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踩坑:房子烂尾、承重墙被拆、户口没迁走,能退房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买房是大事,坑也多:楼盘停工交不了、卖家隐瞒房子被拆改、承诺户口已迁走其实没迁……这些情形能不能解除合同、怎么索赔,法院有比较清楚的规则。关键看卖方的承诺和瑕疵是不是影响你“买不买”的决定。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楼盘停工、交房遥遥无期 | 可解除购房合同,并可一并解除贷款合同 |
| 卖家隐瞒房屋承重墙被拆除 | 属重大信息,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
| 卖家承诺名下无他人户口,实际没迁走 | 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 买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 | 合同通常无效,但可主张信赖利益赔偿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烂尾楼
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5-07-2-091-001 | 案号 (2024)苏09民终478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合同解除后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买商品房商业模式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主体的缔约地位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给你的启示
房子烂尾交不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可以一起解除——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且项目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买受人购房以及为购房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由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承重墙
卞某贝诉李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7-2-091-002 | 案号 (2023)沪0113民初2522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房屋拆除承重墙对安全性及房屋布局都有影响,属于在房屋出售时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恢复承重墙后房屋布局发生变化,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给你的启示
承重墙被拆过却没告知,买家可以退房——拆除承重墙对房屋安全性及布局都有影响,属于出售时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恢复承重墙后房屋布局发生变化,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的,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户口没迁
潘某、岳某诉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7-2-091-004 | 案号 (2020)京02民终842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承诺出卖的房屋名下没有他人户籍登记等负担,但实际情况与卖方承诺不一致的,卖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给你的启示
承诺房子名下没别人的户口,结果有,就是违约——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承诺所售房屋名下没有他人户籍登记等负担,实际情况与承诺不一致的,卖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农村房
阎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091-002 | 案号 (2021)晋0403民初119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协议无效后双方负互返还义务,但是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根据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予以酌情认定,并由卖方根据过错程度负责赔偿。
给你的启示
买了不能交易的农村房,合同无效但可索赔损失——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协议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但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房地产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由卖方按过错程度负责赔偿。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一方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按约定全面履行、诚信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5条出卖人应按约定质量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迟延交房/逾期付款,催告三个月可解除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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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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