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履行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类型;它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该做不做」的不作为,与针对「乱作为」的撤销判决、针对「该给不给」的给付判决一起,构成行政诉讼三种最基本的给付型救济。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被告负有某项法定职责,且该职责可以通过判决强制其作出行为。 第七十二条的表述是「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落脚在「法定职责」四字:职责必须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者来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承诺、依法订立的行政协议。仅仅是道义上的期待、政策上的倡导,不构成法定职责,也就不能判履行。
二、被告存在不履行的事实状态,包括明示拒绝、逾期不答复与拖延履行三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把可判履行的情形表述为「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此外长期拖延、部分履行、以答复代替实质处理的,也属于不履行的常见形态。判断的关键不是行政机关有没有「说话」,而是有没有作出实质性处理。
三、原告原则上应当证明自己向被告提出过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两项除外情形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以及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这一条是履责之诉最常「卡住」的地方,起诉前务必把申请书、邮寄凭证、受理回执、网上提交截图等材料准备齐全。
四、起诉时机通常要等两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另有例外:紧急情况下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两个月期限的限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更短期限的,按该期限等到期后起诉。
五、判决内容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期限由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确定。 第七十二条没有规定统一期限,而是授权法院根据事项的繁简、所需的调查与裁量空间个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进一步区分了两种判法: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后一种判法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六、还要注意起诉门槛上的一条分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没申请过」和「根本不归他管」是先于实体审查的程序障碍,不会进入履行判决。
七、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仍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执行。 履行判决与撤销判决一样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共七种,定位「什么情形下判哪一种」,先看这张速查表。
| 判决种类 | 条文 | 适用情形 | 法律效果 |
|---|---|---|---|
| 驳回诉讼请求 | 第 69 条 | 行政行为合法,或原告履职、给付请求不成立 | 行政行为继续有效,原告败诉 |
|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 第 70 条 |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 行政行为被撤销,可责令重作 |
| 履行判决 | 第 72 条 | 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 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给付判决 | 第 73 条 | 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 | 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
| 确认违法 | 第 74 条 | 违法但不撤销或不需撤销、不需责令履行 | 宣告违法,行为效力保留 |
| 确认无效 | 第 75 条 | 重大且明显违法,且原告申请确认无效 | 自始无效 |
| 变更判决 | 第 77 条 |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 法院直接改变行政内容 |
第一组必须分清的,是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两者的分水岭是被告应当交付的东西是什么:被告应当作出的是一个行政行为(许可、登记、确权、查处、答复),走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被告应当支付的是金钱或者财物(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走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把给付判决的对象明确为「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诉讼请求写错了种类,通常不会导致败诉,但会导致判决主文与你的真实需求不匹配。
第二组是履行判决与撤销判决。撤销针对「乱作为」,把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撤掉;履行针对「不作为」,命令行政机关把该做的事做起来。实践中两者经常要一起用: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只请求撤销拒绝决定,撤销之后许可仍然没有到手;更稳妥的写法是同时请求撤销拒绝决定并判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组是履行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分界点在「判令履行还有没有意义」。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典型情形是:需要保护的利益已经消灭(房屋已被拆除、期限已经届满、第三人已经取得不可逆转的地位),此时再判被告履行已无实际价值,法院只作违法宣告,原告据此另行主张赔偿。所以起诉时如果客观情况已经变化,应当同步提出赔偿请求,而不是只盯着履行。
第四组是履行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第七十二条与第六十九条后半句正好相对: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履行;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两者的分水岭是原告的履职请求本身是否成立——被告本无该项职责、已经依法履行完毕、履职条件尚未成就的,都会被驳回。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法院会怎么判、判决主文通常怎么写,可参见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会怎么判;从申请、复议到起诉的完整三步走法,可参见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办?申请、复议、起诉三步走,两个月是关键期限;投诉举报没人管时的资格与期限问题,可参见履责之诉怎么打?投诉举报没人管时,资格与期限是两道门;判决种类体系的总览可参见判决。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把「申请」做成可举证的书面行为。 用书面形式向具有该项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载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保留邮寄凭证、受理回执或者网上提交截图。第三十八条把「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作为原则,只有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职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才除外。
- 第二步,算准起诉时机:原则两个月,紧急不限。 按第四十七条,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法律、法规另有更短或更长期限的从其规定;紧急情况下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两个月限制。
- 第三步,确认被告确有该项法定职责,并在起诉状中写明条款出处。 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说明被告应当做什么、期限是多少。这一步做不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会直接导致裁定驳回起诉。
- 第四步,选择恰当的判决类型组合。 需要的是证照、登记、查处、答复的,请求判令履行法定职责;需要的是款项发放的,请求判令履行给付义务;申请被明确拒绝的,同时请求撤销拒绝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处理。
- 第五步,为「尚需调查或者裁量」留出口。 案件需要行政机关先行调查、核实或者行使裁量权的,法院通常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后半句判「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而不是直接判给结果。与其坚持请求法院判给具体结果,不如请求限期重新处理,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期限。
- 第六步,判决生效后紧盯履行期限。 判决主文写明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及时申请执行,同时保留因迟延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为另行主张赔偿做准备。
常见问题
问:行政机关一直不答复,我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判它给我办证吗? 答:视事项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区分了两种判法:事实清楚、无需再调查裁量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也就是说,法院通常不会代替行政机关作出首次判断。
问:我从来没有向行政机关提交过申请,能直接起诉吗? 答:一般不能。第三十八条要求原告提供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更明确,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除非属于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问:我要的是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保待遇,应该请求履行还是给付? 答:应当请求给付。被告应当支付金钱或者财物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明确列举了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写「履行法定职责」也能进入实体审理,但判决主文的表述会与给付义务不完全对应。
问:我的房子已经被拆了,再判行政机关履职还有用吗? 答: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再判履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正确做法是在请求确认违法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把救济重心从「让它做」转到「让它赔」。
问:判决里写的履行期限届满,行政机关还是不动,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时提交生效判决书、履行期限届满的证明以及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材料,并同步整理损失证据。
问:行政机关答复了,但只是敷衍一句「已收悉」,算履行了吗? 答:一般不算。履行要求的是作出实质性处理,包括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以程序性回复代替实质处理的,仍属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