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行政协议举证,是指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各方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分配与操作规则。它有别于普通行政诉讼的一刀切:被告对行为的合法性举证,原告对撤销、解除的事由举证,而对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举证。

构成要件

一、基本规则分三条,各有适用对象。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条并列,按争议类型各取其道,不能笼统套用举证责任的一般说法。

二、第一条是主线: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合法性举证。 举证内容具体到四项:有没有法定职权、有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有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这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确立的规则一致——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案件只是把这项规则细化到协议生命周期的每个环节。

三、第二条是原告的负担:主张撤销、解除就要证明事由。 这一条容易被误读。它不是让原告证明协议无效或者违法,而是要求原告在主张撤销、解除时,就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约定法定解除情形举证。所以原告起诉时不能只写「补偿太低,请求撤销」,要具体指出属于哪一类事由、有哪些证据支撑。

四、第三条最实用:履行争议由负履行义务的一方举证。 这条规则改变了举证格局。比如机关主张已经支付补偿款,就要拿出付款凭证;企业主张已经按约定完成建设,就要拿出验收材料。谁负有这项义务,谁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个分配方式符合举证能力:义务人对自己的履行行为最清楚,也最容易留痕。

五、举证责任可以转移,但不会消失。 原告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举证压力就转到被告;被告拿出履行证据后,原告可以再举证反驳。整个过程中责任在双方之间来回,但始终有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理解这个流动过程,才能在庭审中掌握节奏——不要等到最后才拿出关键证据。

六、被告不得在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延伸: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当在作出行为时就已经收集,不能事后补。被告在诉讼中拿出新收集的证据,原告可以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七、被告逾期举证,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例外是被诉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情形。这条后果很重: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等于自认没有依据,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撤销。所以原告要注意核对被告的举证期限,超过期限的证据应当明确提出异议。

八、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但条件严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作出行为时已经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两种情形之外,补充证据一般不被允许。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新理由时,要预判被告可能据此补充证据,提前做好应对。

九、举证的内容要与合法性审查的六项对应。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六项审查内容,就是被告举证应当覆盖的六个方面。原告组织质证时,可以按这六项逐一核对,看哪一项被告拿不出证据。

十、原告取证困难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很多关键材料在机关手里——会议纪要、内部批复、审批档案、评估报告。原告无法自行取得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说明证据名称、持有单位、与案件的关联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会依职权调取。申请书要写具体,笼统写「调取被告的全部文件」不会被准许。

十一、证明标准因事实类型而异。 对被告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要求达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通常按优势证据标准,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就采信谁;对欺诈、胁迫这类积极事实,证明标准相对更高。理解这一点,可以把有限的举证资源用在最关键的地方——先把合法性打掉,再谈金额。

十二、举证不是堆材料,是建构事实。 一堆没有组织的凭证,价值远低于一份清晰的时间线加几份关键证据。有效的举证结构是:先有一份事实梳理(时间、行为、依据),再按争点分组附证据,每组证据说明证明目的。法官看的是逻辑,不是厚度。这一点在标的额大、履约周期长的行政协议案件中尤其重要。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行为合法性举证撤销解除事由举证履行争议举证损失金额举证程序性事项举证
责任方被告原告负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损失的一方主张程序事实的一方
举证内容职权、程序、职责、行为合法性胁迫欺诈误解显失公平或约定法定解除是否履行、履行到什么程度损失的存在与数额起诉期限、主体资格等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款一般证据规则一般证据规则
常见问题事后补证被排除只讲不公不举证事由双方都说自己履行了缺凭证、无评估忽视期限证据

第一,三条举证规则的背后是同一条原理:谁掌握证据谁举证。 机关掌握职权依据、程序材料、内部文件,所以由它证明行为合法;相对人掌握自己是否被胁迫、是否误解的情况,所以由它证明撤销事由;义务人掌握自己履行的凭证,所以由它证明已经履行。理解这条原理,遇到规则没有明确覆盖的情形,也能推出合理的分配方案。

第二,行政协议举证比普通行政诉讼更「双边」。 普通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几乎是唯一主线,原告只要指出被告证据不足即可。行政协议诉讼中,原告往往还要正面举证:主张撤销要证事由,主张损失要证金额,主张对方违约要证义务与未履行。所以原告的准备强度要高于普通行政诉讼,不能只做「挑毛病」的工作。

