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犯罪预备,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它停留在着手实行之前的准备阶段,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依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且从宽的幅度拉到免除处罚。实践中的价值有两层:一层是它把处罚的起跑线往前推到准备阶段,另一层是它给辩护留出了一个比未遂更大的出口——只要停在准备阶段且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就有争取免除处罚甚至不作犯罪处理的空间。
构成要件
一、主观上是为了实施特定犯罪。 预备的故意必须指向一个具体的犯罪,不能是泛泛的「想干点违法的事」。这一点决定了预备行为的定性方向:为盗窃准备工具与为杀人准备工具,前者是盗窃罪的预备,后者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量刑天差地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尚未确定要犯什么罪,只是笼统地想「搞点钱」,通常只能按其最终着手实行的犯罪评价,而不能单独认定预备。审查时最常看的是三类证据:行为人对目标的表述(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同案人供述)、准备工具与目标的匹配度(撬棍配防盗门、砍刀配特定人)、踩点与跟踪的对象。
二、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二条把预备行为归为两类,这个二分法几乎穷尽了所有准备形态。准备工具是物理层面的准备,制造条件是环境层面的准备,两者常常同时存在,认定时不必严格区分,只要属于为犯罪创造便利的行为即可。需要强调的是,预备行为必须具有指向性——能够从行为本身看出它服务于某个犯罪,而不能仅凭行为人心里想过就认定。
三、准备工具的认定。 包括购买、制造、改装、租借、盗窃、骗取犯罪所需物品。工具的范围不限于凶器,还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开锁工具、伪装用品、伪造的证件、用于转移赃物的容器。判断是不是犯罪工具,看的是它在计划中的用途,而不是它本身的属性:一把菜刀在厨房是厨具,被装进背包带去讨债现场就是准备工具。反过来,如果准备的东西在日常生活中有完全正当的用途,且没有其他证据指向犯罪,不能单独据此认定预备。
四、制造条件的认定。 这是预备行为中最宽的一类,常见形态包括:调查被害人的行踪与作息(踩点、跟踪、蹲守)、联络纠集同案人、商定分工与分赃、筹集犯罪资金、排除犯罪障碍(关掉监控、配钥匙、切断电源)、学习犯罪方法(观看制毒教程、练习开锁)、准备逃跑路线与藏匿地点、制造犯罪时机(约被害人到特定地点)。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不直接侵害法益,但使犯罪的实施变得可能或者更容易。
五、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这是预备与未遂的分水岭。 着手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即行为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判断标准要回到具体罪名:入户盗窃的着手是开始侵入住宅,还是在门外撬锁,实务中一般以侵入行为开始为着手;诈骗的着手是开始实施欺骗行为,而不是拿到钱;强奸的着手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反过来,仅仅在路上尾随被害人、在门外蹲守、在银行门口等目标出现,都还在预备阶段。这个界线直接决定适用第二十二条还是第二十三条,而两者的从宽力度与是否免除处罚并不相同。
六、停止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因素。 这是预备与中止的分水岭。因被抓获、被巡逻人员驱散、目标临时改变行程、工具损坏、同案人临时退出而未能着手,属于意志以外,成立预备;如果是自己觉得风险太大、良心不安、被家人劝阻而主动放弃,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依第二十四条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比预备犯的「可以」更有利。要注意,主动放弃必须彻底,如果只是暂时搁置、约定改日再干,不算中止。
七、不是所有预备行为都按预备犯处罚。 刑法分则对少数严重犯罪单独设置了预备性质的罪名,最典型的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把训练、招募、购买危险物品、策划等准备行为直接规定为独立的既遂罪。这类罪名一旦成立,就不再适用第二十二条的从宽规定。反过来,对绝大多数犯罪,单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没有后续动作的,实践中很少单独立案追诉,通常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第十三条但书不作犯罪处理。
八、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只是把犯罪意思表露于外,如口头扬言要杀人、在日记里写犯罪计划、在网上发帖抱怨想报复,但没有实施任何为犯罪创造条件的客观行为。犯意表示不受刑罚处罚,这是刑法不处罚思想的底线。区分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超出表露进入准备:扬言要杀人只是犯意表示,但如果同时购买了凶器、查清了对方住址,就已经越过了这条线。
九、与阴谋的区别。 二人以上共同谋划犯罪,如果只是达成合意而没有开始准备,理论上属于阴谋;一旦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就进入预备。我国刑法没有单独规定阴谋罪,通常把共谋本身作为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处理,只有在共谋并开始准备时才按预备认定。这一点在认定谁参与了共谋时有实际意义:仅仅在场听人谈论犯罪计划、没有表态参与的,不能认定为共谋。
十、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从宽而非免除。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表述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个档次都有,且是可以。这意味着法官有裁量空间: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较重的仍可能判处实刑。从宽的参照对象是既遂犯,即先确定该罪既遂状态下的量刑幅度,再往下调整,而不是直接按最低档判。这一点在辩护时经常被忽视,导致提出的量刑意见缺乏参照基准。
