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替人还了钱,怎么向借款人追偿?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替人还了钱,最关心怎么要回来。一句话结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还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一笔债有多个担保人的,还可以按人数比例向其他担保人分担。但要注意,债务加入的人替还了钱,是没有法定追偿权的。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担保人替借款人还清了债务 | 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 |
| 担保人还想多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 可主张,法院可视情支持 |
| 同一笔债有好几个担保人,有人多还了 | 可按人数比例向其他担保人分担 |
| 债务加入的人替还了钱,也能照样追偿 | 常见误解:债务加入人没有法定追偿权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追偿范围
张某甲诉白某等追偿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143-004 | 案号 (2023)宁0381民初220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解释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应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现实中,代偿的担保人除了起诉其贷款的金额,还要求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能否主张利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诉请利息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 2.代偿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但是应当根据其他担保人的人数确定追偿比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应理解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
给你的启示
担保人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追偿,含利息——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实中担保人除了要回代偿本金,还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担保制度解释没明确规定能否主张,法院在审理中可以结合案情对利息主张予以支持。
代偿性质
深圳某公司诉李某甲追偿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143-005 | 案号 (2020)京03民终518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代偿的性质通常为保证或债权转让。判断代偿人代偿债务的性质是债权转让还是承担保证责任,一是要看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在合同没有担保之意时,代偿行为不等同于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代偿人代偿后取得债权人地位的情况下,代偿行为实为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代偿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从权利,包括担保权利。二是追偿权基于法定或者约定产生,法律不禁止当事人之间约定追偿,在合同明确约定为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代偿行为实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此为法定追偿,无须约定;如代偿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则需具备追偿合意,如无约定,不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4条规定,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如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代偿后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此时约定无效,代偿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给你的启示
代偿是先定性质:算保证,还是算债权转让——判断代偿是债权转让还是承担保证责任,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担保之意,代偿就不等于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代偿后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实为债权转让,受让人可向债务人追偿并取得从权利。但如果约定了保证又让保证人代偿后受让债权,这种约定无效。
无追偿权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杨某恒、杨某晓、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6-2-143-001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164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债权转让,法律也未赋予债务加入人法定代位权,不能据此享有追偿权。鉴于其债务人地位没有变化,故无权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给你的启示
债务加入的人替还了钱,不能向保证人追偿——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债权转让,法律也没有赋予债务加入人法定代位权,因此不能据此享有追偿权。况且债务加入人的债务人地位并没有变化,所以无权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这一点和保证人代偿后追偿是两回事。
时效起算
钟某丽诉福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067-001 | 案号 (2020)沪01民终708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反担保对应的主债权系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
给你的启示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实际替还钱那天开始算——反担保对应的主债权,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类推分期履行债务的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起整体起算。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取得对债务人的权利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9条连带债务人内部份额与追偿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相关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