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教师有偿补课,指在职中小学教师以获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组织、参与、介绍学生参加校内外补课或者辅导的行为。它的违法性不在「补课」本身,而在两处:一是违反教师法第八条第二项「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二是落入「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处分情形。处理后果从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到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家长已交的费用,可以依民法典主张返还,但已实际接受的教学部分通常会被扣减。

本词条属于教育校园栏目。这个话题最容易吵成两派:一边说「老师牺牲休息时间挣钱怎么了」,一边说「上课不讲下课讲,就是敲诈」。法律给出的答案比两派都具体:看身份(是不是在职教师)、看对价(有没有收财物)、看是否影响本职(有没有「课上不讲课后讲」)。三个要素齐了,才进入处理的射程。这一篇按「什么算、怎么处理、钱怎么办」三段讲。

构成要件

一、「有偿补课」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一组被禁止行为的统称。 判定要过三道关。第一道,主体: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退休教师、非在职人员不在其中。第二道,行为:组织(自己办班、攒班)、参与(到培训机构兼课、上门家教)、介绍(把本班学生推荐给机构或者他人并从中获利)三类,任何一类都算。第三道,对价: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最容易忽略的是第三道的「其他利益」——免费旅游、代付房租、给家属安排工作、免除债务,都算利益。

二、法律层面的落点只有一条,但这一条足够重。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六项义务,其中第二项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有偿补课的危害恰恰落在这里:不是「用业余时间挣钱」本身,而是它可能侵蚀本职教学——最典型的是「课上不讲、课后讲」。这一条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把「有偿补课」从道德评价转为义务违反,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可以作出处分。至于具体的禁止清单与处理档次,来自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性质上是行政规范,不是法律条文,引用时必须分清。

三、五种高发形态,新型的两种最难识别。 其一,自己办班:租场地、在自己家里攒小班。其二,到机构兼课:以「顾问」「教研」「串讲」名义上课。其三,介绍生源拿回扣:不亲自上课,只把人往机构送,按人头或者课时分成。其四,一对一上门家教:最隐蔽,靠家长口碑传播,几乎没有书面痕迹。其五,线上形态:直播、录课售卖、付费社群、付费答疑。新型的两类:以「亲友帮忙」「家长自愿」为名收费,名义不影响定性;以「资料费」「场地费」收取现金,换名目不换性质。查处的突破口通常是资金流。

四、「有偿」的认定看实质,不看名义,也不看谁先开口。 现金、转账、购物卡、加油卡、礼品、旅游、代付费用,一律算「财物」。「家长硬塞的」「推了几次没推掉」「事后才知道」,都不是有效抗辩——只要明知给付方是学生家长而收受,就构成。反过来,有三种情形不属于「有偿」:学校统一组织的课后服务,按规定领取的课时补助;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开课、讲座,按规定领取的劳务报酬;亲属之间的人情往来,且不涉及本班学生。界线在于「是否与学生形成教学对价关系」。

五、「课上不讲课后讲」是最恶劣的形态,也是查处重点。 它同时违反两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项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以及第一项「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认定不靠感觉,靠三组证据:其一,教学进度对比——同年级其他班的进度、教案与作业布置记录;其二,学生与家长证言——反映「这个知识点老师说补习时讲」的聊天记录、录音;其三,收费与授课的对应关系——补课内容与考试重点的重合度。三组里有两组能对上,认定就比较扎实。

六、后果分四层,最重的一层是撤销教师资格。 第一层,批评教育类: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评优资格。第二层,经济处理:扣发或者追回绩效工资、责令退还违规所得。第三层,行政处分:依《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从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到撤职、开除。第四层,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第十四条丧失教师资格。有偿补课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伴随收取高额费用后不提供服务、非法获取学生信息的,可能另涉他罪。

七、学校与培训机构各有各的责任,不能只打教师一个人。 学校的责任在两处:其一,默许或者组织——以「家长委员会委托」「学校不参与收费」为名,组织本校教师集体补课的,学校负责人要担责;其二,失察——明知本校长时间存在有偿补课而不处理,属于管理失职。培训机构的责任更直接: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是明确禁止的行为,机构会被责令整改、通报、直至吊销办学许可。只处理教师、不处理机构,需求端还在,补课就会转入地下。

八、家长一侧有两个独立问题,要分开处理。 第一个问题是「能不能要回钱」: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范,这类合同不当然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说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无效,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不在此列;但可以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依第九百八十五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第二个问题是「能不能举报」:可以,而且不需要先要回钱——向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热线反映都行,举报不影响后续的民事主张。两个问题分开走,才不会互相拖累。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八个条文分三组。义务组(教师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八条给出义务来源,第三十九条给出教师的申诉通道——被处理的教师不是没有话说,而是要走对门。后果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是处分的直接依据,另外两条分别从「不得借服务谋利」与「不得占用休息时间集体补课」两个侧面加固。钱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条判断合同效力,第二条处理无效后的返还,第三条处理不构成无效时的返还——三条合起来,覆盖了家长退费的全部路径。

