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律师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委托合同。适用民法典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则(第九百一十九条以下),同时受律师执业管理和收费管理的专门规定约束。
这里有一个极易搞错的点:合同的当事人是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不是当事人和律师个人。 律师承办案件是职务行为,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统一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你签的合同抬头写的是「××律师事务所」,盖章也是律所公章,律师个人在合同上签字只是承办人身份。很多人以为「我请的是张律师,钱也是给他的」,一出问题就找不到责任主体,问题就出在这个认知上。
构成要件
一、一方为委托人,一方为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托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不能以自己名义接受委托收费,这是《律师法》确立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所谓「私下给律师塞红包、不进律所账户」,法律上不构成有效的委托关系,出了事既难追责也难退费。
二、委托事务是处理法律事务。 诉讼代理、刑事辩护、非诉法律服务(合同审查、尽职调查、公司治理)、法律咨询、代书,都属于律师可以承办的事务。相比之下,找不具有律师身份的人「托关系办事」,不受委托合同规范保护。
三、委托可以是特别委托,也可以是概括委托。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落到律师业务上,一审代理、二审代理、执行代理、再审代理,通常是分别约定的,费用也分别计算。合同里只写了「一审」,二审另行收费是正当的;反过来,写了「代理至本案终结」的,再单独收二审费就可能构成违约。
四、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转委托须经同意。 第九百二十三条。律师业务的特殊性在于:案件由律所接受,但具体承办由指派的律师完成。更换承办律师算不算「转委托」?实务中的处理是:律所内部调整承办人,属于其内部管理,但应当告知委托人并取得同意,因为委托关系具有人身信任属性。擅自把案件转给其他律所或者其他律师办理,属于违反第九百二十三条,造成损失要担责。
五、受托人应当按指示处理并报告。 第九百二十二条要求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需要变更指示应经同意,情况紧急难以联系的可以妥善处理后及时报告。第九百二十四条要求按委托人要求报告处理情况,合同终止时报告处理结果。落到实务上,就是:重大程序选择(是否上诉、是否调解、是否认罪认罚)要事先沟通;案件进展要定期反馈;结案要交付结果说明。
六、委托人应预付费用、支付报酬。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属于「处理事务的费用」,通常由委托人另行承担,不在律师费之内。合同应当把「律师费」和「代垫费用」分开列明,否则结算时容易争执。
七、受托人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转交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七条。律师代收的赔偿款、执行回款、退还的诉讼费,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不得截留、抵扣(除依约抵扣律师费外)。这一条在实务中出过问题:有的律所把执行回款直接扣作律师费,未与委托人结算,引发投诉甚至诉讼。
八、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条是律师委托合同中最常被援引的条文,后面单独展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两份文件别搞混: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
这是律师业务中最容易混的一对。
委托合同是双方行为。 它约定的是当事人和律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办什么事、多少钱、办到什么程度、谁承担责任。它是内部关系,是律师收费的依据,也是发生纠纷时起诉的合同基础。
授权委托书是单方授权行为。 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表明「我授权某某律师代理我进行诉讼」的文件,写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它是对外关系,解决的是代理权的有无与范围。
两者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授权的基础(基础关系),授权委托书是对外的凭证。没有委托合同也可以有授权委托书(比如法律援助、近亲属代理),没有授权委托书则律师无法在诉讼中实施代理行为。
实务中的坑。 一是只签了授权委托书、没签委托合同,事后对费用各说各话,律所主张按口头约定收费难以举证。二是授权委托书写了「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当事人并不知道这意味着律师可以代其让步,事后反悔说「我没让他调解」。三是解除委托后忘了撤回授权委托书,律师仍以代理人身份出庭。
正确做法。 两份文件同时签;授权委托书逐项勾选权限,不愿意给的权利明确不勾;解除委托时书面通知律所并向法院提交撤销授权的说明。这样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都清爽。
