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未成年人犯罪,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它在实体上按三个年龄段划分责任范围:已满十六周岁对全部犯罪负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类犯罪负责,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负责。对追究刑责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程序上另有法律援助、限制逮捕、法定代理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一整套特别保护。

构成要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分成三档,先看年龄再看行为。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档是递进关系:年龄越低,负责的罪名范围越窄,程序门槛越高。

二、十四至十六周岁的八类犯罪,是封闭列举,不能类推。 八类罪名之外的行为,即使危害严重,也不负刑事责任。常见的误区是把绑架、拐卖、强迫卖淫、寻衅滋事往这八类里套。比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实践中按故意杀人评价;抢劫包括转化型抢劫,但抢夺不当然转化为抢劫。判断要看行为实质是否落在列举罪名的构成要件内,而不是看行为的恶劣程度。

三、十二至十四周岁的追诉,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是极为严格的门槛,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启动: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且核准权在最高检,地方检察院无权自行决定。所以这一档在实践中数量很少,不是只要十二岁杀人就一律追诉。

四、不满十八周岁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应当而非可以。 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是应当,法官没有裁量空间。从轻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往下判,减轻是突破法定刑下限判。选择哪一种,要看年龄、情节、悔罪表现、赔偿情况。年龄越小、离十八岁越远,减轻的可能性越大。

五、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走管教与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第五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里的两个层次要分清:责令管教由家庭承担,不限制人身自由;专门矫治教育由专门学校实施闭环管理,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适用条件更严。参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程序要求,须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

六、办案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确立方针与原则。第二款要求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这一条不是宣示性条款,它直接支撑后面的特别程序:专人办理、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

七、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必须指定法律援助,没有例外。 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比成年人只有三类情形才强制指派,未成年人是一律指派。所以未成年人案件不存在没有律师的情况,家属不必担心费用问题,但要确认指派是否已经落实。参见刑事辩护一篇对法律援助范围的对比。

八、严格限制逮捕,且必须讯问本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二款要求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实务中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比例明显高于成年人,这是制度设计的取向。

九、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 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第二款允许到场人员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笔录应交其阅读或者宣读。第三款要求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十、附条件不起诉是未成年人的专属出口。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由检察院监督考察,监护人配合。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罪、没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考验期满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一、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一律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注意判断基准是审判时而非犯罪时,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本条。

十二、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报告义务免除,是回归社会的关键设计。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保密。《刑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也就是说,入伍、就业时不必主动报告这段记录。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未成年人犯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专门矫治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缓刑
法律性质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保护性处分措施起诉阶段的处理方式刑罚执行方式
适用对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八周岁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因不满刑责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涉第四、五、六章犯罪且可能判一年以下的未成年人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决定主体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是否限制人身自由判实刑则限制判实刑则限制不限制闭环管理,限制自由不限制不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后果定罪量刑,符合条件的封存记录定罪量刑,留有犯罪记录矫治教育措施,不留犯罪记录不留犯罪记录考验期满不起诉,不留犯罪记录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期限依判决依判决依措施依评估确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依判决,最短二个月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实体上的最大差别是责任年龄与从宽义务。 成年人只要达到十六周岁对全部犯罪负责,未成年人按三档划分;成年人没有法定的应当从轻,未成年人有。程序上的差别更明显:强制法律援助、限制逮捕、法定代理人到场、不公开审理、记录封存,这些是成年人案件没有的。所以同一个行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处理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不能照搬成年人的辩护思路。

未成年人犯罪与严重不良行为,是刑事与保护两条轨道,不能混。 严重不良行为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不构成犯罪,走的是公安机关的矫治教育措施、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列举了九项矫治教育措施,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等。家属常问孩子被抓了会不会留案底,先要分清是刑事立案还是严重不良行为认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出口不同、条件不同。 相对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作出即终局;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未成年人涉第四、五、六章犯罪、可能判一年以下、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先设考验期,考验合格才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在于保留追诉可能,同时给未成年人一个不留犯罪记录的机会。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差别,是辩护时选择出口的关键。

