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可撤销合同,是指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撤销之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构成要件

一、必须落在法定的五类事由里,缺一类都不成立。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是封闭的五项:重大误解(第一百四十七条)、一方欺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一百四十九条)、胁迫(第一百五十条)、显失公平(第一百五十一条)。这五项的共性只有一个: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不属于这五项的「后悔」,法律不给撤销权——「当时没算清账」「后来行情变了」「对方态度不好」,都不构成撤销事由,后者可能属于情势变更或者正常的商业风险。

二、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不能自己发个通知就算撤销。五条的表述都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与合同解除权完全不同:解除权人通知到达对方即解除(第五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不打官司、不申请仲裁,撤销就不发生。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当事人发一封「撤销函」就当作合同已经作废,结果合同仍然有效,还错过了除斥期间。

三、撤销权有严格的除斥期间,逾期即消灭。第一百五十二条划了三条线:一般事由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为九十日;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并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一律消灭。这四组期限都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是典型的除斥期间。另有一条消灭事由: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并按无效规则返还与赔偿。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注意「自始」两个字:不是从撤销之日失效,而是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按不当得利或者返还财产处理。

五、合同部分条款可以「活下来」,但解决争议条款有特殊规则。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百零七条),即仲裁条款、管辖条款、法律适用条款通常继续有效;但结算和清理条款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时是否继续适用,要看该条款是否属于「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实务中区分较细,不宜一概而论。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无效合同的区别,这是最容易混的一对。无效是「法律根本不承认」,事由是法定且严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虚假通谋(第一百四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五十四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需要任何人主张,也不存在期限限制,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受损害一方有权主张,且必须打官司。一句话区分:无效是法律替你否定了它,可撤销是法律把选择权交给你。

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差别在「缺什么」。效力待定(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约、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缺的是处分权或者代理权,补上追认就有效;可撤销缺的是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追认没有意义,只能撤销。主体也不同:效力待定的决定权在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手里;可撤销的决定权在受损害的一方手里。规则见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权代理。

三、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方向完全相反。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让它向将来消灭」(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则上不回转(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但性质上是解除的后果);撤销是「合同从未有效过」,全部回转。时间上也不同:解除权在履行过程中主张,撤销权必须针对订立时的意思表示瑕疵。规则见合同解除与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一个管「签约时」、一个管「签约后」。情势变更针对的是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撤销针对的是签约当时的意思表示瑕疵。分界线其实就是时间点:签约时就有问题 → 可撤销;签约后才出问题 → 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规则见情势变更。

五、与显失公平的「近亲」——重大误解的区别。重大误解是自己认识错了(对标的、对方、数量、性质有错误认识),显失公平是对方利用了你(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举证方向完全不同:重大误解要证明认识错误及其与订约的因果关系;显失公平要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且结果明显失衡。两者可以竞合,但主张时不宜混写,否则容易被认定「主张不明」。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固定「属于哪一类事由」,再谈证据。五类事由的举证方向完全不同:重大误解要证明对标的物性质、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并且这种错误是订立合同的决定性因素;欺诈要证明对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且你因此陷入错误;胁迫要证明对方以给你或你的亲友造成损害相威胁,且你因此违背真实意愿签约;显失公平要证明对方利用你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且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先定性再取证,比先搜证据再硬套事由有效得多。

第二步,把除斥期间按日历排出来,这是本案的生命线。具体算法:一般事由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重大误解为九十日;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最长五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这四组期限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超期即败诉,法院会主动审查。特别提示:胁迫的起算点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不是签约之日,这条对长期被控制的当事人有利,但要有终止时点的证据。

第三步,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并且明确写「撤销」二字。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要写「请求撤销双方于某日签订的某合同」,不要只写「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写错,法院释明后你要变更;坚持不变的会被驳回。同时注意:撤销与返还可以在一个案子里一并主张(撤销后依第一百五十七条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不需要另案起诉。

第四步,主张撤销的同时把返还与赔偿一并算清。撤销后的处理按第一百五十七条走:能返还的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实务要点:返还的范围以实际取得的财产为准,使用收益是否返还、孳息如何计算,需要举证;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因相信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履行利益。

第五步,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别把仲裁条款一起「撤」了。第五百零七条明确: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你要撤销合同,仍然要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有仲裁条款),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常见的翻车点:当事人认为「合同都是欺诈来的,仲裁条款当然也无效」,直接向法院起诉,结果被裁定不予受理。

第六步,撤销之后立即处理后续权属与登记。涉及不动产、股权、车辆的,撤销判决生效后要及时办理回转登记,并注意对方在此期间可能已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返还请求权可能落空,只能转向赔偿——这也是为什么撤销之诉要尽早起诉、尽早申请保全。

常见问题

合同显失公平,是不是「价格明显偏低」就可以撤?

不是。民法典把「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合并了,构成要件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加上「成立时显失公平」两个要件同时具备(第一百五十一条)。单纯的价格不对等、赚多赚少,属于商业判断,法院不会仅因价差就撤销。举证重点在于「对方利用」这一行为要件——有没有趁你急需用钱、急于脱手、缺乏经验而压价。

被欺诈签了合同,发现后一年内没起诉,还能怎么办?

撤销权已消灭,但可能还有别的路。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二条),合同确定有效。可考虑的方向:其一,如果欺诈行为构成侵权,可另按侵权请求赔偿(注意三年诉讼时效与损失举证);其二,如果对方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诈骗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追赃是另一条通道;其三,如果合同还没履行完,看能否依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需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但解除不等于撤销,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撤销权和「确认无效」能不能一起主张?

可以并列,但要有主次。实务中的写法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认定有效,则请求撤销」,法院会按顺序审查:先看是否无效(无效事由法院依职权审查),不成立再审查撤销事由。注意两者的后果不同:无效不受期限限制、可依职权认定;撤销受除斥期间限制,且必须由受损害方主张。并列主张的好处是:万一撤销权被认为超期,无效这条线还有机会。

合同被撤销后,已经付的钱能全额要回来吗?

原则上是,但要扣减。依第一百五十七条,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实务中常见的扣减: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已经消耗的标的物价值、你方也有过错时的相应责任分担。如果对方是欺诈方,你还可以就自己受到的损失请求赔偿,但赔偿范围一般是信赖利益,不包括「如果合同履行能赚多少」的履行利益(后者通常要走违约或者缔约过失的路径,视具体情形)。

只有部分条款不公平,能不能只撤销那一条?

可以主张,但法院未必支持。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部分撤销」,实务中的处理是:如果该条款与其他条款可分,且撤销不影响合同整体目的,可以请求撤销该条款;如果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对价安排,法院通常倾向于整体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更常见的路径其实不是撤销,而是:格式条款的无效(第四百九十七条)、违约金过高的调减(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不公平免责条款的无效。选对武器比硬套撤销更省力。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正;本词条 :::law 块内所引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均为现行有效文本,已逐字核对。正文所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仅作指引,未在 :::law 块内逐字引用。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引用的规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认定有细化)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因此:① 重大误解的「重大」判断标准、欺诈与商业吹嘘的边界、胁迫的程度要求,均属裁判规则,本词条只给方向不给条号结论;② 显失公平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如何认定,需结合个案证据;③ 撤销后返还范围中孳息、使用费的处理,实务存在分歧。

★口径提示:① 撤销必须打官司或申请仲裁,发通知不算;② 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一年/九十日/五年三条线要背下来;③ 撤销前合同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④ 争议解决条款不受撤销影响,仲裁条款仍然管用;⑤ 「显失公平」不等于「价格不划算」,必须有「对方利用」的行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