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重婚、或者当初是冒名办的证,这段婚姻算数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对方原来早有家室,或者当初拿着别人的身份跟你把证领了,那种被骗、又怕这段关系“到底算什么”的心慌,很多人咽过。先说结论:重婚的婚姻、被冒名登记的婚姻,都可能被认定无效,但“无效”不是自动作废,你得走对程序。哪些能在打重婚的刑事案里一并解决、哪些必须另外主张,下面讲清。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对方已结过婚,又跟你领了证 | 属重婚,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 对方没离婚,只是跟你以夫妻名义过日子 | 未办登记也算,仍可能构成重婚 |
| 想把这段婚姻“判成无效” | 须经法律程序宣告,宣告前原婚姻仍作数 |
| 希望在对方的刑事案里一并宣告婚姻无效 | 不宜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需另行主张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宣告无效主义
刘某某、陈某重婚案
入库编号 2024-06-1-212-002 | 案号 (2022)苏04刑终18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我国民事立法对婚姻无效采取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原有婚姻存在无效事由,需经法律程序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之前,该婚姻仍对婚姻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不影响认定有配偶的事实。在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仍可构成重婚罪。
给你的启示
没解除原婚姻,又跟别人以夫妻名义过,仍算重婚——我国民事立法对婚姻无效采取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原有婚姻存在无效事由的,需经法律程序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之前,该婚姻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认定“有配偶”的事实。在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仍可构成重婚罪。
民刑分轨
徐某某重婚案
入库编号 2024-03-1-212-001 | 案号 (2022)苏01刑终37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刑事判决作出民事判项均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宣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不宜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婚姻无效。
给你的启示
刑事判决里,一般不会顺手把这段婚姻判为无效——刑事判决作出民事判项均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宣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不宜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婚姻无效——想宣告无效,要走专门的民事程序。
主观明知
罗某某重婚案
入库编号 2024-06-1-212-001 | 案号 (2022)川13刑终309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当事人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其后的开庭传票、裁定均采用公告或邮寄送达方式,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对开庭传票、裁定存在明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公告送达即意味着送达对象已收到相关文书,但民事诉讼所确认的事实并不必然适用于刑事案件。从证明标准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给你的启示
定重婚罪,得先证明他“明知”——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当事人收到一审准予离婚判决后,其后的开庭传票、裁定均采用公告或邮寄送达方式的,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对传票、裁定“明知”。同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冒名登记
韩某诉某县民政局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案
入库编号 2023-12-3-006-007 | 案号 (2021)豫0526行初3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关于行政行为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认定的问题。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本案中,第三人“王某莹”使用虚假的身份骗取婚姻登记,一方面,该婚姻登记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婚姻登记制度,被告某县民政局基于虚假的身份为原告韩某和真实的“王某莹”两个根本没有结婚意愿的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其违法程度可谓“重大”;另一方面,第三人“王某莹”冒用的身份证信息上印有真实的“王某莹”的照片,“人证不一”的问题非常明显,被告某县民政局违法办理婚姻登记,任何有理智的人均能够判断该登记行为违法,其违法情形可谓“明显”。 2.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的问题。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确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会,也即本案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不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给你的启示
别人冒名帮你“结婚”,这种登记可以确认无效——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行政行为。身份信息“人证不一”的问题非常明显,登记机关违法发证,任何有理智的人都能判断其违法。对这类无效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重婚、禁婚亲属、未到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重婚罪的定罪与量刑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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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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