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是指承运人对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与货物毁灭遗失损坏、以及延误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航空运输的责任规则与地面运输有三处根本不同:限额赔偿是原则(依我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确定限额,由民航主管部门公布);异议期限极短(行李 7 日、货物 14 日、延误 21 日,且必须书面);诉讼时效只有二年(不是《民法典》的三年)。
这三条中的任何一条踩空,实体上有理也可能拿不到钱。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败不是「讲不清道理」,而是「错过了期限」——行李损坏拖到第十天才书面提出异议、货物短少等到两个月后才发函、起诉时发现已经过了二年。
还要注意法律版本。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 2025-12-27 修订、2026-07-01 施行的新版,责任条文集中在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此前的 2021-04-29 版把这些内容放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七条,条号完全不同。引用旧版条号,在 2026 年 7 月 1 日之后作出的裁判文书中会被认为引错法。
构成要件
一、航空运输期间:责任的时间边界
责任成立的前提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给出定义:本法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第二款划了两个例外。 其一,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其二,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合同约定采用航空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前述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
这两句话解决了两类争议。 「机场到市区的地面转运段丢失行李算谁的」——如果这段运输是为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安排的,视为运输期间,承运人要负责。「航空公司用大巴把旅客拉到另一个机场登机,路上出事故算不算」——未经同意以其他方式替代航空运输的,视为运输期间。
旅客托运的行李在传送带上丢失、在到达厅被冒领,都属于运输期间。 因为仍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旅客自己拉着行李走出到达厅之后丢失,不属于运输期间。
二、旅客人身伤亡:唯一的免责事由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这是极为严格的责任。 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且限定为「完全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注意「完全」二字,只要有一部分原因是承运人的行为或航空器的状况,就不能免责。相比之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给了三个免责事由(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旅客重大过失),航空法的口径更窄。
「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范围要具体判断。 登机廊桥、客梯车、摆渡车(在机场内运行)通常被认定为上下航空器过程;候机厅内摔倒、机场停车场受伤,一般不属于,走机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路径。
责任限额与「超额赔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依第一百二十八条产生的赔偿责任,按事故发生时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确定;对超过限额的损害,承运人能证明「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的实务含义是「限额之上看过错」。 限额以内,承运人基本无争议地赔;超过限额的部分,要由承运人举证自己无过错才能免除。所以高额索赔案件中,承运人是否有过错、能否证明,成为决定性的争点。
三、行李:两种责任标准并存
第一百二十九条把行李分成两类,责任标准不同——这是航空运输里最容易搞混的一处。
非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过错责任。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非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旅客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
托运行李:严格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不需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承运人想免责只能援引法定事由。
托运行李的免责事由只有一项: 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在此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注意「在此范围内」——部分由行李属性造成、部分由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按比例分担。
第四款明确了行李的范围: 本法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这个定义看似多余,实则是划分上述两套责任标准的前提。
重量计算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托运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其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数包件的总重量;但如果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确定限额时该等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这条规则在「整票行李中一件贵重物品丢失」的案件里直接影响赔多少。
四、延误:一切合理措施抗辩
第一百三十二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一切合理措施」是航空延误的核心抗辩。 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机场关闭这类不可控因素,承运人通常能证明「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而机械故障、机组调配失误、超售导致无法登机,往往难以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因为机械故障本可通过更充分的维护避免,超售本就是承运人的商业安排。
