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并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的一项法定制度。说白话:这类秤、表、计,不是你想不想检的问题,是不检就不能用。这套制度的源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具体的操作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这个定义里的每个限定词都是硬条件,四个条件同时成立才落进强制检定范围:器具在目录里、用途在四类领域内、由指定机构检、按周期在指定地点检。少一条,要么不适用,要么变成了另一种制度。实务中大部分争议,都是在这四个条件的边界上打架。
构成要件:四个条件同时成立
一、器具必须落在目录里
强制检定不是按「这个东西准不准重要不重要」来判断,而是按目录判断。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附了一份目录,列了五十五项,从尺、面积计、玻璃液体温度计,到秤、天平、燃油加油机、煤气表、水表、电度表,再到血压计、心脑电图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屈光度计。
这份目录是封闭清单,不在清单里的,不适用强制检定。比如同样是测温度,玻璃液体温度计在目录里,红外测温仪就不在这份目录里——后者可能适用其他管理要求,但不是这套强制检定制度。
目录之后还有两层细化:一是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目录制定「明细目录」;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对各类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所以同一个项目在不同省份,周期可能不一样。
二、用途必须落在四个领域
目录里的器具,不是一律强制检定,还要看用途。办法第二条写得很清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这四个领域各自有边界。
贸易结算是用得最多的一类。市场上卖菜的秤、加油站的加油机、出租车的计价器、水电燃气公司的表,都属于这一类——因为这些数据直接决定你付多少钱。判断标准是「这个数是不是用来算钱的」。
安全防护指的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计量,比如压力表、瓦斯计、测速仪。工厂锅炉上的压力表读错,后果不是多收几块钱,是爆炸。
医疗卫生指的是诊断治疗中用的计量器具,血压计、体温计、心电诊断仪、超声功率计、验光用的屈光度计。
环境监测指的是水质污染监测仪、烟尘粉尘测量仪、声级计、有害气体分析仪这一类。
同一个器具换个场合,性质可能变。厂里实验室自用的天平,用于内部配方调试,可能不属于强制检定;同一台天平搬到车间门口给客户称货、按重量结算,就落进贸易结算了。
三、检定机构必须是「指定」的,不能自己找
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把这条路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并且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
这意味着两件事。第一,不是任何有能力的实验室都能做强制检定,必须有授权。第二,即使有授权,也要在被指定的范围内做。
第十条还留了一个口子: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第十一条对这种授权机构加了约束——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实务中,企业常犯的错误是找一个有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公司做「检定」,拿回一张校准证书,就以为履行了义务。这在监管上不成立:校准不等于检定,第三方校准机构也不等于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四、「定点定期」——地点和周期都合规才算履行
办法第二条用了「定点定期」四个字。定点,是向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定期,是按规定的周期检。
周期怎么定?第六条: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第八条又加了一层: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两条合起来读:具体周期由检定机构按规程定,但国家和省级部门对检定期限有统一要求,机构不能随意拖延。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同样是水表,有的地方要求六年一换、有的地方口径不同——地方规定和规程共同起作用。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兜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违反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这是给送检方的一个救济:机构拖着不检,可以要求免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
计量法第九条把器具分成两段:前一段是强制检定的范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四个领域并列入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后一段是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区别有三点:一是谁来决定周期,强制检定由检定机构按规程定、国家和省级部门作期限规定,非强制检定由使用单位自己定;二是必须送到哪儿,强制检定必须送指定机构,非强制检定可以自检或者送任何有能力的机构;三是不检的后果,强制检定不检就是违法,非强制检定不检主要影响数据可信度,行政责任相对轻。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这一块有具体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也就是说,非强制检定也要有制度、有台账、有周期,只是自主性更大。
与「校准」的区别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混的一对。
检定是法制计量行为:有法定依据(计量检定规程)、有法定主体(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有法定结论(合格或者不合格,出检定证书或者检定结果通知书)、有法定后果(不合格不得使用)。
校准是技术溯源行为:由校准机构按校准规范做,出的是校准证书,给出示值误差和不确定度,不下「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只给数据。
