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篡改伪造病历是指在病历形成之后改动原有记载使内容失真(篡改),或者凭空制作并不存在的记载(伪造),以及遗失、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它触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过错推定,并带来行政责任,但诊疗过程中的合法修改与抢救后的补记不在此列。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先把最容易误伤的一句话放在前面:改病历违法,不等于「病历上一个字都不能动」。 病历逐日书写,写错床号、记错时间、漏记一次查房都需要修正,抢救时来不及写也必须补记。法律禁止的是让记录失真,不是禁止修正错误。
五个行为要一个一个分辨。
修改。 发现记录有误,按规定方式划改(划双线保留原字迹可见)、在旁边写上正确内容、签名并注明修改时间,这是合法且必要的。判断标准只有两条:原记载是否仍然可见、修改人是否可追溯。用涂改液覆盖、整页重抄、把原字迹刮掉,就从「修改」滑到了「篡改」。
补记。 依《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六小时」「据实」「注明」各有分量:超期补记、编造内容、不注明是补记,都不再是补记。实务中大量争议就出在这里——抢救记录的时间与护理记录、医嘱执行时间对不上,说明这段记录是事后倒推写的。
篡改。 改动原有记载使内容失真。常见形态:把「患者拒绝」改成「家属同意」,把术后出现的症状提前写进术前讨论,把用药剂量改小,把病程记录的时间整体前移。特征是「看起来合理」——不制造新内容,只调整已有内容,所以最难识别。
伪造。 凭空制作并不存在的记载。典型如:没有做过的查房写一段查房记录,没有进行的会诊补一份会诊单并冒签他人姓名,手术记录里写上并未实施的步骤。特征是「有形式无事实」,一旦找到门禁记录、排班表、监控等反证,往往一击即破。
遗失、违法销毁、隐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项把「遗失」「违法销毁」与伪造、篡改并列,第二项单列「隐匿或者拒绝提供」。要点是:病历丢失本身即触发推定,不能用「搬科室时弄丢了」「系统升级数据没了」轻易免责。主张客观原因的门槛很高,得证明保管制度健全、灭失不可归责于己;依法依规的正常销毁不属于「违法销毁」,但举证责任在医院一方。
三个层次的责任,一层都不能少。
民事层面。 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项,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推定的是过错,不是因果关系——即使推定成立,患者仍要证明因果关系,通常靠医疗损害鉴定。另外,医疗损害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患者申请法院要求医疗机构提交其保管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其有过错,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措辞是「可以」,属裁量性推定。
行政层面(机构与主管人员)。 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开除、吊销执业证书。条例第四十七条另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补记病历,以及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等情形,规定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层面(医师个人)。 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医师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对违反者规定了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怎么识别,是实务里最费工夫的部分。可操作的比对点有六处:纸张与墨迹(不同批次、同页新旧不一)、页码与骑缝章(缺页、跳号、章断裂)、电子病历的修改日志与时间戳(谁在何时改了哪一项)、时间逻辑(医嘱开具、执行、护理记录、检验报告是否自相矛盾)、签名(同页笔迹是否一致,有无代签冒签)、单号(检验报告单号能否与检验科原始记录对应)。
举证上有一条硬规矩:仅凭「看起来像改过」不能成立。 主张篡改通常要走三条路之一:封存件与后续提供件的逐页比对(所以要先有双方共同确认的封存件)、申请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日志、申请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或者笔迹鉴定。一旦比对出实质差异,医院的解释空间也很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修改、补记 | 篡改、伪造 | 遗失、违法销毁 | 隐匿、拒绝提供 |
|---|---|---|---|---|
| 行为性质 | 正常履职,按规范进行 | 使记录失真或者凭空制作 | 使病历灭失 | 让病历拿不到 |
| 形式要求 | 有:划改留痕、签名注明时间;抢救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 | 无,行为本身即违法 | 合法销毁须符合期限与程序 | 无 |
| 民事后果 | 不触发过错推定 | 触发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项推定 | 同左,含「遗失」 | 触发第二项推定 |
| 行政后果 | 无 | 机构与个人均受罚 | 同左 | 可依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
| 举证重点 | 改动痕迹是否可追溯 | 是否失真、是否凭空 | 是否尽到保管义务 | 是否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
把两者放进同一张表是为了看清界线,不是为了等同:合法修改的核心是原记载仍可见、修改人可追溯、时间可验证,三项缺一,性质就变了。
实操指引
患者一方:怀疑被改,动作要快且有序。
- 第一步,申请、复印、封存三件事同日办完。病历封存要在医患双方在场时进行、开列清单、双方签字,步骤见怀疑病历被改:病历封存的操作步骤。中间别留隔夜的空档,否则基准版本就说不清了;为什么卡这个时间点可看病历封存:什么时候封、怎么封、封了有什么用。
- 第二步,逐页比对,做成书面对照表,标出页码、行位、差异性质(增、删、改)。空口说「他改了」没有意义,对照表才是主张的基础。
- 第三步,进诉讼后申请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日志。申请书写明系统名称、数据范围(操作账号、时间、修改前后内容)、由谁保管。这类证据几乎全在对方手里,越早申请越有利。
- 第四步,必要时申请鉴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判断某页是否事后形成,笔迹鉴定判断签名是否本人所签。写法见不服鉴定意见怎么办:重新鉴定的四项法定条件与申请写法。
- 第五步,民事与投诉并行。民事主张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项推定,行政上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依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处理;医师个人的责任线索可对照医生违法执业会受什么处罚:医师法法律责任梯度细读。
医疗机构一方:把合规做在平时。
- 修改必须留痕:划改、签名、注明时间三件事缺一不可,不要用涂改液、不要整页重抄、不要在系统里覆盖原值。
- 抢救记录六小时内补记并注明。超期补记最容易在时间逻辑上被击穿,护理记录、医嘱执行单、抢救用药时间要能互相对上。
- 电子病历权限要收紧。账号共享、代登录、后台直接改库,都是把技术瑕疵变成推定过错的捷径。
常见问题
问:病历上有划改痕迹,是不是就等于篡改? 答:不等于。划改是规范允许的修改方式,关键看三件事:原记载是否仍然可见、有没有修改人签名、有没有注明修改时间。三项齐备属正常修改;用涂改液覆盖、把原字迹消除、整页替换,才可能构成篡改。还有一种是划改了但没有签名,属于病历书写不规范,可以质疑证明力,但不宜直接主张推定过错。
问:医院说系统升级,电子病历的旧版本没了,怎么办? 答:先固定「没了」这个事实,再主张后果。要求医院书面说明数据灭失的时间、原因、影响范围,并申请法院调取备份、日志、归档记录。关键记录确实无法还原的,可以主张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的「遗失」。「系统升级」不属于当然的不可抗力,医院需证明已尽到数据保管义务。
问:主张篡改失败,会不会反而对自己不利? 答:会有成本,但不必因噎废食。无依据的篡改主张通常不被支持,也不会因此免除医院本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法院仍会审查诊疗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真正的风险是精力被牵在「打篡改」上,忽略了鉴定这条主线。稳妥做法是把篡改作为辅助论点,主战场放在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证明上。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某一改动究竟属于合法修改还是篡改,需要结合原始载体、电子日志与鉴定意见综合判断,个案结论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核阅封存清单、病历原件与技术鉴定材料后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