律师费怎么收:三种模式
第一种,计件收费。 按案件件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常见于法律咨询、代书、合同审查、简单的非诉事务。优点是确定性强,缺点是复杂案件可能与工作量不匹配。
第二种,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民事、经济纠纷中常见,按争议金额分段累加计费。标的额越大,费率通常越低。这种模式要注意:标的额以诉请金额还是以实际回款为准,必须写清。写「按标的额」而实际只执行到一部分的,容易起争议。
第三种,计时收费。 按小时计费,常见于非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要有工时记录,并约定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如何计)、差旅时间是否计入、费率调整机制。
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部分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刑事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政府指导价有浮动幅度,超出幅度收费可能构成违规。具体标准各地不同,签约前可以要求律所出示收费标准备案文件。
收费必须进律所账户。 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是法定要求。律师个人收取费用、要求当事人把钱打到个人账户、以「打点关系」名义另收费用,都属于违规,当事人可以拒付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投诉。相关规则见律师费交给谁、怎么收才合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法定规则。
费用要写进合同。 口头约定「打赢了再给」但合同里写的是固定费用,发生争议时以书面合同为准。想变更收费方式,应当签补充协议,不要在微信里说一句就算了。
风险代理:能做与不能做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办理结果确定后,按约定比例或者金额收取律师费的模式。它把律师的报酬与案件结果绑定,当事人前期负担轻。
哪些案件不能做风险代理。 按现行规定,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具体范围以现行有效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准,各地可能有细化要求。
为什么禁止。 婚姻、继承涉及身份关系,不允许把身份关系的处理结果商业化;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涉及基本生存保障,不能让最需要钱的人再被抽成;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涉及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不允许以结果对赌;群体性诉讼涉及社会稳定,不允许以营利驱动。
收费比例有上限。 现行规定对风险代理的收费金额设有上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约定超过上限的,超出部分不受保护。当事人签约时应当核对:计费基数是什么(判决金额、调解金额还是实际回款)、比例是多少、是否另收代垫费用。
风险代理的常见争议。 一是「部分风险、部分固定」的混合模式,出结果后对哪部分适用风险比例争执不下。二是调解结案算不算「胜诉」,很多合同没写清,调解金额远低于诉请时双方各有说法。三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后解除委托,律所主张按风险比例收费。这三类都应当在合同里预先约定处理方式。
给当事人的建议。 风险代理合同要看清四件事:计费基数、比例、上限、结案方式的定义。有疑问的,要求律所书面说明。相关规则见风险代理:哪些案件不能做、收费上限多少。
败诉能不能退费:四种情形
这是当事人问得最多的问题。答案不是简单的「能」或者「不能」,要分情形。
情形一,律师已经依约完成代理工作,案件败诉。 原则上不退费。律师的义务是「勤勉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不是「保证胜诉」。诉讼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和法官判断,律师无法承诺。合同里写「保证胜诉」「包赢」的,这类条款本身违反执业规范,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情形二,律师未完成约定的工作就中止。 可以要求退还相应部分。依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相应的」意味着按已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未完成部分应当退还。
情形三,因律师过错导致败诉或者损失。 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主张减收或者退还律师费。典型情形:错过上诉期、错过举证期限、未按时代理出庭、遗漏关键证据、未告知重大风险导致当事人做出错误决策。依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委托因受托人过错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
情形四,当事人自己解除委托。 依第九百三十三条,有偿委托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通常按已完成工作量结算,剩余部分退还,另按约定支付一定违约金。
