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行政协议履行,是指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各自完成义务的过程。争议通常表现为三种:一方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明确表示不履行。对应的救济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必要时还可以主张违约金。
构成要件
一、履行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诚信、协作,与民事合同一致。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所以履行的基本规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协助履行、通知与协助义务——同样适用于行政协议。不同的是,行政机关一方还多了一层约束:它的履行行为同时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要受合法性审查。
二、行政机关的履行义务来自两个来源:法定职责与协议约定。 法定职责是底线,比如征收补偿必须支付到位、特许经营必须提供配套条件;协议约定是具体化,比如某年某月某日前交付安置房、按季度支付服务费。两者不一致时,通常以约定为准,但约定不能低于法定标准。主张履行时要把两个来源都摆出来:既说协议怎么写的,也说法律怎么规定的。
三、相对人的履行义务同样具体,且往往附带条件。 付款、交付、配合验收、按期开工、维持运营标准、接受监督检查,这些义务通常写在协议的不同条款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义务附有条件:比如「在甲方交付土地后三十日内开工」,甲方的交付是乙方开工义务的前提条件。这类条款决定了履行顺序,也决定了谁先违约。
四、履行抗辩权可以行使,这是司法解释明确支持的。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类抗辩权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你不履行我也不履行)、先履行抗辩(你先违约我可以拒绝后履行)、不安抗辩(你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我可以中止履行)。这是相对人对抗机关违约的重要工具。
五、预期违约可以提前起诉,不必等到期限届满。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对相对人很实用:机关明确说「这个承诺不兑现了」,或者已经把项目转给他人、把土地另作他用,就不必干等到期,可以立即起诉。
六、继续履行是首选救济,法院要判得具体。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这句话的重心在「明确具体内容」——判项必须写到可执行的程度,比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屋」,而不是「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
七、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时,转为补救措施加赔偿。 同条还规定,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什么叫「无实际意义」?项目已经取消、土地已经另作他用、房屋已经拆除且无法安置,都属于。此时主张继续履行只会被驳回,正确的做法是转向补救措施(比如货币化安置、另行安排房源)并主张赔偿。
八、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可以主张,这是相对人少有的明确优势。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明确了行政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约定清楚,就可以按约定主张,不必费劲证明实际损失。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方可以请求调整。
九、举证责任按「谁负有履行义务」分配,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 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主张对方没履行的,先要证明对方负有该义务;而对方主张自己已经履行的,要拿出履行的证据。所以起诉时不必先自证「我没收到」,只要指出协议约定的义务是什么、对方没有完成的初步证据,举证压力就转到对方。
十、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要走三步才能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对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相对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步是催告、书面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缺一不可。跳过任何一步直接采取措施,都属于违法。
十一、履行不能分三类,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不能是指因法律修改、政策调整导致义务无法履行,通常转为补偿;事实不能是指标的物灭失、项目取消,通常转为补救措施加赔偿;经济不能是指履行成本畸高,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可以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区分这三类,决定了主张的方向:要钱(补偿)、要替代方案(补救),还是要退出(解除)。
十二、履行阶段的争议,往往与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交织在一起。 机关在履行过程中基于公共利益变更或者解除协议,表面上是「不履行」,实质是行使优益权。此时不能简单主张违约,而要区分:是违法变更解除(主张撤销并赔偿),还是合法变更解除(主张补偿)。判断标准是目的正当性、程序合法性、补偿是否到位。混淆两者,主张会被驳回,具体辨析见行政协议违约责任与行政协议补偿。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继续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 给予补偿 |
|---|---|---|---|---|---|
| 适用前提 | 义务仍可履行 | 无法履行或履行无意义 | 存在实际损失 | 协议有违约金约定 | 机关行为合法 |
| 举证重点 | 义务存在且可履行 | 履行不能的事实 | 损失金额与因果关系 | 约定条款与违约事实 | 损失金额 |
| 判决内容 | 明确具体履行内容 | 判令采取替代方案 | 判令支付赔偿金 | 判令支付约定金额 | 判令支付补偿金 |
| 常见误区 | 请求过于笼统无法执行 | 与继续履行并列主张 | 损失缺乏凭证 | 约定过高被调整 | 与赔偿混用 |
第一,继续履行与赔偿可以并存,但不是简单叠加。 判令继续履行的,赔偿范围通常限于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比如逾期交付安置房期间的过渡费);转为补救措施的,赔偿范围包括全部损失。所以主张时要算清楚:继续履行还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能,就主打继续履行加迟延损失;不能,就直接要求补救加全额赔偿。两头都要,容易被认为主张不清。
第二,履行抗辩权是相对人最实用的工具,但行使要规范。 行使抗辩权的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最好以书面形式。不通知就直接停下来的,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机关没按约定交付土地,企业就不开工,结果被机关反过来主张违约。此时能否成立先履行抗辩,取决于两点:两項义务有没有先后顺序、抗辩是否与违约程度相当。
