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自甘风险是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时,不得请求该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新增的独立免责事由,条文只有一款主文加一款指引,适用面很窄,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少一个就回到一般过错责任。
一、活动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这是适用范围的第一道闸。文体活动指体育竞赛、训练、健身、户外运动、文艺表演等具有对抗性或技巧性的活动,其固有风险来自活动本身:篮球的争抢、足球的铲断、拳击的击打、滑雪的冲撞、登山的坠落。风险必须是活动固有的、可预见的,而不是看台塌陷、器材断裂这类管理缺陷带来的风险。散步、逛街、吃饭不是文体活动,套不上这一条。
二、受害人是自愿参加。 自愿是事实判断:自己报名、自己上场、自己买票参赛,属于自愿;被单位摊派、被教练强制、被同伴裹挟上场的,难谓自愿。参加者只需对活动的风险有概括认识,不必预见到具体会受什么伤、会被谁撞。未成年人参加的,还要看其年龄与认知是否足以理解风险,以及监护人是否同意。
三、损害来自其他参加者的行为。 这是最容易被告错的地方。条文限定为其他参加者,即同在场上、同受活动规则约束的人。观众投掷杂物、场外人员冲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损害的,不适用本条,回到一般过错责任。损害也不限于身体接触,逼抢导致对方摔倒、违规变线导致碰撞,同样属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
四、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这是本条的但书,也是最关键的反向条件。其他参加者故意伤人,或者在明显违反规则、明显超出活动常规强度的情况下致伤(球已出界仍背后飞铲、拳击铃响后继续出拳、业余比赛里对人不对球的报复动作),不适用免责,按一般侵权处理。一般过失——正常争抢、合理的身体对抗、判断失误导致的碰撞——才在免责范围内。
四个条件之外还要记住一句:本条只管其他参加者,不管组织者。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不适用自甘风险,而是适用第1198条至第1201条,即安全保障义务与学校责任那一套。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仍要担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自甘风险 | 过失相抵 | 受害人同意 |
|---|---|---|---|
| 法律后果 | 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同意范围内的侵害不构成侵权 |
| 针对什么 | 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 | 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过错 | 特定的、具体的侵害行为 |
| 适用范围 | 仅限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一切侵权类型 | 不限于文体活动,医疗、科研、竞技均可 |
| 对风险的认识 | 概括认识即可,不必预见具体损害 | 不要求认识风险,只看有无过错 | 须对侵害的内容、方式有明确认识 |
三者中最容易混的是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同意是「我知道你要打我这里,我允许」,指向具体的侵害行为;自甘风险是「我知道这项运动有风险,我还是要上场」,指向活动本身的固有风险。拳击台上被规则内的拳头打伤,既可以说是同意,也可以说是自甘风险,但落到条文上,只有符合第1176条四个条件的才免责。
另一处常见误解是把自甘风险读成「签了免责协议就自担一切风险」。这条路走不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本身无效,第506条写得很清楚。赛前承诺书至多证明参加是自愿的,不能免除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也不能免除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真正的边界是过失相抵——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的,是减责,不是免责,两条条文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实操指引
- 球场上被撞伤、想弄清对方该不该赔:运动中被撞伤,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 校园体育活动、课间打闹受伤,学校的责任怎么算:校园内学生打闹致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 研学、春游、集体户外活动出事故,组织者与旅行社怎么分责:研学春游受伤:组织者与旅行社责任;
- 受害方自己也有责任、赔偿要打折的情形: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赔偿能打折吗?;
- 相邻词条:过失相抵、过错责任。
常见问题
问:打篮球被对方撞断鼻骨,对方要赔吗? 答:对方是正常争抢、没有违体动作的,属于文体活动固有风险,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若对方故意挥肘、明显违反规则且力度超出常规,构成重大过失,仍要按一般侵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的项目可参考人身损害赔偿的清单,责任成不成立先看这一条。
问:赛前签了自愿参加、后果自负的承诺书,受伤就没人管了吗? 答:承诺书不能免除人身损害责任。自甘风险只免除其他参加者在无故意、无重大过失时的责任;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仍按第1198条担责。承诺书在实务中主要作为自愿参加的证明材料使用。
问:观众扔水瓶把我砸伤,也适用自甘风险吗? 答:不适用。条文限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观众、场外人员造成损害按一般过错责任处理,可向行为人索赔;体育场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后可向行为人追偿。
问:社区组织的登山活动,领队要不要负责? 答:组织者责任走安全保障义务这条线,与自甘风险是两回事。领队或组织方未做风险提示、未配备必要装备、线路明显超出参与者能力的,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参与者自己对风险估计不足的,可以减轻组织者的责任。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体活动受伤的责任认定高度依赖活动性质、规则与在案证据,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案卷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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