实务中的分类很重要。 民航主管部门要求承运人区分「承运人原因」与「非承运人原因」,并在延误证明中注明。这份证明是后续索赔的关键证据:注明「天气」的,索赔基本无望;注明「公司原因」的,索赔基础扎实。
延误造成的损失要具体化。 「耽误了时间」不是可赔偿的损害;误机改签费、住宿费、因误工产生的实际收入损失、生鲜货物变质,才是可以主张的。且要说明该损失是承运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
五、货物:四项免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并且货物包装不良;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四项免责都与「承运人的管控能力」有关。 货物自身的性质、托运人自己包装、战争、政府行为,都不是承运人能控制的。反过来,装卸不当、仓储受潮、错运目的地、内盗,都属于承运人可控范围,不能免责。
和运输期间的关系。 免责的前提是「损失发生在运输期间」——先确认期间,再看免责。如果货物在机场外承运人委托的卡车转运途中丢失,按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视为运输期间,再看能否免责。
延误的独立责任。 货物延误造成损失,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而非第一百三十一条,两条的抗辩事由不同。
六、过错相抵与责任限额
第一百三十三条给了承运人「减责」的空间。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人身伤亡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人身伤亡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相应免除或者减轻。货物运输同理。
注意这与免责不同。 免责是「不承担」,减责是「按比例承担」。旅客坚持不系安全带、擅自打开行李架、不听劝阻在颠簸时走动,可能构成过错相抵。
限额由民航主管部门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行李、货物、延误的赔偿以国际公约规定的限额为限;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这些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布。所以「赔多少」不是一个固定数字,要查现行公布的限额标准(国际航线与国内航线的适用规则不同)。
声明价值可以突破限额。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俗称的「保价」——按真实价值声明,交附加费,限额被抬高到声明金额。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在此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 本法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条本法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合同约定采用航空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前述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并且货物包装不良;
-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按照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时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确定。
- 对于超过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损害,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
- (二)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
- 任何异议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8 日。 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 2025-12-27 修订、2026-07-01 施行的现行版本,全文见民用航空法。该版条号与 2021-04-29 版完全不同(旧版旅客人身伤亡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李在第一百二十五条、延误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异议期限在第一百三十四条、时效在第一百三十五条),办案时必须按行为发生时间选版。具体赔偿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布,且国际公约会修订,本文不写具体数字。
四个期限要贴在工作台上。 托运行李损坏 7 日、货物损坏 14 日、延误 21 日、起诉 2 年。四个期限全部从「收到」或「应当收到」之日起算,全部要求书面形式,全部是失权性质(逾期即丧失诉权,不是「影响胜诉率」)。做国际货运代理的,尤其要在内部流程里设一个「到货即发异议函」的节点,否则客户半年后找上门,已经无从主张。
备降、返航、取消是三件事,责任不同。 备降是飞机改落在非目的地的机场(多为天气或机械原因),返航是起飞后返回起飞机场,取消是不执行航班。三者的共同点是「未按合同完成运输」,承运人都要安排后续运输或退票(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延误责任);区别在于处置成本与举证方向——备降常涉及地面转运,返航多为机械故障,取消常涉及运力调配或超售。书面证明上写的是哪一种,直接影响后续责任判断。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铁路、公路、海运:四种责任结构
航空的旅客人身伤亡是极严格的「唯一免责」结构(仅限完全因旅客健康状况),加上限额赔偿。
铁路是「运营事故责任+类型化自身原因免责」(《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直接免责。
公路客运是《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严格责任,三个免责事由(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旅客重大过失),没有法定限额。
海上旅客运输适用《海商法》第五章,有专门的赔偿责任限额(按每一旅客计算),免责事由包括旅客自身健康状况、故意、过失等,与航空的限额结构相似但数额不同。
四种结构的共同点是:都要求证明「损害发生在运输期间」。区别最大的是限额与时效——只有航空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其余三种都是三年。 铁路与公路的规则分别见铁路旅客运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二、承运人责任与保险人责任:两条并行的赔付线