一个必须说清的边界。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约束的是「学校」,不是「教师个人」:前者禁止学校违规收费与变相推销,后者禁止学校组织集体补课。教师个人有偿补课,直接依据是教师法第八条与第三十七条,这两条才是「处分」的落点。引用时把主体写错,是这类文书最常见的硬伤——对着个人补课行为援引「学校不得组织集体补课」,对方一句「我又不是学校」就把论点推翻了。

一处对家长有用的细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特意留了一个「但书」:违反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不导致行为无效的,仍然有效。这一句在退费案件中的实际作用是:法院不会因为「有偿补课被禁止」就直接判合同无效,而是看这笔钱该不该退、退多少。所以起诉时的请求要写灵活:主请求「返还款项」,理由可以是合同无效后的返还(第一百五十七条),也可以是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还可以是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三条路径并列,法院采哪一条都不影响结果。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组:有偿补课与无偿辅导。 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无偿辅导:放学后给学习困难的学生讲题、周末义务答疑、支教,不收取任何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属于职业道德鼓励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有偿补课:收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界线在「对价」:家长事后送一面锦旗、一封感谢信,不算对价;按月转账、按课时付费、以「资料费」名义给钱,就是对价。争议最大的是「家长自愿给的补课费」——看有没有事先或者事中的付费约定,事后答谢与事前定价,性质不同。

第二组:有偿补课与违规收费。 主体不同,规范不同。有偿补课的主体是教师个人,违反的是教师义务与职业行为规范,后果是处分、撤销资格、退还所得。违规收费的主体是学校,违反的是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与收费管理规定,后果是责令退还、通报、追究主管人员责任。两者会交织:学校以「课后服务」「兴趣班」名义收费,再把钱分给教师——这种情形下,学校与教师同时被追责,而家长主张返还的对象是学校,不是教师个人。区分主体,决定了告谁、向谁主张。

第三组:有偿补课与校外培训机构兼职。 都是禁止,但责任落点不同。有偿补课针对教师本人,处理依据是教师法与职业行为规范。机构兼职除了处理教师,还会处理机构——聘用在职教师是培训机构的明确违规行为,机构会被责令整改、通报、直至吊销许可。对家长来说,这个区别很实际:孩子在机构上课被在职教师教,退费对象是机构;在教师自办的班上课,退费对象是教师个人。后者执行风险明显更高:个人收款、无固定场所、随时可以停办,所以发现是个人办班的,要尽早固定转账记录。

第四组:有偿补课与合法的家教服务。 关键看身份,不看内容。在校大学生、退休教师、非在职人员从事家教,不属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只要符合当地对培训机构与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是合法服务。在职教师则一律禁止,无论教的是本班学生还是外校学生,无论是在自己家还是机构场地。「教的是别人家孩子」不是抗辩——规范禁止的是「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这一类型,不是「给本班学生补课」。

第五组:行政处分与民事返还。 两条线,互不影响。行政处分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作出,依据是教师法与职业行为规范,结果是警告到开除、撤销资格。民事返还由法院处理,依据是民法典,结果是退钱。两者的关系是「并行」而不是「替代」:教师被处分,不代表家长的钱自动退回;家长拿回了钱,也不代表教师可以免于处分。实务中的常见误区是「用退钱换不处分」——这种私下约定对行政机关没有约束力,教育行政部门仍然可以依职权处理。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把「是不是在职教师」核清楚。 四件事:是不是在职(看是否由学校缴纳社保、是否在编或者签有聘用合同)、教哪个学段(中小学、中职、幼儿园在射程内;高校教师适用另一套规范)、教哪门课(是否为本班、本校学生)、收没收钱。核实方式很朴素:学校公示栏、家长群里的任课教师名单、机构宣传页上的「某某一中名师」。这一步决定了后面所有动作的方向:在职教师的,走举报与处分线;非在职人员的,只能走培训机构的资质与退费线。

第二步,固定三类证据,缺一类都会打折。 第一类,付费证据:转账记录、收款码截图、现金收条、微信聊天中的报价与催款——这是最硬的一环,没有它,后面全是空谈。第二类,授课证据:课表、上课地点照片、群通知、孩子的作业本与讲义、线上课程的链接与录屏。第三类,身份证据:证明对方是在职教师的材料——学校公示、家长群成员信息、机构宣传页。通过机构报名的,签约时用的通常是家教辅导服务合同,其中的退费条款要一并留存。三类齐了,举报才会被受理;只有「我孩子在某某老师那里补课」一句话,通常会被要求补充材料。证据清单可参照教育培训退费证据。

第三步,举报走三级,从低到高,逐级留痕。 第一级,学校:向校长、教务处或者纪检委员书面反映,要求书面答复——学校有处理本校教师的职责,这一步最省时。第二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书面举报材料,写明教师姓名、学校、补课时间地点、收费金额,附证据,要求「依《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并书面告知结果」。第三级,政务服务热线或者纪检监察:涉及学校组织、负责人参与的,走这一级。每一级都要留痕:回执、快递面单、受理编号。没有回执的口头举报,等于没有举报。

