选择与安排。判决反复强调「取舍、选择、安排、设计」,说的就是这个剩下的部分。

同一题材不是禁区

四部作品写同一段骑兵撤编的历史,法院没有因此认定侵权,反而明确这类题材主线是社会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垄断,并引用司法解释: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表达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这对历史剧、行业剧、纪实改编都是定心丸。反过来说,主张抄袭的人如果只能证明「题材一样、人物关系一样、主题一样」,基本是打不赢的——这些恰好都在保护范围之外。

鉴定意见是证据,不是结论

本案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鉴定,结论是「部分相似、具体表达基本不同」。法院采信了鉴定的比对方法,但法律判断自己做。这提示两点:一是鉴定机构做的往往是文本比对,是否属于「表达」要由法院定性;二是当事人拿到不利鉴定不要直接认输,可以质疑鉴定是否做了思想与表达的剥离、比对单位是否合理(句子、段落还是情节链)。

两边各自怎么组织证据

原告一侧:把主张落在具体情节链与人物关系网上,逐项列表,标明页码与台词,证明「选择与安排」被整体搬用;同时排除更早的公共来源,否则会被一句「另有出处」打掉。被告一侧:先找更早的作品证明素材另有来源,再论证争议部分属必要场景或表达有限,最后用比例说明相同部分在整体中微不足道。本案被告赢在后两步都做到了:主线有更早的小说,人物关系是军旅题材的标配,相同情节占比极低。

写同一段历史不算抄,抄的是别人组织这段历史的那个方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原告张晓燕诉称:其于1999年12月开始改编创作《高原骑兵连》剧本,2000年8月根据该剧本筹拍20集电视连续剧《高原骑兵连》(以下将该剧本及其电视剧简称“张剧”),2000年12月该剧摄制完成,张晓燕系该剧著作权人。被告雷献和作为《高原骑兵连》的名誉制片人参与了该剧的摄制。被告雷献和作为第一编剧和制片人、被告赵琪作为第二编剧拍摄了电视剧《最后的骑兵》(以下将该电视剧及其剧本简称“雷剧”)。2009年7月1日,张晓燕从被告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购得《最后的骑兵》DVD光盘,发现与“张剧”有很多雷同之处,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及其他方面相同或近似,“雷剧”对“张剧”剧本及电视剧构成侵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雷献和在《齐鲁晚报》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张晓燕剧本稿酬损失、剧本出版发行及改编费损失共计80万元。

被告雷献和辩称:“张剧”剧本根据张冠林的长篇小说《雪域河源》改编而成,“雷剧”最初由雷献和根据师永刚的长篇小说《天苍茫》改编,后由赵琪参照其小说《骑马挎枪走天涯》重写剧本定稿。2000年上半年,张晓燕找到雷献和,提出合拍反映骑兵生活的电视剧。雷献和向张晓燕介绍了改编《天苍茫》的情况,建议合拍,张晓燕未同意。2000年8月,雷献和与张晓燕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拍摄制作由张晓燕负责,雷献和负责军事保障,不参与艺术创作,雷献和没有看到张晓燕的剧本。“雷剧”和“张剧”创作播出的时间不同,“雷剧”不可能影响“张剧”的发行播出。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剧”“雷剧”、《骑马挎枪走天涯》《天苍茫》,均系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整编中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历史题材作品。短篇小说《骑马挎枪走天涯》发表于《解放军文艺》1996年第12期总第512期;长篇小说《天苍茫》于2001年4月由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张剧”于2004年5月17日至5月21日由中央电视台第八套节目在上午时段以每天四集的速度播出;“雷剧”于2004年5月19日至29日由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在晚上黄金时段以每天两集的速度播出。

《骑马挎枪走天涯》通过对骑兵连被撤销前后连长、指导员和一匹神骏的战马的描写,叙述了骑兵在历史上的辉煌、骑兵连被撤销、骑兵连官兵特别是骑兵连长对骑兵、战马的痴迷。《骑马挎枪走天涯》存在如下描述:神马(15号军马)出身来历中透着的神秘、连长与军马的水乳交融、指导员孔越华的人物形象、连长作诗、父亲当过骑兵团长、骑兵在未来战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连长为保留骑兵连所做的努力、骑兵连最后被撤销、结尾处连长与神马的悲壮。“雷剧”中天马的来历也透着神秘,除了连长常问天的父亲曾为骑兵师长外,上述情节内容与《骑马挎枪走天涯》基本相似。