承运人责任是法定或约定的运输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是承运人,赔偿以限额为原则。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责任,责任主体是保险公司。旅客自行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行李险,与承运人责任互不影响,可以同时获赔(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不得重复填补)。
「先赔后追」不要搞反。 承运人在限额内先行赔付,不因旅客另有保险而减少;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旅客同时获得承运人赔偿与保险金,不构成不当得利(人身保险部分)。
航空公司自行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是另一层。 它是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旅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也可以在起诉航空公司后由其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代码共享时的被告选择
缔约承运人是与旅客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卖票的那家);实际承运人是实际执行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执飞的那家)。代码共享、联程航班常出现两者分离。
第一百四十八条给了明确规则: 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异议或者发出的指示,无论是向缔约承运人还是向实际承运人提出或者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关于货物处置的指示,仅在向缔约承运人发出时有效。
起诉时的策略是「一并列」。 把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按各自责任范围判定,可以避免「两家互相推」的僵局。旅客手上的客票、行程单、订单截图是证明合同关系的核心证据,航空运输凭证的效力分析见客票、行李票与航空货运单。
实操指引
一、延误索赔的三步
第一步,当场索取延误证明。 向承运人柜台索取书面延误证明,注明延误原因(天气、流控、机械故障、公司计划等)与延误时长。这份证明是后续一切主张的基础,落地后再要往往要走流程、拖时间。
第二步,保留实际损失的凭证。 改签的差价、住宿发票、餐饮票据、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生鲜货物变质的照片与处置记录。没有凭证的「损失」在谈判中站不住。
第三步,先向承运人书面索赔,再考虑诉讼。 延误的异议期限是 21 日(自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务必在期限内书面提出。诉讼时效二年,自航空器到达、应当到达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承运人的赔偿标准与免责事由分析,见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二、行李损坏:7 日异议期是生死线
落地后发现行李破损、内物丢失,第一时间在机场行李查询处(行李服务柜台)办理《行李事故记录单》,不要先回家再打电话。 这份单据是书面异议的正式形式,也是后续索赔的必备材料。
7 日的期限要留出余量。 托运行李发生损失,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 7 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实务建议在 3 日内发出,通过电子邮件、快递函件或承运人官方渠道提交,保留发送记录。超过 7 日,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这是失权条款,不是「可以商量」的期限。
索赔材料: 行李事故记录单、登机牌与行李票、行李破损照片、内件价值证明(发票、购买记录)、书面索赔函、承运人的答复。行李赔偿的具体规则与各运输方式的比较,见坐火车、飞机托运行李丢失或者损坏,承运人怎么赔。
赔偿金额的预估可先用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器按其项目口径粗算实际损失,再对照承运人公布的限额,判断是否值得主张声明价值或起诉。
三、人身伤害索赔:先看限额,再看过错
第一步,确认是否属于「运输期间」。 在飞机上、上下飞机过程中(含廊桥、客梯车、场内摆渡车)受伤,适用第一百二十八条;候机厅、停车场、机场外受伤,走机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路径。
第二步,固定证据。 客票与登机牌、现场照片、乘务人员的记录、同机旅客联系方式、就医记录(尤其是首诊病历,写明受伤时间地点与经过)、伤情与伤残鉴定。
第三步,判断赔偿结构。 限额以内按公约限额赔;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承运人举证「无过错」或「完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举证不能则要赔。所以主张高额赔偿时,重点不是反复强调伤得多重,而是找出承运人的过错点(未固定好行李架、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颠簸预警不及时、急救处置不当)。
第四步,注意二年时效。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比一般民事的三年短,容易误判。起算点是到达、应当到达或运输终止之日。
四、声明价值与保险:两种保障的选择
声明价值(保价) 是向承运人声明行李或货物在目的地的实际利益并支付附加费,效果是把赔偿限额抬高到声明金额。适合高价值、必达的行李与货物。
货物运输保险 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赔付范围通常更宽(含部分间接损失),但保费更高,且理赔要看保险条款的免赔与除外责任。
两者可以并用,但要注意「不得重复受偿」。 实际损失只能填补一次,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追偿。选择哪一种,取决于价值高低、时效要求与风险偏好。
不要被强制搭售。 部分销售渠道把「航空意外险」「行李险」与客票捆绑默认勾选,属于违规搭售,可以要求取消并退款。判断是否构成搭售,看三点:是否默认勾选、是否可以单独取消、取消后票价是否变化。三点中任何一点成立,都可以向民航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货运的声明价值还要注意「重量分摊」。 一票货物十个包件,只有一个包件丢失,按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限额只按该包件的重量计算;但如果该包件丢失影响了同一货运单其他包件的价值(如整套设备缺一件即无法使用),其他包件的重量也要计入。这条规则对「成套设备、整批样品」的索赔影响很大,主张时要把「不可分割性」讲清楚,并附上技术说明或合同条款作为依据。
常见问题
航班延误四小时,能赔多少?