对使用者来说,区别最实际的地方是:执法检查时要的是检定证书或者检定合格印,校准证书不能替代。这不是说校准没用——对非强制检定的器具,校准完全够用;但对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器具,只做校准等于没做。
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区别
资质认定是对「机构」的许可,解决的是「这家机构能不能对外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强制检定是对「器具」的管理,解决的是「这台器具能不能用」。
两者有交集但不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既要有资质认定的能力,又有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地位;而一家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不自动取得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企业采购检测服务时容易在这里搞混——以为对方号称能出报告就能做强制检定。资质认定和计量授权是两套证,供应商审核时要把两张都看到。正确的核验方式是看两样:对方是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机构;被授权的范围里有没有你要检的项目。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说明不了授权范围。
与「行政监督检查」的区别
强制检定是使用者的义务,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两者是「应当做」和「被查有没有做」的关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这条常被误解为「监督检查可以随便检」,其实前提是「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属于执法抽查,不是替企业做周期检定。
第三十七条则规定,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也就是说,日常送检是要付费的,执法抽查不付费。
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区别
定量包装管的是「包装上标多少就必须有多少」,对象是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强制检定管的是「称量的器具准不准」,对象是器具本身。
两者在超市、粮油店这类场景会叠加:秤要强制检定,预包装大米的净含量要符合定量包装的规定。前者查器具,后者查商品,执法主体可能都是市场监管部门,但依据和处理不同。缺斤少两的赔偿路径,可以看大米少二两、坚果净含量不足怎么赔。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查目录,别凭感觉判断
最常见的错误是「我觉得这个表很重要,应该要检」或者「我觉得这个秤不重要,不用检」。判断依据只有一份:目录列了五十五项。
企业做自查时,按这个顺序走:先列本单位所有计量器具的清单;再逐项对照目录看有没有对应项;再判断用途是否落在四个领域;最后确认是否有地方性的明细目录或者补充规定。
个体经营者常遇到的是秤。市场上卖菜的电子秤,属于目录里第十项「秤」,用于贸易结算,肯定在范围内。但家里用的体重秤不在——它不用于四个领域中的任何一个。
医疗机构的血压计、体温计、心电诊断仪在目录里;家用血压计虽然技术上一样,但因为不用于医疗卫生服务(不是诊断依据),通常不按强制检定管理。这个区别在纠纷中很重要:医院拿家用血压计给病人量血压并作为诊断依据,性质就变了。
第二步,登记造册并报备案
第五条是这套制度的起点: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
三个动作:造册、备案、申请检定。前两个是管理动作,第三个是履行义务的核心。
造册要造得实: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安装或者存放位置、使用部门、检定周期、上次检定日期、下次到期日、检定证书编号。一本台账要能回答「这台表现在能不能用」这个问题。
备案不是一次性动作。新增器具、报废器具、更换器具,都要更新。很多企业造册之后就锁进柜子,三年不更新,检查时台账与实物对不上,直接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初步证据。
第三步,申请周期检定的三条路
第一条路,就地送检。向当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这是标准路径。送检前先问清三件事:这台器具他们能不能检(能力范围)、要多久(期限)、要带什么(附件、说明书、上次证书)。
第二条路,上一级送检。当地不能检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典型情形是精度要求高、当地没有对应标准的器具。
第三条路,现场检定。大型或者固定安装的器具(比如大流量计、轨道衡),送不了,通常由机构上门检。上门检要提前预约,且要保证现场条件满足规程要求。
检定完成后拿到什么?第九条说得很具体:合格的,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这三种形式(证书、合格证、合格印)法律效力相同,看器具类型和管理习惯。贴在秤上的小标签是合格证,表壳上打的铅封是合格印,大设备给的是证书。
第四步,检定不合格怎么办
第七条是硬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不得使用」四个字的含义是停用,不是「小心点用」。继续使用按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处理: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合格之后有两条路:能修的就地修理后重新检定,修不了的报废更换。修理要注意一个坑——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规定了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换句话说,明知不合格还继续用、并且因此多收了钱,性质就从「管理不规范」变成「损害消费者利益」,处理力度完全不同。水电表跑快、加油机少油这类情形,处理思路见电子秤作弊、加油机少油、水电表跑快:怎么查、怎么罚、怎么赔。
第五步,费用谁承担
日常送检的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有两个例外要知道:
一是执法抽查不收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