第三,预期违约规则的价值,在于时间。 机关明确表示不履行,相对人最怕的是「等到期再说」,一等就是两三年,证据散了、企业也垮了。司法解释允许在期限届满前起诉,实际上是把救济时点提前。适用时要注意举证: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把项目转给第三方、把标的物另作处分、停止拨付并书面告知不再履行,都属于。
第四,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路径,是相对人防守的关键知识点。 很多强拆、清场、断水断电的争议,根子在于机关跳过了催告和书面决定。所以遇到机关要求履行义务时,第一件事是问:有没有催告?有没有书面决定?决定有没有告知复议诉讼途径和期限?三问下来,程序是否合法基本就清楚了。
实操指引
第一步,把协议义务列成一张表。 逐条列出双方各自的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条件、对应条款。这张表是后面所有主张的基础,也是判断谁先违约的关键。很多争议的答案就在这张表里——对方的义务是不是已经到期、是不是附有条件。
第二步,确定对方的义务是否已到期且可履行。 到期是时间条件,可履行是事实条件。义务还没到期,谈不上违约;义务虽然到期但客观上无法履行,只能主张补救与赔偿。
第三步,固定不履行的证据。 书面催告与回执、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现场照片、系统记录、付款凭证。机关的口头答复不算数,尽量要求书面回复;确实只有口头的,做电话录音并整理成文字。
第四步,判断是全部不履行还是部分不履行、迟延履行还是瑕疵履行。 全部不履行,主张继续履行或者解除;部分不履行,主张就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迟延履行,主张继续履行加迟延损失;瑕疵履行,主张补救措施加赔偿。定性不同,请求不同。
第五步,考虑行使履行抗辩权。 如果对方也违约,且两项义务有先后顺序,可以书面通知后中止履行。通知要写明:对方违反了哪一条、自己依据哪一条行使抗辩、中止的范围和期限。不要闷头停工,也不要超额抗辩。
第六步,出现预期违约迹象时果断提前起诉。 机关明确表示不履行、把项目转给他人、把标的物另作处分,都是信号。此时不必等到期,可以直接起诉主张违约责任,同时考虑申请行为保全。
第七步,诉讼请求写到可执行的程度。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这样写,法院难以支持也难以执行。应当写: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若干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套(写明坐落、面积、房号);或者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若干日内支付某年度服务费若干元及逾期利息。
第八步,判决后盯着执行。 判令继续履行的,机关不履行时申请强制执行;判令付款的,到期不付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机关反映,形成监督压力。相关程序的衔接,可参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问答。
常见问题
问:机关不履行协议,我可以直接停工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吗?
答:要谨慎。如果两项义务有先后顺序(比如机关先交地、你后开工),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如果两项义务没有先后顺序,直接停工可能构成违约。公共服务类协议还要特别注意:即便机关违约,擅自停运可能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对这类抗辩的审查会更严格。
问:机关说「这个承诺兑现不了」,我只能等到期吗?
答:不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的,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起诉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机关明确表示不履行时,可以立即起诉。举证上要保留机关作出该表示的书面文件、会议纪要或者录音。
问:判了「继续履行」,机关还是不动,怎么办?
答: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向法院说明判项的具体内容。这也是为什么起诉时要把判项写到可执行的程度——判项越具体,执行越容易。如果判项笼统,执行阶段可能出现「无法执行」的困境,届时只能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问:机关不交付安置房,我能要违约金吗?
答:协议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按约定主张;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主张(过渡费、租金、资金占用损失等)。司法解释明确支持按约定违约金条款主张赔偿,所以签约时把违约金写清楚很有价值。约定过高的,对方可能请求调整,法院会按实际损失衡量。
问:协议里没写履行期限,怎么算违约?
答:可以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构成迟延履行。合理期限根据义务性质确定:付款通常较短,工程建设较长。催告时要给出明确的期限并保留送达证据,这是后续主张违约的前提。
问:机关要求我履行义务,我可以要求它先履行吗?
答:可以,前提是两项义务有先后顺序或者互为条件。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但要注意比例:对方只是轻微瑕疵,你不能据此拒绝全部履行。抗辩应当与违约程度相当,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抗辩权。
问:履行过程中政策变了,协议还能继续履行吗?
答:要看影响程度。政策变化导致履行成本大幅上升或者履行不能的,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如果政策变化属于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可以主张补偿。区分标准是:变化是否属于签约时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超出预见范围的,才有主张空间。
问:协议被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怎么处理?
答: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协议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行政协议的特殊之处在于,很多履行内容无法恢复原状(比如已经提供的公共服务、已经拆除的房屋),此时按折价补偿处理。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条文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均逐字引用库内法规原文。特别注意:继续履行判决必须明确具体内容,笼统请求难以执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应转为补救措施加赔偿;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必须经催告、书面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步,不得直接采取强制手段。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主张请结合协议条款与履约证据另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