取决于原因与证据。承运人原因(机械故障、机组调配、超售)导致的延误,旅客可以主张改签、退票与实际损失;非承运人原因(天气、流控、机场关闭)通常只能获得餐食、住宿等安置,不赔延误损失。「能赔多少」没有统一标准,要看实际损失凭证与承运人的处置方案。要点是:当场索取注明原因的延误证明,21 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行李晚到三天,衣服和洗漱用品临时购买的能报销吗?
可以主张。行李延误属于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延误」,旅客因等待行李产生的必要生活用品支出,属于可预见的实际损失。保留购物小票(合理数量、必要品类)、行李延误记录(行李事故记录单)、与承运人的沟通记录。实务中承运人通常会按内部标准给予一定补偿,超出部分需要协商或诉讼。
托运行李里的贵重物品丢了,航空公司按重量赔几百元,合理吗?
法律上,未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赔偿以限额为限,按重量计算确有依据。但要检查两点:一是承运人是否在托运时提示了「贵重物品不得托运、应随身携带」——未尽提示义务的,可以主张其存在过错;二是能否证明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内盗、野蛮装卸),此时可主张突破限额。想避免这类结果,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托运时声明价值并支付附加费。
飞机上被其他旅客打伤,航空公司要赔吗?
先看承运人是否尽到制止与救助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人身安全负有责任,未及时制止冲突、未及时报警、未提供救助的,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加害旅客是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实务中把加害人与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是常见做法。这类争议的举证重点是机组处置过程(是否有广播劝阻、是否调整座位、是否落地后移交公安)。
因航空公司超售被拒绝登机,怎么索赔?
超售属于承运人原因,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旅客可以要求改签最近航班、退票、按承运人公布的超售处置标准获得补偿;因拒绝登机产生的实际损失(误事、住宿、转乘其他交通的差价),可以主张赔偿。要点是索取书面证明,写明「因超售被拒绝登机」,这是与「自愿放弃座位」区分的关键。
托运行李在传送带上被别人拿走,航空公司赔吗?
赔。行李在交付给旅客之前仍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属于运输期间。承运人未核验行李票即放行,存在过错。旅客应当立即向行李查询处报失、调取监控、报警。若查明是他人冒领,冒领者承担侵权或刑事责任,承运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货运单上写「货物价值 10 万元」,出事后能按 10 万赔吗?
不一定。声明价值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支付附加费。只在运单上填写「价值」而未办理声明价值手续、未交附加费的,仍适用限额赔偿。此外,承运人可以举证声明的金额高于实际利益,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国际航班与国内航班的赔偿规则一样吗?
不完全一样。国际运输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如蒙特利尔公约)的限额,国内运输的限额由民航主管部门另行公布,通常低于国际标准。判断是国际运输还是国内运输,看运输的出发地、目的地、约定的经停地是否分处不同国家,而不是看航空公司的国籍。联程票中若包含国际段,整段可能被认定为国际运输,进而适用公约限额。
机票退票手续费很高,合理吗?
退票费属于合同条款,受格式条款规制。承运人应当在购票时明确提示退改规则,未提示的,旅客可以主张该条款未订入合同。特价票的退改限制通常更严,但只要提示充分,一般会被支持。遇到「退票费高于票价」「不退不改且未提示」的情形,可以向民航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主张条款无效。
二年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中途索赔能中断吗?
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索赔、承运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都可能构成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但要注意: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异议期限是「失权期限」,不适用中断——过了 7 日、14 日、21 日没提书面异议,即便时效还没过,也可能丧失索赔诉讼的权利。两者的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实务中最稳妥的做法是:收到行李或货物的当天就发出书面异议,把失权风险降到零,之后再慢慢协商赔偿金额。
本篇小结: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有三条不同于地面运输的铁律——限额赔偿、短异议期、二年时效。四个必记要点:一是旅客人身伤亡的免责事由只有一个(完全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比《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更严;二是行李分两类,托运行李是严格责任(免责仅限行李自身属性),非托运行李是过错责任,混用会打错方向;三是异议期限是失权条款——行李 7 日、货物 14 日、延误 21 日,必须书面提出,逾期除承运人欺诈外不能起诉;四是诉讼时效只有二年,起算点是到达、应当到达或运输终止之日,不要按三年的惯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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