二是机构拖延检定免收检定费。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居民用户的水表、电表、燃气表是特殊情形,报停、过户、换表的办理路径见水电气暖报停、过户、换表怎么办。这类表的产权和维护责任划分在供用合同里有约定,检定费通常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用户对表计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以要求校验,费用承担按合同和地方规定处理。水表坏了、水费暴涨的责任划分,可以看供用水合同:水表坏了多出来的钱找谁;燃气费异常的处理,看供用气合同:燃气费突然翻倍怎么办。
第六步,被罚的是谁、罚多少
被罚的主体是使用者,不是检定机构(检定机构的问题另有规定)。
罚则分四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一档,未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档是最常见的。
第二档,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准确度、伪造数据,造成损失,第四十六条: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档,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第四十八条: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档已经是「作弊」性质,不是「忘了检」。
第四档,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第五十一条:没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一个程序细节: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决定。这条决定了「谁能罚你」——现场执法人员不能直接开一万以上的罚单。
第七步,对检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两条不同的救济路,要分清。
第一条是仲裁检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这条路解决的是「双方对数据有争议」。比如商家说秤准、顾客说秤不准,或者供货方和收货方对过磅数据有分歧,可以申请仲裁检定。
第二条是对仲裁检定结论不服的申诉。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十五日是硬期限,过了就定了。而且终局意味着不能再往上申诉。
至于「检定机构把我的表判成不合格,我不服」,这属于对检定结论的技术异议,通常先向出具结论的机构要求复检或者说明,仍有异议的按计量行政部门的技术争议处理程序走,与上面两条不完全一样。
第八步,纠纷中怎么用这套制度举证
在民事纠纷里,强制检定制度能提供三类证据。
第一类是检定证书。它能证明「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某个时间点,这台器具是合格的」。注意它的证明力有边界——只证明检定当时的状态,不证明之后的每一天都准。
第二类是检定合格印、证。这是最直观的现场证据,照片一拍就能看出有没有、有没有过期。
第三类是仲裁检定结论。它的效力最强,因为是由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做的,且有终局程序。
举证时的关键点在于时间:检定证书的有效期覆盖不覆盖争议发生的那段时间。很多案子的争点就在这里——商家拿出检定证书,但证书是争议之后补的,或者已经过期半年,证明力大打折扣。
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还给了一条基础规则: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也就是说,最终说了算的是最高等级标准的检定数据,不是任何一方自己测的数。
常见问题
问:我家里的水表、电表、燃气表,需要我自己去送检吗?
不需要。这类表的强制检定义务主体是使用单位——也就是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它们在安装前要首检、使用中要按周期轮换或者检定。居民是终端用户,不承担送检义务。
但居民有两条权利:一是对表计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以要求校验;二是表计故障导致的费用异常,可以主张按实际情况调整。校验的申请路径、费用承担,各地规定和供用合同约定不同,通常先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出,协商不成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问:市场上的电子秤,我怎么知道有没有检定过?
看三个地方:秤体上有没有贴检定合格证(一张小标签,上面有检定日期和有效期);有没有铅封(防止调校的封条,破了就有问题);商家能不能出示检定证书。
合格证上的有效期过了,等于没检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这几类公用事业的常见问题,另有汇总,见供暖、燃气与供水供电常见问题。合格证被撕掉、铅封被拆,也要警惕。发现可疑,可以当场要求商家复秤,或者拨打 12315 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管理方反映。鬼秤背后的公平交易权问题,见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鬼秤能不能拒。
市场监管部门到现场会用标准砝码核验,这一步不收费。核验结果不合格的,按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处理。
问:企业自己买的砝码、天平,用于内部配料,要不要强制检定?
要看用途。用于贸易结算(给客户称货、按重量计价)、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要;纯内部工艺控制、不对外、不用于结算的,通常属于非强制检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检即可。
但有一个陷阱:内部配料的数据如果写进了给客户的质量证明、写进了对外报告,那这些数据就具有了对外证明作用,器具的检定要求会跟着提高。判断的关键不是「在哪儿用」,是「数据流向哪儿」。
问:找第三方校准公司做的校准,能不能代替强制检定?
不能。校准是技术溯源,检定是法制行为。执法检查要的是检定证书或者检定合格印,校准证书不能替代。
这不是说校准没用。对非强制检定的器具,校准完全够用,而且往往比检定更细(给出示值误差曲线和不确定度)。但对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器具,必须走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这个区别在做供应商审核时尤其重要,别被「我们通过了 CNAS 认可」这句话带过去。
问:检定周期到底是几年?为什么我问不同的人说法不一样?