第三,举证期限是硬门槛,双方都要守。 被告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后果极重;原告逾期举证,可能不被采纳或者被训诫、罚款。所以立案后第一件事是记下举证期限,倒排时间准备材料。需要延长的,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

第四,证据的「形式合法」在行政诉讼中格外重要。 被告的证据必须是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的,事后补充的原则上无效;原告的证据如果来源不合法(比如偷录涉及他人隐私的对话),可能被排除。所以取证时要注意方式:书面函件优于口头沟通,公开渠道获取优于私下打探,公证保全优于自行拍摄。各类材料的证明力差异,可参见证据种类。

实操指引

第一步,按三条规则给自己定位。 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主张的是行为违法还是撤销事由、争议是履行还是金额。定位清楚,才知道该准备什么、不必准备什么,这一步也是行政协议诉讼整体策略的基础。

第二步,把争点列成清单。 每一行写:争点、我方的证明目的、手上的证据、缺什么。这份清单是准备工作的地图,也是庭审提纲的基础。

第三步,围绕合法性审查六项组织质证。 职权、滥用、法律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法定职责,逐项问:被告有没有证据?没有的,就是突破口。庭审时按顺序发问,比零散质疑更有效。

第四步,核对被告的举证期限与证据形成时间。 逾期提交的、诉讼中收集的,都要当庭提出异议。这一步往往能直接排除掉对方的关键证据,效果比辩论更好。

第五步,履行争议先明确义务归属。 这项义务是谁的、什么时候到期、有没有附条件。义务在对方,就要求对方举证已履行;义务在己方,就主动拿出履行凭证,不要等对方发问。

第六步,损失金额要形成证据链。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结算资料、评估报告、财务报表,逐项对应损失项目。没有凭证的损失,即便客观存在,也很难获得支持。

第七步,取证困难时申请法院调取。 申请书要写明证据名称、持有单位、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无法自行取得的原因。必要时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或者评估。

第八步,把证据整理成可读的形式。 按争点分组编号,每组前面加一页说明(证明目的、证据清单、相互关系)。厚厚一摞没有目录的材料,法官没有时间逐页翻。程序上的期限与救济衔接,可参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问答核对。

常见问题

问:行政协议案件是不是都由被告举证?

答:不是。被告只对自己的行为合法性举证;原告主张撤销、解除的,要对事由举证;履行争议由负履行义务的一方举证。三条规则并行,原告也有实质的举证负担。误以为「全是被告举证」,往往在庭审中被问得措手不及。

问:机关在诉讼中才拿出的文件,有效吗?

答:原则无效。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作出行为时没有收集的证据,事后补交一般不被采纳。例外只有两种: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经法院准许延期提供,以及原告提出新理由后经准许补充。遇到对方补证,应当当庭提出异议。

问:机关逾期不提交证据会怎样?

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例外是被诉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这条的后果很重:机关拿不出证据,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行为没有依据并判决撤销。原告要注意核对举证期限,及时主张。

问:关键材料在机关手里,我拿不到怎么办?

答:申请法院调取。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证据名称、持有单位、与案件的关联性、无法自行取得的原因。也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对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主张对其作不利推定。

问:我主张损失三百万,需要什么证据?

答: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结算资料是基础;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是加强;财务报表、行业数据可以支撑合理收益部分。逐项对应,不能笼统列一个总数。没有凭证的损失,法院很难支持,即便你认为「实际上就是花了这么多」。

问:录音、微信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答:可以,但要注意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要保存原始载体,微信记录要能显示双方身份与完整对话,必要时做公证保全。

问:行政机关能不能要求我提供材料?

答:在诉讼中,双方都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可以要求一方提交其掌握的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对法院的要求要配合,对自己不利的材料也要评估如何解释,而不是简单拒绝。

问:一审没提交的证据,二审还能提交吗?

答:可以,但要有正当理由。二审提交新证据,需要说明为什么一审没有提交;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可能不被采纳或者被训诫、罚款。所以证据准备要在一审阶段做足,不要指望二审补救。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条文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均逐字引用库内法规原文。特别注意:行政协议举证不是「全部由被告承担」,而是三条规则并行——被告证行为合法、原告证撤销解除事由、负履行义务方证已履行;被告在诉讼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逾期举证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举证方案请结合争议类型与证据情况另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