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全流程:条件、评估、登记、落户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第一步:先过收养人的五道门槛
《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条件有五项: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另两条容易漏:有配偶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人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继子女的收养,法律有放宽规定第二步:看孩子属不属于三类法定被收养人
被收养人只有三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捡到弃婴不能私下抱走养,必须报警,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再由民政、福利机构介入,这是办登记的根。孩子来源说不清的,窗口不会收材料,来源说不清谁也帮不了你。
有人介绍“不用登记、给点钱就能抱走”的,别碰,可能牵涉收买被拐卖儿童第三步:配合民政做收养评估
登记前民政部门要对你做收养评估,看抚养能力、收入住房、健康状况、婚姻家庭关系、有无犯罪记录、家庭成员是否同意,很多地方委托第三方上门。评估结论不通过会直接影响登记。提前把收入证明、房产或租赁合同、体检报告、家庭成员意见整理好,上门时一次说清。
评估问什么答什么,别夸大收入或隐瞒病史,一旦被查出材料不实,登记会被撤销第四步:找对登记机关,跑错门直接不收
管辖权按孩子来源分四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机构所在地办;非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在发现地办;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在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
办前先打电话报一遍孩子来源,让对方确认管辖,这是最省时间的一通电话第五步:双方到场、交材料,等审查和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登记机关办;夫妻共同收养的必须共同到场,一方确实来不了,要书面委托另一方。材料分两块:收养人的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和抚养能力证明、子女情况声明、健康检查证明;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
收养继子女材料最简,只要户口簿、身份证和你与孩子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第六步:等30日审查和60日公告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前要公告查找生父母,满60日无人认领才视为查找不到,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急着给孩子落户的,把这60天排进时间表,别按30日去算第七步:拿证去落户,户口跟上才算办完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给孩子办户口登记或迁移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要带收养登记证、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捡拾报案材料,清单问派出所户籍窗口。收养登记证丢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别拿复印件凑。
孩子原来有户口的,走迁移;没有户口的,走出生登记或补报,两条路材料不一样第八步:不予登记、评估不过,怎么救济
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别只拿口头答复就走,要求出具书面决定或书面答复,写明依据哪一条、认定什么事实。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要求告知评估依据和复核渠道;材料被反复退回的,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清单。对民政不予登记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1999年收养法施行前的事实收养,能否补办按当地规定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收养申请书 | 写明收养人基本情况、收养原因、被收养人情况,收养人签字;有配偶的共同签名 |
| 身份与户籍 | 收养人、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身份证件 |
| 能力健康证明 |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检查证明;子女情况声明 |
| 孩子来源证明 | 卫健部门生育情况证明、公安机关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福利机构送养的另附入院原始记录 |
| 送养人同意 |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生父母特殊困难声明;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提交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收养登记审查 | 自收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 |
| 查找生父母公告 | 公告之日起满60日无人认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 |
| 解除收养登记审查 | 自收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审查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
| 收养评估 | 评估在登记前完成,具体时限各地不同 | 各地民政部门规定 |
最容易踩的坑
不登记,收养关系就不成立:孩子落不了户、上不了学,将来继承也没有依据。来源不清的还牵涉收买被拐卖儿童。补办只能走民政登记,或者依法定程序确认,没有捷径,越拖越难。
管辖按孩子来源分四类,福利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非机构抚养的在发现地、生父母送养的在生父母常住户口地。跑错门连材料都不收,先打电话把来源报一遍,让对方确认管辖,能省一趟路。
夫妻共同收养必须共同到场;一方实在来不了,要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还得经村(居)委会证明或公证。只去一个人,窗口当场退,委托手续还得从头再办一遍,等于白跑一趟。
30日是审查期限,查找生父母的还要另行公告60日,公告期不算在办理期限内。按一个月去安排落户、入园,往往赶不上,孩子入学报名也会被卡住,时间要往前倒推着排,别按30天算。
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登记要被撤销、证件要收缴;钱花了,孩子的事还是没解决。要办就走民政,办不成索要书面答复,别把希望押在中介身上,书面答复才是凭据。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九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条流程最常被问到的几个问题
单身能不能收养?
已经有一个孩子,还能再收养吗?
抱养了没办登记,怎么补?
收养登记办完,亲生父母来要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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