退费的谈判要点。 一是工作量的举证:律所应当提供工作记录(阅卷、会见、开庭、文书),当事人可以要求明细。二是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有的合同写「非因律所原因解除的,已收费用不退」,这类条款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可能被调整。三是投诉与诉讼两条路径:向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与向法院起诉,可以并行。相关实务见请律师要花多少钱?律师费怎么收、打不下去能不能退。
中途换律师与解除委托
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 第九百三十三条明确「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是委托合同的人身信任属性决定的,不需要理由,也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所以「合同里写了不能中途换律师」,这类条款不能剥夺法定解除权。
解除的代价。 有偿委托的解除方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落到实务中,通常是:已发生的代垫费用要结清,已完成的工作按比例计费,可能另付一定违约金。合同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可以请求调减。
换律师的正确流程。 第一步,书面通知律所解除委托,说明解除时间。第二步,与律所结算已发生的费用,取回案件材料原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必须返还)。第三步,向法院提交撤销原授权、另行委托新代理人的手续。第四步,新律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四步缺一步都可能出问题——最常见的是忘了向法院变更手续,导致原律师仍被通知出庭。
律所能不能主动解除。 可以,但受执业规范限制。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接受委托后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除外。所以律所「不想干了就撒手」是不允许的,尤其在刑事辩护中。
费用怎么结。 建议在合同里预先约定「解除时的结算方式」:按阶段计费(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已完成的阶段按约定计费,未开始的阶段退还;按小时计费的,按实际工时结算;风险代理的,约定非因律所原因解除时如何计算。这一条写清楚,解除时就不会撕破脸。相关流程见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律师吗?。
律师办砸了怎么赔
归责标准。 有偿委托走一般过错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的判断基准是「同一专业领域内律师的通常注意水平」,不是普通人的注意水平。所以「我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不能免责,「这个规定很冷门」可以做为减轻情节。
超越权限要赔。 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典型情形:授权委托书是一般代理,律师却代为和解、放弃诉讼请求;未经同意撤回起诉;擅自变更诉讼请求导致丧失部分权利。
损失怎么算。 直接损失好算(多付的诉讼费、错过的上诉机会导致的执行不能);间接损失和机会损失难算,实务中通常需要证明「如果律师尽责,本可以取得何种结果」,这种证明难度很高。所以这类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两点:一是能否证明律师违反了明确的执业规范或者合同约定;二是能否证明该违反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委托人要证明:存在委托关系、律师有过错行为、有实际损失、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律所通常以「已勤勉尽责」「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抗辩。因此,工作记录、沟通记录、案件材料成为关键——这也是为什么律师应当保留完整卷宗。
赔偿的实现路径。 三条:一是与律所协商;二是向律师协会投诉,协会可以调解,也可以作出行业处分;三是向法院起诉。此外,律师事务所通常投保执业责任保险,赔偿可以从保险赔付中获得实现。三条路径可以并行,但要注意诉讼时效三年。
与「保证胜诉」的关系。 律师作出「保证胜诉」「百分百能赢」的承诺,本身违反执业规范,可以作为投诉事由。但这类承诺通常不构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不能仅凭此要求全额退费或者赔偿;真正能主张的,还是具体的过错行为与损失。
刑事案件:三段委托与三次收费
民事案件通常一次委托覆盖一个审级,刑事案件的结构不同,分三个阶段。
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会见、了解涉嫌罪名与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注意: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只能通过会见和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获取信息。家属最常见的误解是「请了律师就能看到全部卷宗」,实际不是。
审查起诉阶段。 自案件移送检察院之日起,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是全案证据第一次完整呈现的时点,也是提出不起诉意见、认罪认罚协商的关键窗口。