缓刑与附条件不起诉,一个在审判后、一个在起诉前。 缓刑是定罪后暂不执行刑罚,仍然有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封存);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不留犯罪记录。所以对未成年人来说,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优于缓刑。争取的顺序应当是:先争取不立案、撤案,再争取不起诉(含附条件不起诉),最后才是争取缓刑。参见缓刑一篇的适用条件与未成年人犯罪能不能判缓刑的实例分析。

实操指引

第一步,第一时间核实出生日期,这是整个案件的第一顺位事实。 刑事责任年龄按周岁计算,从周岁生日的次日起算。要核对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学籍档案、疫苗接种记录、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出生情况证明。实践中存在户籍登记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这时要申请骨龄鉴定或者调取原始出生记录。年龄差一天,可能就是负不负刑责的分界。

第二步,确认涉嫌罪名是否落在该年龄段的负责范围内。 十四至十六周岁只对八类犯罪负责,十二至十四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极端情形负责。如果罪名不在范围内,应当直接提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销案件的意见,而不是去谈量刑。这一步的判断要严格按构成要件,不能因为行为恶劣就默认负责。

第三步,确认法律援助是否已经指派,没有就书面催办。 依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家属要到看守所、办案单位核实指派手续是否办妥。如果已经自行委托律师,要尽快提交委托手续,避免出现法援律师与委托律师并存的混乱。

第四步,主动申请社会调查,把成长经历变成有利材料。 依第二百七十九条,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辩护方应当主动提交材料:在校表现、成绩单、获奖记录、老师证言、社区评价、家庭监护条件、亲子关系状况、有无受虐待或者被教唆的证据。社会调查报告是争取附条件不起诉、缓刑的核心材料。

第五步,把赔偿与谅解做到位,但要避免花钱买刑的印象。 未成年人案件的赔偿通常由监护人承担,参见未成年人打伤他人,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的责任分配。赔偿之外,更重要的是让未成年人本人当面道歉、写出悔过书、参加公益服务。这些动作能让办案机关看到真实的悔罪,而不是家长花钱了事。

第六步,争取附条件不起诉,把考验期的方案先设计好。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涉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争取时要提交:赔偿谅解材料、社会调查报告、监护条件说明、具体的考察期计划(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帮教责任人、定期报告安排)。方案越具体,检察院越敢用。

第七步,审判阶段守住三项程序权利。 一是法定代理人到场,依第二百八十一条,讯问和审判都应当通知到场,未通知属于程序违法;二是严格限制逮捕,已经羁押的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三是不公开审理,依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公开。这三项要逐一核对,缺失的当庭提出并要求记录。

第八步,判决后落实记录封存,并告知免除报告义务。 依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应当封存记录。判决生效后要确认办案机关是否已封存;发现记录被违规提供或者公开的,可以要求纠正、追究责任。依刑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义务,这一点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其家长,避免他们在政审环节主动坦白反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全流程的节点安排,可参见刑事专题的分类索引。

常见问题

问:孩子十五岁,偷了东西,会被判刑吗?

答:不会。十四至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盗窃不在这八类之内。这种情况属于严重不良行为,走的是公安机关的矫治教育措施或者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不进入刑事程序。参见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与年龄适用。

问:十二岁的孩子杀了人,也要判刑吗?

答:要看他是否满足四个条件: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不是十二岁杀人就一定追诉,也不是一定不追诉,关键在核准。实践中这类案件数量很少。

问:未成年人犯罪会留案底吗?

答:要看判了什么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依刑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还免除入伍、就业时的报告义务。但如果被判五年以上刑罚,或者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就不适用封存。

问:家长能不能代替孩子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答:不能代替,但有两个角色。一是法定代理人到场,依第二百八十一条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包括在场听取意见、阅读笔录、提出意见;二是依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所以家长有异议权,但没有代替签字的权利。签字必须是未成年人本人。

问: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又犯事,会怎样?

答:依第二百八十四条,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撤销决定、提起公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样撤销并起诉。所以考验期不是免责期,反而要格外谨慎。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期满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家长能旁听吗?

答:原则上不公开审理,所以不能旁听。依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本来就有到场的权利,这不是旁听,而是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