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是什么?怎么理赔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赔第三方、有固定限额、不分责任比例先赔;商业险(三者险、车损险)是自愿投保,按合同约定和事故责任赔。理赔顺序是先交强险、后商业三者险、不足再由侵权人补。特种车辆作业事故可比照交强险赔付。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赔第三方、有固定限额、不分责任比例先赔;商业险(三者险、车损险)是自愿投保,按合同约定和事故责任赔。理赔顺序是先交强险、后商业三者险、不足再由侵权人补。特种车辆作业事故可比照交强险赔付。
后果不轻。未投保交强险上路,会被扣车、罚款(保费两倍);一旦发生事故,本应由交强险赔付的部分,由投保义务人(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自己赔;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两人要共同承担。
三条路——先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再向法院起诉,最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有保险,直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保险或保险不够的,起诉侵权人本人,并尽早申请财产保全。
轻微剐蹭无人员伤亡可以私了;有人伤、责任不清、对方无证酒驾或逃逸的必须报警。私了要拍照留证签协议,否则后患无穷。
由对方(全责方)承担。赔付顺序是先交强险、再商业三者险、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补。定损有争议时,注意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保险公司定损过低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骗保"要担责。
三重责任叠加——行政上罚款、拘留、吊销驾照且终身禁驾(构成犯罪时);民事上逃逸加重赔偿责任,商业险可能拒赔;刑事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七年以上。逃逸的认定要"主客观相统一",明知发生事故而逃跑才构成。
看情形。对方车辆有责任的,可向对方交强险、商业险及侵权人索赔;本车有责任的,可走本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若是无偿搭乘(好意同乘),司机仍要担责但可适当减轻。
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减轻赔偿责任,但不免除;保险先赔、过错分担,同乘人自身过错也相应减责。免费搭车有温情,规则边界要清楚。
一般仍需赔偿,但可减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负较高注意义务,行人有过错的,可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便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一般也要承担一定比例,而非完全免责。
继承是给法定继承人的,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的。最大的差别是:继承人默认接受,不需要表态;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到期没表示的,法律上视为放弃。
没有统一标准,由法院酌定。一般在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时支持,数额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确定。构成伤残、死亡的通常能主张,仅轻微伤的较难获支持。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十多项,每项都有计算口径;误工费不看年龄看收入证明,超退休年龄有实际收入同样支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最核心的区别是门槛和后果。宣告失踪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后果是为其财产确定代管人,人身关系不变;宣告死亡要求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限制),后果是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依法继承开始。二者都要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是自动发生;失踪人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经申请应当撤销宣告。
不一定合理。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不赔"为由拒赔的,要看该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尽义务的,该条款不生效,不能据此拒赔。伤情救治需要使用的合理用药,保险公司通常应赔。
借条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只能证明"你欠我钱",原因得另行说明。两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举证责任也不同。借钱出去,写借条最稳妥;已经写成欠条的,要把欠款原因写清楚。
认定看"实质":出资后又以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无对价转出等方式把钱抽回,即构成抽逃。责任有三层: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增资款一次性转移、股东系亲属关系,不能直接推定各股东"协助抽逃"。
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但有四条根本区别: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诉讼不需要;仲裁一裁终局、诉讼两审终审;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诉讼原则上公开;仲裁裁决和判决都靠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又去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现在区别已经很小。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也就是说,同一地区的受害人,赔偿标准基本一致。
诉中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一审、二审都可以提,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情况紧急的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诉前保全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提供担保,法院四十八小时内裁定。两者最大的区别有两点: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且申请后三十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的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责令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与质押都是担保物权,其核心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押则要把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抵押的设立还看财产类型,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