审判阶段。 一审、二审分别委托。一审判决送达后有上诉期,二审需要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收费结构。 三个阶段通常分别计费,也可以打包约定「全程代理」。打包的优点是总额可控,缺点是阶段之间工作量差异大,中途解除时如何结算容易争执。建议合同写明各阶段对应的费用比例,或者写明「解除时按已完成阶段计费」。
法律援助的衔接。 符合条件的情形(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类情形下当事人不付律师费,但同样要签委托协议、出具授权委托书。
利益冲突与拒接:三件当事人该知道的事
第一件,同一律所不能代理双方。 利益冲突审查是律所接受委托的前置程序。同一律所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的对立双方提供代理,也不得在关联案件中代理有利益冲突的一方。所以你会遇到「这家律所说他们已经代理了对方,不能接我的案子」——这不是推脱,是执业规范要求。
第二件,律所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委托合同是双方合意,律所有权拒接。常见理由:利益冲突、案件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当事人要求律师实施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费用无法达成一致。被拒接不代表你的案子没有道理,可以另找律所。
第三件,接受委托后不能随意撒手。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只有在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等情形下,才可以解除。这一条对当事人是保护:不用担心律师办到一半突然不干了。
关于「托关系」。 要求律师「打点关系」「保证搞定法官」,本身可能涉及违法。律师若以此为条件收费,属于严重违规,当事人可以拒付并投诉。这类费用不进律所账户、不开票,事后既无法主张退还,也可能成为行贿的对价,风险极高。
三个算例:律师费怎么算、退多少
算例一,按标的额比例计费。 一起合同纠纷,诉请一百万元,合同约定一审按百分之六计费,二审减半。一审律师费六万元;若进入二审,另收三万元。若一审判决支持八十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则只发生六万元。注意两个变量:计费基数是「诉请金额」还是「判决金额」,以及二审是否减半——这两点不写清,结算时就有争议。
算例二,中途解除的结算。 委托合同约定全程代理(一审加二审)固定费用五万元,合同写明「按阶段计费,一审占七成、二审占三成」。当事人打完一审后自行和解,不再上诉,提出解除并退还二审部分。按约定应退三成即一万五千元。若合同没写比例,就要按实际工作量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酌定,结果不确定。
算例三,风险代理。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约定「回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律师费,代垫费用另计」。执行到位八十万元,代垫诉讼费与保全费共一万元。律师费为十六万元,代垫费用另行结算。若合同写的是「判决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而判决金额是一百万元、实际只执行到八十万元,律师费就是二十万元——当事人会觉得「没拿到的钱也要付律师费」,所以计费基数一定要盯住「回款」还是「判决」。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律师委托合同 | 一般委托合同 | 授权委托书 | 法律援助 | 法律咨询 |
|---|---|---|---|---|---|
| 性质 | 有偿委托,受执业与收费规范约束 | 可以有偿可无偿 | 单方授权行为 | 国家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 可以是委托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 |
| 主体 |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 | 委托人与受托人 | 委托人与代理人 | 受援人与援助机构、承办律师 | 咨询人与律所 |
| 对价 | 律师费(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 约定报酬 | 无独立对价 | 无偿,由政府补贴 | 按次或者按小时 |
| 亲自处理 | 须由律所指派律师承办,更换承办人应告知同意 | 原则上亲自处理(923 条) | 不适用 | 由援助机构指派 | 不适用 |
| 解除 | 双方均可随时解除,有偿解除方赔偿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933 条) | 同上 | 可随时撤回 | 按援助规定处理 | 随服务完成终止 |
第一组,律师委托合同与一般委托合同。后者是上位概念,前者是其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具体形态。差别在于:律师委托还受《律师法》、执业规范和收费管理规定的约束,有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利益冲突审查、保密义务、不得承诺结果等特别要求。
第二组,律师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前者是双方合同(内部关系),后者是单方授权(对外凭证)。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实务中必须同时具备。