《天苍茫》是讲述中国军队最后一支骑兵连充满传奇与神秘历史的书,书中展示草原与骑兵的生活,如马与人的情感、最后一匹野马的基因价值,以及研究马语的老人,神秘的预言者,最后的野马在香港赛马场胜出的传奇故事。《天苍茫》中连长成天的父亲是原骑兵师的师长,司令员是山南骑兵连的第一任连长、成天父亲的老部下,成天从小暗恋司令员女儿兰静,指导员王青衣与兰静相爱,并促进成天与基因学者刘可可的爱情。最后连长为救被困沼泽的研究人员牺牲。雷剧中高波将前指导员跑得又快又稳性子好的“大喇嘛”牵来交给常问天作为临时坐骑。结尾连长为完成抓捕任务而牺牲。“雷剧”中有关指导员孔越华与连长常问天之间关系的描述与《天苍茫》中指导员王青衣与连长成天关系的情节内容有相似之处。

法院依法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张剧与雷剧进行鉴定,结论如下:1.主要人物设置及关系部分相似;

2.主要线索脉络即骑兵部队缩编(撤销)存在相似之处;

3.存在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情节,但除一处语言表达基本相同之外,这些情节的具体表达基本不同。语言表达基本相同的情节是指双方作品中男主人公表达“愿做牧马人”的话语的情节。“张剧”电视剧第四集秦冬季说:“草原为家,以马为伴,做个牧马人”;“雷剧”第十八集常问天说:“以草原为家,以马为伴,你看过电影《牧马人》吗?做个自由的牧马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0)济民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晓燕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晓燕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1)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晓燕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晓燕的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雷剧”的剧本及电视剧是否侵害“张剧”的剧本及电视剧的著作权。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雷献和接触“张剧”剧本及电视剧并无争议,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这里指的思想,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事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认识,是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属于主观范畴。思想者借助物质媒介,将构思诉诸形式表现出来,将意象转化为形象、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为他人感知的过程即为创作,创作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或表达唯一或有限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必要场景,指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而必须采取某些事件、角色、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表达唯一或有限,指一种思想只有唯一一种或有限的表达形式,这些表达视为思想,也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判断“雷剧”与“张剧”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中对于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将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是离开表达看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其他方面。结合张晓燕的主张,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关于张晓燕提出“雷剧”与“张剧”题材主线相同的主张,因“雷剧”与《骑马挎枪走天涯》都通过紧扣“英雄末路、骑兵绝唱”这一主题和情境描述了“最后的骑兵”在撤编前后发生的故事,可以认定“雷剧”题材主线及整体线索脉络来自《骑马挎枪走天涯》。“张剧”“雷剧”以及《骑马挎枪走天涯》《天苍茫》4部作品均系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整编中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历史题材作品,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故4部作品的作者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因此,即便“雷剧”与“张剧”题材主线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题材主线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且“雷剧”的题材主线系来自最早发表的《骑马挎枪走天涯》,不能认定“雷剧”抄袭自“张剧”。

关于张晓燕提出“雷剧”与“张剧”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相同、相似的主张,鉴于前述4部作品均系以特定历史时期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题材作品,除了《骑马挎枪走天涯》受短篇小说篇幅的限制,没有三角恋爱关系或军民关系外,其他3部作品中都包含三角恋爱关系、官兵上下关系、军民关系等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这样的表现方式属于军旅题材作品不可避免地采取的必要场景,因表达方式有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张晓燕提出“雷剧”与“张剧”语言表达及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主张,从语言表达看,如“雷剧”中“做个自由的‘牧马人’”与“张剧”中“做个牧马人”语言表达基本相同,但该语言表达属于特定语境下的惯常用语,非独创性表达。从故事情节看,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与情感的故事情节属于表达的范畴,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故事情节中仅部分元素相同、相似并不能当然得出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结论。前述4部作品相同、相似的部分多属于公有领域素材或缺乏独创性的素材,有的仅为故事情节中的部分元素相同,但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二审法院认定“雷剧”与“张剧”6处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其中老部下关系、临时指定马匹等在《天苍茫》中也有相似的情节内容,其他部分虽在情节设计方面存在相同、相似之处,但有的仅为情节表达中部分元素的相同、相似,情节内容相同、相似的部分少且微不足道。

整体而言,“雷剧”与“张剧”具体情节展开不同、描写的侧重点不同、主人公性格不同、结尾不同,二者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在“雷剧”中所占比例极低,且在整个故事情节中处于次要位置,不构成“雷剧”中的主要部分,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不能得出两部作品实质相似的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规定,“雷剧”与“张剧”属于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两剧都有独创性,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81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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