因为周期不是一个全国统一的数字。第六条把定周期的权力给了执行检定的机构(按计量检定规程确定),第八条又要求国家和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各类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所以实际执行的是「规程加地方规定」。
不同省份对同一类器具的周期规定可能不同,不同类型的器具差异更大。想知道自己那台表的确切周期,最快的办法是看上一张检定证书——证书上通常写明有效期;或者直接问指定的检定机构。
问:表计不准,多收了我几年的钱,能要回来吗?
能主张,但要区分情形。
如果是表计本身故障(比如水表空转、电表计量偏快),属于供用合同履行中的计量错误,可以要求按实际用量重新结算、退还多收部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公平原则处理。
如果是经营者故意使用不合格器具或者破坏准确度,那就不只是退钱的问题,还涉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难点在举证:要证明「多收了多少」,通常需要一份仲裁检定或者双方认可的校验结论。所以发现异常的第一件事不是吵架,是固定证据——拍照、录像、要求校验、保留缴费记录。
问:检定不合格,我修一下继续用,可以吗?
可以修,但修完必须重新检定合格才能用。第七条的要求是「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修好但没重新检定,仍然属于不得使用的状态。
还有一个红线:修理不能变成「调校到能过检」。计量法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对「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器具规定了更重的处罚。把不合格的表调成「看起来合格」,性质上更接近作弊。
问:新买的秤,出厂有合格证,还要再检定吗?
要。出厂合格证是生产环节的质量证明(计量法第十五条要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对产品进行检定并出具合格证),不等于使用环节的强制检定。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要在使用前完成首次检定,之后按周期检定。这两件事的证明对象不同:出厂合格证证明「出厂时合格」,检定证书证明「使用时的状态合格」。
问:执法检查时,他们会当场检定吗?收费吗?
会,而且不收费。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有提供样机和试验条件的义务」这句话要注意:如果企业拒绝提供、故意设置障碍,可能被认定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另有责任。
检查的方式通常是现场用标准砝码核验、查台账、查证书。核验发现偏差超出允许范围的,会进一步送检定机构检定,以检定结论为准。
问:我在网上买的「检定证书」能用吗?
不能,而且风险很大。检定证书只能由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有统一编号、有机构印章、可在发证机构查询。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按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处理:没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假证书的一方,除了要承担未检定的行政责任,还可能因为「提供虚假材料」在招投标、资质审核中承担更重的后果。
核验方法:拿到证书后,向出具机构核对编号和内容,或者通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开渠道查询。
问:出租车的计价器、加油站的加油机,归谁管?
都归市场监管部门管,都属于贸易结算类的强制检定器具,都在目录里(燃油加油机是第十五项,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是第二十九项)。
具体路径是:由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按周期检定,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使用中发现作弊(加装遥控装置、改动脉冲当量),按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处理,第四十八条可以没收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遇到少油、跳表异常,可以要求现场复检、保留小票、向 12315 投诉。
问:医院给我量血压的血压计,需要检定吗?
需要。血压计在目录第二十六项,用于医疗卫生,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医院使用的血压计应当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这条在医疗损害纠纷里有实际意义:如果病历里的血压值成为争点,而使用的血压计没有检定记录,这一段数据的可靠性就会被质疑。当然,血压计没检定不等于诊断一定有过错,两者的因果关系还要单独证明。
问:对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结果不服,能告它吗?
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性质要分开看:如果是受行政机关指定履行强制检定职责,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为,对其结论不服可能涉及行政诉讼;如果是受委托做校准、检测等市场化服务,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走民事诉讼。
比较常见的路径是先走技术争议程序:要求复检、申请仲裁检定、对仲裁检定不服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诉(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走完这些,再考虑诉讼。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 年 4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年 9 月 6 日通过,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 年 3 月 29 日修订)撰写。三部法源的时间跨度近四十年,办法所附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共五十五项,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另行制定明细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可对检定期限另作规定,因此同一器具在不同地区的具体周期、送检路径可能存在差异,实际办理请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为准。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近年来处于修订进程中,条文序号与罚则数额可能发生变化,援引时请核对现行有效版本。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