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指的不是亏损,而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这些机构转不动了——管理层面的内部障碍才是判断重点。
两个股东各占百分之五十,章程要求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不含本数),四年开不成一次股东会,公司照样盈利也被判解散。
起诉前经主管部门和两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果,符合「用尽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的条件,二审直接改判解散公司。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三、赵律师点评
「严重困难」的不是经营,是机制
很多人把公司解散诉讼理解成「公司快倒了才能散」,本案正面纠正了这个误解。两家股东各持一半股权,章程规定普通决议须过半数通过且不含本数,意味着只要两人意见不合,任何决议都通不过。事实上公司已连续四年开不成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分属对立双方,互相掣肘。公司账面可能还在挣钱,但决策机器已经停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分红预期全部落空,这种「赚着钱的瘫痪」比亏损更磨人,也更容易被忽视。
调解先行是硬要求
司法解散是摘除公司生命的最后手段,所以程序上设计了两道闸:一是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但前提是穷尽其他途径;二是本案原告起诉前找过主管部门调解,两审法院又反复做工作,全部失败后才落锤。想走这条路的股东要留证据:股东会通知记录、催告函件、第三方调解记录,这些是证明「僵局无法自愈」的关键材料,缺了它们,法院不敢轻易判散一家还活着的公司。
股权结构的预防价值
本案僵局的根源是设计缺陷:对半股权加上「过半数不含本数」的表决规则,等于把公司前途押在两位股东永远和气上。给设公司的创业者几条实在建议:避免对半持股,或在对半结构下设置僵局破解条款(如引入第三方调解、按序轮流决定、约定回购);把解散请求权、退出机制写进章程;矛盾苗头出现时尽早启动书面沟通留痕。章程多写十行,将来少打一场旷日持久的解散官司。
公司僵局的救济要趁早:股东会连续开不成、决议出不来、监督机制失灵,就该在留存证据的同时寻求调解或提起解散之诉,拖下去只会让损失从账面蔓延到人心。章程设计阶段避开对半僵局,是成本最低的解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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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8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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