第三组,律师委托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国家提供的无偿服务,受援人不支付律师费,承办律师的补贴由政府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同样要签委托协议、出具授权委托书,但费用规则完全不同。
第四组,律师委托与法律咨询。咨询可以是独立的一次性服务,也可以是委托合同的一部分。判断标准是:有没有约定处理具体事务、有没有持续的代理关系。只回答几个问题、出一份意见,通常按咨询处理。
一份合格的委托合同长什么样
把上面散落各处的要点收拢起来,一份合格的律师委托合同至少应当包含这些内容:委托人与律所的完整信息;承办律师姓名与联系方式;委托事项与审级范围(一审、二审、执行分别写明);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保持一致);收费模式、金额或比例、计费基数、支付节点;代垫费用的范围与结算方式;报告频次与方式;解除时的结算规则;材料交接与保密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十项里最容易漏的是「解除时的结算规则」和「计费基数」。前者决定中途换律师时退多少钱,后者决定按比例收费时按哪个数算。这两项在签约时只需多写两句话,在纠纷时却值好几万。
实操指引
- 签约主体看清楚。合同甲方是你,乙方是律师事务所,盖律所公章、开具律所发票。钱打到律所对公账户,不要打给律师个人。这一条能挡掉后面八成的麻烦。
- 收费条款写四件事:计费模式、金额或者比例、代垫费用的范围与结算方式、解除时如何结算。四项缺一项,日后就有一场争执。
- 授权委托书逐项勾选。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每一项都意味着律师可以代你做决定。不愿意给的不勾,或者写明「和解须经本人书面同意」。
- 要求阶段性报告。合同里约定报告频次与方式(每阶段一次书面进展说明、重大节点即时通知)。这既是你的权利(第九百二十四条),也是日后判断律师是否尽责的依据。
- 保留全部材料。你自己提供的证据原件要清单化交接,取回时逐项核对。律师的工作成果(起诉状、代理词、证据目录)可以要求提供副本。
- 想换律师就先书面解除、再变更法院手续、最后结算费用。顺序反了,容易出现「已解除但仍在代理」的尴尬。
- 觉得律师办砸了,先固定证据再谈赔偿: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缴费凭证、沟通记录、案件材料、生效裁判文书。没有这些,投诉和起诉都无从下手。
常见问题
官司输了,律师费能退吗?
多数情况下不能。律师的义务是勤勉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不是保证结果。但如果律师没有完成约定的工作(比如约定了代理到执行阶段却只做了一审)、或者因过错导致损失(错过上诉期、未按期举证、无故未出庭),可以要求退还相应部分或者赔偿。判断的关键是「工作量」和「有无过错」,不是「输赢」。
律师说「包赢」,结果输了,能不能要求全额退费?
可以据此投诉,但难以据此要求全额退费。「保证胜诉」的承诺违反执业规范,属于可以投诉的事由;但它通常不被认定为合同义务,因为诉讼结果不由律师决定。真正能支撑退费或者赔偿请求的,是具体的过错行为——比如该调取的证据没调取、该提的管辖异议没提、开庭迟到导致缺席判决。
合同里写了「委托期间不得解除」,还能中途换律师吗?
可以。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是法定权利,合同条款不能剥夺。但解除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有偿委托的解除方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实务中通常按已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剩余部分退还,另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调减。
律师费付了,案子调解结案,比预期少很多,能不能按比例退?
要看合同约定。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如果约定「以实际回款为基数」,调解金额低则律师费相应减少;如果约定「以诉请金额为基数」,则按诉请计算。风险代理的,还要看合同怎么定义「胜诉」——有的合同写「获得生效裁判支持」,调解就可能不适用风险比例。签约时把「结案方式」和「计费基数」写清楚,这类争议不会发生。
律所要求先交一笔「活动经费」,说是不进账、不开发票,这钱能交吗?
不建议交,且可以拒付。「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是法定要求,所有律师费必须进入律所账户并开具发票。以「活动经费」「关系费」「打点费」名义另行收取、不进账不开票的,属于违规收费,同时也可能构成行贿的对价。事后发生争议,这笔钱既无法主张退还(因为难以证明),也难以作为律师费抵扣。若律所以此为接案条件,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投诉。
律师擅自把案子转给别的律师办,怎么办?
先看有没有经过你同意。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须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律所内部更换承办律师,属于内部管理,但应当告知并取得同意。你可以要求说明情况、要求恢复原承办人,或者解除委托并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律师费的收取标准、退费比例与执业过错认定在个案中差异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委托合同、收费凭证与案件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