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全流程:被裁员后怎么领钱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确认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对照法律规定看三条:失业前你和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三条同时满足才能申领。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关键,主动辞职一般领不到。向单位索要解除证明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应当及时为你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把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单位拖着不给的,你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证明要写清解除原因和时间,这决定你能不能算非本人意愿。办理失业登记
你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是申领的前置条件,也是计算领取期限的起点,建议拿到证明后尽快去办。
先登记再申领,顺序颠倒会白跑一趟。提交申领材料
你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窗口会核对缴费记录和登记信息,你如实填写申领表,留存受理回执,方便日后查询发放进度。
身份证明和社保卡都带上,避免反复补交。按月领取并接受核查
失业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你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多数地方已直接打入社保卡金融账户。领取期间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形,应当及时如实报告。
领取期间重新就业要主动报告,隐瞒会被停发并追回。缴费年限与期限计算
领取期限按累计缴费年限确定: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十二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未领完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单位不配合时的救济
单位拒绝出具解除证明或者不告知社保机构的,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单位原因导致你无法及时登记、领取的损失,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
留好投诉回执和聊天记录,证明单位不配合。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原件,写清解除原因和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
| 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核对申请人身份。 |
| 社会保障卡 | 本人社保卡,用于接收按月发放的失业保险金。 |
| 失业登记证明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注意保存原件。 |
| 申领登记表 | 窗口现场填写并签字,按当地经办机构格式。 |
| 缴费记录查询单 | 可在社保平台自助打印,佐证累计缴费年限。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单位出具解除证明 | 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单位出具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 | 社会保险法 |
| 失业登记 | 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及时办理,领取期限自登记之日起算。 | 社会保险法 |
| 领取期限上限 |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十二个月;满十年以上最长二十四个月。 | 社会保险法 |
| 单位报送名单 | 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 失业保险条例 |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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