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第三人原因是损害完全由受害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时,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担责的免责规则。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第三人原因是「找错人」时最常用的抗辩。用得好,被告可以全身而退;用不好,会把本该承担的部分也丢掉。四个要件逐一过。

一、存在受害人、被告之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隔壁工地的施工队、突然冲出的电动车、擅自改动管线的上一个租客。被告自己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害,属于用人单位责任,不是第三人原因;共同侵权人之间也不能互称第三人。

二、损害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 这里考的是因果关系,不是谁在场。第三人的行为须是损害发生的独立原因:货车司机违规变道,把行人撞向路边摊位,行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司机的违规,摊主无责。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都对损害有贡献的,是多因一果,走分别侵权按份或连带,不能整案甩给第三人。

三、第三人的行为本身构成侵权。 第三人要有加害行为,原则上要有过错,并造成同一损害。第三人的行为合法(正当防卫、依法执行职务、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根本没有过错,就不产生「由第三人承担」的结果,只能回到公平分担或自担损失。

四、法律后果是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但不是当然全部免责。 第1175条的效果是「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对第三人造成的那部分损害免责。但这条是一般规定,遇到特别规定要让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产品责任的择一索赔、机动车保险的赔付顺位,都优先适用。第三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告另有原因的,被告仍要就自己那部分担责,按第1172条处理。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三人原因不是一个孤立的免责条款,它要和其他制度衔接。三条路径必须分开看,走错路径就会告错人或者少拿钱。

对比项第三人直接担责(第1175条)相应补充责任(第1198条)先行赔付后追偿(第1203条、第1213条)
谁是第一顺位第三人,被告不担责先第三人,不足部分由经营者补充受害人可任选生产者或销售者;机动车先走保险
责任范围全部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与未尽安保义务的过错相应,不是全额对外全额,对内按过错追偿
受害人选择权只能找第三人原则上先找第三人,补充责任有顺位有,可择一索赔
追偿不涉及经营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保险人赔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第一条路径是纯粹的第三人原因:商场里两个顾客打架,受伤的顾客只能找动手的人,商场没有过错的,第1175条直接适用,不担责。第二条路径加了安全保障义务:保安在场却不管、监控坏了、没有及时报警,商场就要在未尽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是补充,不是连带,也不是按份;先由第三人赔,赔不了的部分才由商场在过错范围内补。第三条路径是法定的择一或顺位赔付:产品有缺陷,受害人可以告生产者也可以告销售者;交通事故必须先走交强险,不足走商业险,仍不足才由侵权人自己掏。

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最容易混:不真正连带下,受害人可任选一人主张全额,被选中的不能以「你该先找另一个」抗辩;补充责任有顺位利益,经营者可要求先向第三人主张,只在自己过错范围内补,可追偿。个人劳务中被第三人致害的,法律还给了双重请求权,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接受方补偿后取得追偿权。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我在商场被另一个顾客撞倒骨折,商场要赔吗? 答:先看撞你的人,他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只有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在与其过错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比如地面湿滑无警示、保安目睹冲突不制止。商场没有过错的,不担责。

问:员工送货时被第三方车辆撞伤,能同时找公司吗? 答:可以。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他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另有一套规则,不能简单重复受偿。

问:第三人赔不起,剩下的只能自己认吗? 答:要看有没有补充责任人或保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义务的,可就未获赔部分主张相应补充责任;机动车事故先由交强险、商业险赔付;产品缺陷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任一方主张全额。都没有的,风险由受害人承担。

问:第三人和被告都有责任,能不能全部推给第三人? 答:不能。两个行为都对同一损害有贡献的属于多因一果,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第1175条只管损害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形。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第三人原因与补充责任、追偿的适用顺位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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