十一、情节显著轻微时可直接出罪。 依第十三条但书,预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判断情节要看:准备的工具是否具有杀伤力、是否接近着手、是否有同案人、目标是否特定、是否曾经着手后又退回、行为人有无前科。买一把水果刀放在包里,与带着撬棍深夜蹲守金店门口,前者的出罪空间远大于后者。
十二、免予刑事处罚与不起诉的衔接。 如果行为已构成预备犯但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依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可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对不起诉往往是更实际的目标——它不留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后续就业、政审的影响远小于免予刑事处罚。争取不起诉的材料与从宽情节高度重合,越早准备越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犯罪预备 | 犯意表示 |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
|---|---|---|---|---|
| 所处阶段 | 着手实行之前的准备阶段 | 尚未进入任何客观准备 | 已经着手实行 | 可以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出现在实行阶段 |
| 客观行为 |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只是口头、文字表露犯罪意思 | 已实施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 已开始实施,但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 |
| 停止原因 | 意志以外的因素 | 未进入实行,谈不上停止 | 意志以外的因素 | 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防止 |
| 法益危险 | 抽象、间接的危险 | 无现实危险 | 现实、紧迫的危险 | 危险已经产生但被自己消除或者阻断 |
| 处罚依据 | 刑法第二十二条 | 不处罚 | 刑法第二十三条 | 刑法第二十四条 |
| 从宽力度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 不构成犯罪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不能免除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
| 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 可以免除处罚,也可以依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 不涉及 | 不能免除处罚,但情节轻微可依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 典型争议 | 是否已经着手、准备的工具是否指向特定犯罪 | 扬言与准备之间的界线 | 着手的认定、未得逞的判断 | 自动性的认定、放弃是否彻底 |
预备与未遂的分界,是这一类案件最有价值的技术点。 两者的从宽力度不同:预备可以免除处罚,未遂只能从轻或者减轻,法律上没有给未遂留免除的出口。所以对于处在边界地带的案件,把行为往预备方向论证,实际收益可能比争论罪名更直接。论证的方法是把着手的标准往构成要件行为的起点推:故意杀人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持刀砍向被害人),而不仅是持刀接近;抢劫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而不仅是携带凶器寻找目标。如果行为人对法益还没有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就仍在预备阶段。反过来,控方通常主张行为已经着手,此时辩方要指出: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接触犯罪对象,或者尚不足以形成紧迫危险,仍属于为实行创造条件。
预备与中止的重叠,是辩护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出口。 很多人以为只有在实行阶段才能中止,其实第二十四条明确写的是在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过程中自动放弃,同样成立中止,而且是应当免除处罚。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买了工具后反悔、踩点后决定不干、纠集同案人后主动退出并劝退他人。这类情节如果没有被主张,当事人往往被按预备犯处理,白白丢掉了应当免除的机会。认定中止的关键是自动性与彻底性:必须是行为人自己决定不干,而且不是暂时搁置;如果是因为同案人退出、目标消失而放弃,属于意志以外,仍是预备。
预备犯与独立预备罪的关系,决定能不能适用从宽规定。 对绝大多数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在符合第二十二条时才按预备犯处理,可以从宽;但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等少数严重犯罪,刑法把准备行为单独规定为既遂罪(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一旦成立就按该罪名的法定刑处罚,不能再主张我是预备。区分的方法很简单:看分则有没有把这类准备行为单列成罪。有,就按分则该条;没有,才回到第二十二条。
预备与犯意表示的界线,关乎罪与非罪。 这是最需要克制的判断:不能因为一个人说过狠话、写过计划,就认定他构成预备。必须找到超出表露的客观行为,而且该行为要能指向具体的犯罪。反过来,如果行为人已经购买了特定工具、查清了被害人住址、约定了动手时间,即使还没出门,也已经越过犯意表示进入了预备。这条线画在哪里,直接影响案件是撤案还是起诉。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定预备的是哪个罪。 拿到案件第一件事是把指控的罪名与预备行为对齐:准备的工具、制造的条件,能不能对应到某个具体罪名?如果对不上,就主张事实不清。有的案件指控故意伤害,但所谓准备的工具是一把普通水果刀,且没有任何指向特定人的证据,这就动摇了预备的事实基础。预备的条文见《刑法》第二十二条,条文只写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没有列举具体行为,认定只能回到个案。
