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买下该房屋的权利,须在通知后十五日内表态。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一、标的是房屋,且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尚在租期内。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把权利主体限定为「承租人」,把标的限定为「租赁房屋」,动产与车辆、设备租赁都没有这项权利。合同无效(比如违建出租)、已经到期终止、或者因承租人根本违约被解除的,优先购买权随之消灭。
二、出租人出卖房屋。 出卖指以买卖方式转让所有权,包括协议买卖、司法拍卖,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变卖房屋抵债。赠与、继承、离婚析产、企业合并导致的产权转移不是出卖,一般不触发优先购买权。拍卖场景有特别规则:依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
三、同等条件。 这是整个制度的技术核心。同等条件不是「我愿意出一样的单价」这么简单,而是价格、付款方式与期限、税费承担、交房时间、是否附带其他交易安排等实质条件的整体相当。承租人要求分期十年付款,而第三人是一次性付清,条件就不同等,出租人可以把房子卖给第三人。实务判断以第三人的真实报价为基准,承租人须证明自己能按该条件成交。
四、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通知应当在签约之前发出,内容要能让承租人判断是否行使——房屋坐落、拟售价格、付款方式、买受人身份、签约时间。只发一句「我要卖房了,你搬不搬」,不构成有效通知,十五日的期限也不起算。
五、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 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十五日是法定期间,不因双方另行约定而延长;明确表示须是愿意按同等条件购买的意思,仅表示「考虑一下」「能不能便宜点」不构成行使。
六、不属于法定例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的但书列了两项: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来自第三百零五条,顺位在承租人之前;近亲属的范围依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于被侵害的救济——这是本词条最重要的一句话。 出租人未通知、通知不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也就是说,救济路径只有损害赔偿一条:不能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请求撤销该买卖,也不能要求把自己直接变更为买受人。实务中大量当事人打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法院一律不支持,白白消耗诉讼费与时间。赔偿范围通常按承租人丧失购买机会所受损失计算,参照房屋差价、承租人本可获得的利益等酌定,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具备同等条件下的购买能力与实际损失。
关于抵押房折价变卖的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法院应予支持。救济逻辑与第七百二十八条一致:通知义务存在,侵害的后果仍是赔偿,不是否定交易本身。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优先承租权 |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
|---|---|---|---|
| 发生场合 | 出租人出卖房屋时 | 租赁期限届满时 | 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 |
| 权利内容 | 优先买下房屋所有权 | 优先续租,继续使用 | 优先受让共有份额 |
| 法定期限 | 通知后十五日内表态 | 法律未设固定期间,期满前合理主张 | 依转让通知的合理期间 |
| 例外 | 按份共有人优先、卖给近亲属除外 | 出租人收回自用等情形不适用 | 无同类例外 |
| 被侵害的后果 | 只能请求赔偿,买卖有效 | 法律未规定,实务以赔偿为主 | 可主张赔偿,转让效力另论 |
最容易混的是这两个「优先」:优先购买权发生在房东卖房的时候,权利内容是买下所有权;优先承租权发生在租期届满的时候,权利内容是继续租下去。两者都要求同等条件,但一个解决「房子归谁」,一个解决「还能不能住」,法律依据分别是第七百二十六条与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不能互相套用。有人拿优先购买权的十五日期限去要求优先承租权,方向就错了——后者没有法定十五日。
第二个边界是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顺位。同一套房屋既有按份共有人、又有承租人时,按份共有人优先,这是第七百二十六条但书的明文,理由是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稳定享有更值得保护的利益。检索时也要注意别把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混进来,那些是组织法上的权利,依据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租赁无关。
实操指引
- 想完整了解行使步骤与被侵害后的处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东卖房时怎么行使、被侵害了怎么办,从通知、表态到索赔一次讲完。
- 不确定房东卖房前是否必须通知自己: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房东卖房前必须通知吗?,说清通知的形式与内容要求。
- 已经收到卖房消息、正在犹豫要不要买:租期内房东要卖房:优先购买权十五日内表态,不买也能住到期满,把十五日的起算与失权后果讲透。
- 房东已经过户给第三人、想追究责任: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卖房前不通知会怎样,重点在赔偿范围与举证。
- 相邻概念见优先承租权与买卖不破租赁。
常见问题
问:房东没通知我就把房子卖了,我能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吗? 答:不能。第七百二十八条明确,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你能主张的只有损害赔偿,即因丧失优先购买机会所受的损失。打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法院不会支持。
问:十五日从哪天开始算? 答:从你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知之日起算。通知须载明拟售价格、付款方式、买受人等同等条件,只告知「要卖房」不构成有效通知,十五日不起算;收到后仅表示考虑、或提出低于同等条件的还价,都可能被认定为未明确表示购买。
问:房东把房子卖给他儿子,我还能主张优先购买吗? 答:不能。第七百二十六条但书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近亲属范围依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交易双方并非真实买卖、而是借近亲属之名规避优先购买权,可另循证据主张,但举证难度较大。
问:房子是按份共有,我是承租人,谁优先? 答:按份共有人优先。这是第七百二十六条但书的明文,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顺位在承租人之前。共有人放弃后,承租人才能在同一条件下主张。
问: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赔多少? 答:没有固定公式。实务按丧失购买机会的损失酌定,常见参照房屋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本可承受价格之间的差额、房价涨幅、另行购房的额外成本等。主张时须证明自己具备同等条件下的购买能力,并能说明损失的具体构成,否则可能只获少量赔偿。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通知是否有效、同等条件是否成立、损失如何计算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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