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强制迁出房屋,与强制退出土地并列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腾退义务时,经院长签发公告并责令指定期间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由执行员强制其交出房屋或者土地占有的执行措施;它解决的是不动产「占有」的交付,而不是动产或者票证的交付。
构成要件
一、适用对象:房屋与土地,同一条、同一套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把两种情形写在一起: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前者常见于房屋买卖、继承析产、离婚财产分割、租赁期满返还等案件判令腾房后被执行人不腾退;后者常见于宅基地、承包地、建设用地被侵占后判令返还而占有人不退出的情形。两者程序完全相同,差别只在于交付的是房屋还是土地。
二、程序起点:必须由院长签发公告,这是强制性的前置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这里的纠偏点很重要:公告不是可走可不走的形式,签发主体是院长,不是执行员、不是合议庭;没有公告就直接强制腾退的,属于程序违法。「院长签发」这一要求与搜查令由院长签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属同一立法思路——对住宅、土地这类基本生活资料采取强力措施,审批层级要上提。
三、公告的作用是给出最后一次自动履行的机会。 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意味着从公告之日起到指定期间届满之日止,是被执行人自行腾退的窗口期。只有逾期不履行的,才进入强制执行。这段窗口期对双方都有意义:对被执行人来说,自行腾退可以避免强制执行时的搬运、保管与笔录留痕;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可以督促法院在公告中把指定期间写得明确、可执行,避免期间含糊导致程序空转。
四、到场通知:区分公民与法人,且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这一句打消了「我不在家法院就不能腾」的想法。同时该款还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基层组织派员参加是见证制度的一部分,目的是保证强制执行的公开与可追溯。
五、笔录:强制执行情况必须记入笔录并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末句: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份笔录是后续处理财物损毁、物品短缺争议的关键证据。在场人拒绝签名的,执行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笔录的效力。
六、搬迁财物的搬运与交付: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款: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这一款确立了两项规则:第一,搬运主体是人民法院,不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是被执行人自己;第二,交付对象是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还可以交付给其成年家属,交付成年家属同样视为交付给被执行人。
七、拒绝接收的后果: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款末句: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这是本篇最实用的一条。被执行人以「我不签收、你们自己看着办」相要挟的,法律直接把风险分配给他:财物运到指定处所后,因被执行人不接收而产生的保管费用、自然损耗、灭失风险,都由被执行人自负,不能反过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赔偿。
八、与拍卖、变卖、抵债后交付的衔接:适用同一套交付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3 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本规定第 41 条、第 42 条的规定。该规定援引的是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条文,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应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这条解释了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类腾退:房屋被拍卖成交后,原房主或者实际占有人拒不腾房,买受人拿不到钥匙——此时强制腾退的法律依据正是第二百六十一条,而不需要另行起诉。
九、房屋内第三人占有的处理:走异议,而不是强行一并清走。 强制迁出房屋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占有,不是房屋内所有人的占有。房屋由承租人、同住近亲属或者其他案外人实际占有的,该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权继续占有的,应当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由人民法院审查;不能因为「在房子里」就被当然地一并清退,也不能以「里面有别人」为由阻止对被执行人占有的执行。实践中执行员会先行甄别占有人身份与权利来源,并在笔录中载明。租赁关系与返还义务的判断,可参照承租人返还房屋。
十、拒不迁出的升级后果:从强制执行到刑事追责。 强制迁出房屋本身是对占有的强制转移。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更重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十一、强制退出土地的特殊注意:地上物与边界。 土地类案件的腾退往往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物、堆放物,以及四至边界的确认。执行时应当以执行依据确定的范围为准,必要时结合权属登记、测绘成果确定边界,并在笔录中载明交付的土地范围与地上物状况。对超出执行依据范围的争议,应当另循途径解决,不宜在强制执行中一并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3 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本规定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 | 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 金钱债权的执行 | 行为的执行 |
|---|---|---|---|---|
| 执行标的 | 不动产的占有 | 特定物、权利凭证 | 金钱 | 作为或者不作为 |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 是否必须公告 | 是,且由院长签发公告 | 否,传唤当面交付或执行员转交 | 否 | 否 |
| 到场见证要求 | 通知本人或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层组织派员参加;记入笔录 | 一般不要求基层组织派员 | 无此项要求 | 无此项要求 |