第二步,核对是否已经着手,把案件往预备方向拉。 调取全部客观证据:时间线、地点、行为人的动作、与被害人的距离、工具是否取出、是否有威胁语言。如果行为尚未接触犯罪对象、尚未对法益形成紧迫危险,主张仍在预备阶段。这一步要具体到动作,不要停留在他觉得还没开始这种主观描述上。被害人一侧的动作同样影响案件走向,报案要交哪些材料、公安受理后多久立案,刑事报案全流程按步骤列清了。
第三步,区分停止原因是意志以外还是自动放弃。 这是预备与中止的分水岭,也是能否争取应当免除处罚的关键。如果当事人是自己决定不干,要立刻固定证据:主动离开现场的监控、给同案人发的不干了消息、退还工具或者转卖工具的记录、主动向单位或者家属说明的证言。若因被抓、被驱散而停止,则老实按预备辩护,转而争取免除处罚。
第四步,审查有没有第十三条但书的出罪空间。 从工具性质、接近程度、目标特定性、有无同案人、有无前科五个维度评估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工具是日常用品、尚未接近现场、目标不特定、单独作案、初犯偶犯的,出罪空间最大。这一步要与承办人尽早沟通,争取在侦查阶段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不起诉,而不是等到庭审再提。如果公安坚持不立案,可以走检察监督,具体做法见公安不立案,怎么向检察院申诉。
第五步,把可以免除处罚用足。 即使构成预备犯,也要围绕免除处罚组织材料:预备行为距离着手有多远、工具是否具备杀伤力、有无实际损害、是否自动停止、是否初犯、是否认罪认罚。参见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次性解决,避免进入审判留下判决记录。
第六步,涉及作案工具与违禁品的,同步处理财物。 依第六十四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如果被扣押的物品属于日常用品、与犯罪无关,或者属于第三人所有,应当及时提出发还申请,避免因程序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一点在涉车辆、手机、电脑的案件中尤其重要。
第七步,与同案人的责任切割要单独做。 共同预备的案件中,要区分谁提议、谁准备、谁只是知情。仅仅知道他人要犯罪而没有参与的,不构成共犯;被邀约但明确拒绝的,也不构成。要把每个人在准备阶段的具体动作列成表,逐项对应证据,防止被笼统地算作共谋。共同犯罪的作用划分标准见相关词条。
第八步,把三条路径的差异讲给当事人听。 预备、未遂、中止对应的从宽后果不同,当事人往往只知道没干成应该轻,不清楚差在哪里。参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两篇的分层标准,再结合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法律上怎么区分、怎么处罚一文,把可能的结果区间讲清楚,让当事人对认罪认罚的利弊有真实判断。
常见问题
问:只是买了工具还没动手,也会被抓吗?
答:可能,但要看具体情况。刑法第二十二条确实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规定为犯罪预备,所以形式上可以处罚。但实践中有两道过滤:一是这类行为通常没有实际损害,很多案件按第十三条但书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二是侦查机关一般要等到有更明确的行为指向才立案,单纯买工具很难证明是为了犯罪。真正容易出事的是工具具有明显杀伤性、同时有踩点跟踪等配套行为、或者有同案人供述印证的情况。
问:我在微信里跟朋友说要去砍他,这算预备吗?
答:仅凭这句话属于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说完之后真的去买了刀、查了对方住址、约了时间和帮手,就已经超出表露进入预备。判断的标准不是说了什么,而是做了什么。反过来说,如果这句话被对方截图报警,而你又确实有后续准备动作,这句话就会成为证明预备故意的关键证据,所以不要以为聊天记录删掉就没事。
问:准备到一半自己不想干了,还能算中止吗?
答:可以。刑法第二十四条的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自动放弃且彻底的,依该条应当免除处罚;如果已经造成损害,则应当减轻处罚。关键在自动性:必须是自己决定不干,而不是因为被警察盯上、同伙退出、目标消失。还要注意彻底性,如果只是说过几天再说,不算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见相关词条。
问:预备犯一定会被判刑吗?
答:不一定。第二十二条给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官有裁量空间。实践中大量预备案件在侦查阶段就撤案,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作相对不起诉,真正判到实刑的多是预备行为接近着手、工具危险、目标特定、或者属于严重犯罪的情形。辩护的目标应当分层设置:先争取不立案或者撤案,其次争取不起诉,再次争取免除处罚,最后才是争取从轻。
问:帮别人准备工具,但我不去现场,算共犯吗?
答: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预备或者帮助犯。判断的关键是有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明知他人要实施犯罪而提供工具、资金、信息,就具备帮助的故意;如果只是正常出售商品、不知道对方用途,不构成。参见共同犯罪与从犯两篇。实践中这类案件常被认定为主犯的预备,但辩方可以主张仅起辅助作用,按从犯处理,从宽幅度更大。
问: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判得差多少?
答:法律上的差别在两处:一是从宽档次的表述不同,预备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未遂是从轻或者减轻,未遂没有免除的出口;二是着手与否决定法益危险的程度,未遂对法益已形成现实紧迫危险,预备还停留在抽象危险。实务中同一罪名下,预备往往比未遂轻一档,能争取到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更高。犯罪未遂的认定见相关词条。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