第四步,主张退费,三条路径并列写。 路径一,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路径二,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以「服务未提供完毕」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请求返还未履行部分。路径三,不当得利:依第九百八十五条,请求返还无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三条并列的好处是:法院不必先认定合同效力,可以直接判返还。要注意的扣减:已经实际上过的课时,法院通常会酌情扣减,所以请求金额要按「未履行部分」计算,而不是全额。退费的具体路径与话术,见培训退费指南,投诉入口见消费投诉(12315)全流程。

第五步,涉及机构授课的,把机构一并写进举报。 举报材料里加一句:「某某机构聘用在职教师某某授课,请一并查处」。这一句的作用是:把处理对象从个人扩展到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的处理手段更多(责令整改、通报、吊销许可),推动力度通常大于只处理个人。同时保留机构的责任证据:宣传页上的「名师」介绍、课程顾问的微信承诺、收费票据上的机构名称。机构以「个人行为、与机构无关」抗辩的,用排课表与场地使用记录反驳;机构的其他违规形态与处理,见教育与培训纠纷。

第六步,教师被处理的,先看程序再看事实。 三个程序点:其一,有没有告知——处理前应当告知拟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其二,有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其三,有没有书面决定与送达——决定书要写明事实、依据、申诉途径与期限。三点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点,很多学校只在决定书上写一句「已听取本人意见」,却拿不出记录。事实层面要争的是两件事:收的钱是不是「补课对价」(可能是家长事后答谢、可能是代收的资料费)、有没有影响本职教学(教学进度、学生评价、成绩变化)。

第七步,不服处理,走教师申诉。 依《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处理。申诉材料四块:事实(时间、地点、收了多少钱、教了多少课时)、依据(学校处理决定违反的程序或者认定错误)、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处理决定)、证据。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但可以同时申请暂缓。要提醒的是:申诉解决的是「处理决定对不对」,不解决「该不该退钱」——退钱是民事问题,另一条线走。教师权利义务的完整框架,见教师权利与义务词条。

常见问题

答:算,只要明知是学生家长而收受,自愿与否不影响定性。 规范禁止的是「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是「索取财物」——家长主动给、教师推辞几次后收下,同样落入其中。判断的关键有两点:其一,给付方是不是本班或者本校学生家长;其二,有没有形成「授课与付费」的对价关系。两种情形要区分:事前或者事中约定按课时、按月付费的,是有偿补课;补课完全免费、事后家长送一面锦旗或者一盒茶叶的,一般不认定为有偿。「我怕伤感情所以收了」这句话在申辩中没有作用,能起作用的是「没有对价约定、金额与课时无对应关系」。

答:要看是不是本班或者本校学生,以及有没有收费。 给亲戚孩子辅导且不收费的,不属于有偿补课。收费的看两点:对方是本班或者本校学生的,无论什么亲戚关系,都在射程内——「亲属关系」不是豁免事由,因为禁止的目的是防止职务与利益交换;对方是外校学生、与你没有教学管理关系的,实践中一般不作为有偿补课处理,但仍可能违反学校内部规定。最稳妥的做法是:对本校学生一律不收费,连「资料费」也不收;对外校亲友子女,收费前先看学校规章制度有没有禁止性规定。

答:可以,退休后不再具有在职教师身份,不受「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禁令约束。 但有三条边界:其一,不能冒用原学校、原职务名义招生——宣传「某重点中学退休名师」如果属实,一般不构成虚假宣传;冒用在职身份的,可能构成欺诈。其二,在培训机构任教的,要符合当地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包括资质、备案、入职查询。其三,不得利用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向原学校的学生或者家长招揽。这三条里第三条最容易踩线:退休当年就把原班级学生拉进自己的班,即使身份已变,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职务影响谋利」。

答:可以主张,但通常不会全额退回。 三条路径:合同无效后的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第九百八十五条)。两个变量:其一,已实际提供的课时会被扣减——法院一般按「未履行部分」判返还;其二,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家长明知是在职教师仍付费,可能被认定有一定过错。建议按「剩余课时乘单价」计算请求金额,附课时记录与转账凭证。

答:可以,而且有明确的三十日期限。 依《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申诉能争三件事:事实认定——收的钱是不是补课对价、课时数对不对;程序——有没有事前告知、有没有听取申辩并记录、决定书有没有送达;处理是否相当——同类情形其他教师受到什么处理,有没有明显畸重。但申诉不能解决「退不退钱」。如果处理结果是撤销教师资格,还要注意复议与诉讼的期限: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六个月内起诉。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本词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九百八十五条,均以本地法规库所收现行文本逐字核对。

★缺口提示(本条最关键的一处): 禁止有偿补课的具体清单与处理档次,主要规定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文件中,这些是教育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规章,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条正文只引述其内容,未列入法条块、未标注条号。引用时必须写明文件全称与性质,不能与法律条文并列——写成「法律规定教师不得有偿补课」会被对方抓住,正确写法是「依《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规范性文件)」。各省市还有更细的实施办法与处分档次,处理前须查当地现行文件。

★口径提示: 「有偿」的认定、退费的比例、处分的档次,各地掌握差异较大,本条给出的是通行口径,不替代具体案件的方案。另需注意区分学段:中小学与幼儿园教师适用上述规范,高校教师适用另一套职业行为规范,两类不能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