| 财物处理 | 被搬出的财物由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损失自负 | 由被交付人签收即完成 | 扣划到账、拍卖变卖后分配 | 不涉及 |
| 原物灭失规则 | 不涉及 | 特定物应当执行原物;毁损灭失经双方同意可折价赔偿,协商不成终结执行、另行起诉 | 不涉及 | 不涉及 |
| 典型场景 | 腾房、退出被占土地、拍卖成交后原占有人拒不交房 | 返还设备、车辆、货物、票证 | 欠款、赔偿款 | 过户、拆除、赔礼道歉 |
最容易混的是房屋土地与动产票证,也就是第二百六十一条与第二百六十条的分界。规则差别集中在三点:第一,要不要公告。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必须由院长签发公告并责令指定期间履行;交付财物或者票证没有公告环节,传唤双方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即可。第二,要不要处理搬运与保管。房屋腾退必然产生「屋里的东西怎么办」的问题,法律专门规定了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损失自负;交付财物或者票证不需要搬运保管,交付对象就是申请执行人。第三,交付给谁。强制迁出房屋是把占有交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把屋内财物交给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是把物交给申请执行人并由其签收。两者分属不同条文,手段不能混用,详见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第二个易混点是强制迁出房屋与拍卖成交后的腾房。很多人以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要另行起诉才能拿到房子,实际上不需要: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需要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腾退。这是同一套程序在两个阶段的运用。
第三个易混点是强制迁出与强制退出土地的边界确认。房屋有四至清晰的墙体与产权登记,腾退范围相对明确;土地则往往涉及地上物、青苗、堆放物与四至边界,执行时应当以执行依据确定的范围为准,必要时结合测绘成果并在笔录中载明,避免超范围执行。
实操指引
- 第一步,确认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是否包含腾退。 判决主文应当明确写有腾退、返还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内容。只确认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没有判令交付占有的,需要先明确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依法通过相应程序解决。
- 第二步,申请法院发出公告并明确指定期间。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启动这一程序,并请求在公告中载明指定的履行期间、腾退范围、逾期后果,避免期间含糊导致程序空转。
- 第三步,公告期内做好清单与取证。 自行腾退的窗口期内,对房屋现状、装修、附属设施、屋内物品拍照录像并制作清单。被执行人在公告期内主动腾退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接收时当场验收并留存记录,防止事后就是否损坏发生争议。
- 第四步,强制执行当天到场配合并核对笔录。 强制执行时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应尽量到场,核对笔录中记载的房屋状况、物品清单、交付情况是否准确,发现遗漏当场提出。
- 第五步,屋内财物按规则处理,不要自行处置。 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申请执行人不要自行搬走、变卖或者丢弃屋内财物,也不要自行垫付保管费用后想当然地向被执行人全额追偿。
- 第六步,遇到阻挠,依法请求法院处理并保留证据。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固定影像、笔录与证人信息。强制执行整体流程参见强制执行这样做。
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腾房时如何保留生活必需品与落实安置方案,可参见唯一住房执行的法定底线:保留生活必需品条款、安置方案与腾房的边界。
常见问题
问:法院贴了公告,我是不是马上就得搬? 答:不是。公告的法律效果是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指定期间就是留给自行腾退的窗口期;只有逾期不履行的,才由执行员强制执行。所以公告期内应当抓紧自行腾退并按要求交出房屋,逾期将进入强制执行,还会产生搬运、保管与笔录留痕等后果。
问:强制执行那天我不在家,法院还能腾吗? 答: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以「不在家」对抗执行的,不但阻止不了执行,还会丧失当场核对物品清单与房屋状况的机会。
问:屋里的东西被搬出来以后坏了、少了,谁负责? 答:要看处于哪个环节。法律规定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在法院依法搬运、交付阶段发生的问题,应当凭强制执行笔录、物品清单与影像资料主张;而因被执行人自己拒绝接收造成的保管费用、损耗与灭失,由其自行承担。
问:房子里有租客或者其他家人占着,能一起清走吗? 答:不能当然地一并清走。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占有,房屋由承租人、同住近亲属或者其他案外人实际占有的,应当先甄别其身份与权利来源;认为自己有权继续占有的,应当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由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员会在笔录中载明占有人情况。
问:强制退出土地和强制迁出房屋的程序一样吗? 答:一样,两者规定在同一条文中,都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指定期间履行、逾期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到场通知与笔录要求也完全相同。差别在于交付对象:一个退出土地,一个迁出房屋。土地类案件还要特别注意四至边界与地上物、青苗、堆放物的处理,执行范围应当严格以执行依据为准。
问:我拍下了法拍房,原房主不肯腾房,还要再打一场官司吗? 答:通常不需要。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需要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启动强制迁出程序。买受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成交裁定送达证明并书面申请强制腾退。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强制迁出房屋涉及住宅、土地等基本生活资料,公告程序、到场见证、财物保管与交付均有严格要求,个案中占有人身份、地上物归属与边界争议影响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