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六百五十二字。第六章「税务检查」,是《实施细则》九章里条数最少的一章,却是条均最厚的一章。
这一篇不算税务稽查的操作手册,只算这五个条文的账:一次检查要几道审批、几张证,账簿调走能压多久,存款查到哪一层,保全能冻多长时间,还有一件条文没写的事——检查本身没有期限。
先看条均在九章里排第几。 全书一百一十三条、一万零八百二十一字,条均九十五点七六。九章摊开:税务检查五条六百五十二字,条均一百三十点四零,第一;税务登记十二条一千三百四十六字,条均一百一十二点一七,第二;税款征收四十七条四千七百九十二字,条均一百零一点九六,第三;附则六条二百四十七字,条均四十一点一七,末位。最高与最低差三点一七倍。
条数最少、条均最高,说明这一章不铺摊子。 五条各管一件事:第八十五条管制度,第八十六条管场地与账簿,第八十七条管存款,第八十八条管期限,第八十九条管证件。没有一条在重复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已经写过的六项职权,五条全在给那六项职权装护栏。
一、第八十五条:一句话管三件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一百二十个字,三款,三件事。
第一款管次数:「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第二款管分工:「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款管授权: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款之间是有逻辑的。 次数失控的根源在选案——选案随意,检查就随意;选案规范,次数自然降下来。所以第一款要「统筹」,第二款要把选案从检查里分出去。这不是三条并列的纪律,是一条因果链。
「严格控制」四个字,全书只出现这一次。 它没有配套的数字:没有「一年不超过几次」,没有「同一事项不重复检查」。刻度在第三款那句授权里,落到了总局的稽查规程上。条文给自己留了口子,也把压力留给了下位规范。
二、检查次数:条文只说「严格控制」,没给数字
这是五条里最软的一句。 「严格控制」是行政自我约束的表述,不是一个可以拿去起诉的标准——纳税人说「你们今年查了我四次」,不能直接据此主张行为违法。
但它有硬的一面。 一旦总局规程里定了「同一年度对同一纳税人原则上只检查一次」,这句「严格控制」就成了规程的上位依据;违反规程的重复检查,可以按程序违法主张。
为什么条文不写死次数? 因为检查需求差别太大:虚开票案件要顺着资金流查几十户,举报案件要随报随查,专项检查要按上级部署。写死次数,等于给逃避检查留出配额。 这是立法上的取舍,不是疏漏。
实务中的边界靠两条撑着: 一是一案一查,同一违法线索不重复立案;二是并案处理,同一纳税人的多个线索合并检查。两条都不在这五条里,在总局规程里。这也是读《实施细则》要有的心理准备:它给边界,不给流程。
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岗为什么必须分离
第二款那八个字——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整章的内控总纲。
四个岗位各管一段:选案定查谁,检查找证据,审理定性质定金额,执行把钱收上来。四岗合一,就是一个人从立案查到入库,全程没有任何环节能纠错。
征管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是「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四分离,那是机关层面的分离;第八十五条这一款要求的是稽查局内部的四分离。两层分离叠起来,才是完整的制约结构:机关之间分权,机关内部分段。
这一款还有一处技术性表述:「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选案被单列,是因为选案最容易被做手脚——查谁不查谁,全在选案环节。把选案程序化,等于把选择性执法的空间压到最小。
四、第八十六条:账在哪儿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二百个字,全章最长的一条,讲两件事:在哪儿查,和能不能把账拿走。
原则是在业务场所查。 「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纳税人把资料送到税务机关。「可以」的主动权在税务机关,纳税人不能用这一句拒绝上门检查。
拿走账要两级审批,两级不是一个标准:
| 调取对象 | 审批人 | 退还期限 | 手续 |
|---|---|---|---|
| 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等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 3 个月内完整退还 | 开付清单 |
| 当年的账簿、凭证、报表等 |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 30 日内退还 | 开付清单 |
两个关键词: 「开付清单」与「完整退还」。清单解决「拿走了什么」,完整解决「还回来是不是原样」。缺清单,事后说不清少了哪本;不完整,等于变相扣押。
五、两档审批为什么不对称
把上面那张表横过来看,会发现一个反直觉的地方:调取的时间越近,审批层级越高,退还期限越短。
当年的账,要市局局长批,三十日必还;往年的账,县局局长批就行,可以压三个月。审批升一级,期限缩到三分之一。
道理在「账还在用」。 当年的账簿是经营正在发生的记录,调走一天,报销、开票、成本核算全受影响;往年的账已经结账归档,压在税务机关三个月,企业照常运转。所以对「正在用的东西」,程序更严、期限更短。
这也是一个可操作的抗辩点。 调走当年账簿超过三十日未还,或者调走往年账簿超过三个月未还,都是违反第八十六条;超期不退不是「工作拖沓」,是程序违法,可以作为复议和诉讼的理由。
清单必须当场开。 条文用的是「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没有「可以」,也没有「事后补」。没开清单,退还时就无法证明「完整」二字。
六、「其他有关资料」能拿走什么
第八十六条反复出现「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前三项好理解,「其他有关资料」是这一条里唯一没有被列举的词。
范围的边界不在第八十六条,在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检查的是「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限定语是「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所以「其他有关资料」必须与查清纳税义务相关。
按这个标准,常见的三类:
| 类别 | 是否在射程内 | 理由 |
|---|---|---|
| 合同、出入库单、运输单据、银行流水 | 在 | 直接还原交易与资金 |
| 财务软件账套备份、电子发票源文件 | 在 | 与纸质账簿同源,属账簿的电子形态 |
| 员工私人聊天记录、家庭消费凭证 | 一般不在 | 与纳税义务无直接关联,且涉第三人权利 |
最后一行是实践中最容易起冲突的地方。 手机里的转账记录可能是经营收款,也可能只是亲友往来;要拿走,需要先说明它与哪一笔纳税义务相关,而不是整机提取。
还有一个时间边界。 第八十六条限定了「以前会计年度」与「当年」两种,没有「以前若干年度」的授权——调取多年前的账,仍然要按「以前会计年度」走县以上局长批准、三个月退还,不能因为年头久就省略程序。
七、第八十七条:查存款的三件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一百零九个字,三款,给「查询存款账户」这道权力配了三样东西。
第一样:指定专人负责。 不是谁都能查,是「指定」的人查。这一句管的是内部授权,防止任意一名税务人员拿着介绍信就去银行。 第二样: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全国统一格式」是关键——不能各县自己印,否则银行无从核验真伪。 第三样: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这一句与征管法第八条的保密义务、第五十九条的检查保密义务是同一条线。
三样缺一样,查询就站不住。 实务中银行拒查,最常见的理由就是「证明不是统一格式」或者「来人不在指定名单里」。
第三款把查询范围写死:「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两样:余额是现在有多少,往来是曾经进出多少。没有「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询」这类限定语——限定在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那里要求批准层级。
八、查存款其实是两档,不是一档
很多人记得「查存款要县以上局长批准」,但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写的是两句话,两个对象、两个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一档: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许可证明。 第二档: 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两档的差别不只是层级。 对象上,第一档是「账户」,第二档是「储蓄存款」——后者直指自然人;条件上,第二档限于「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也就是已经立案,不是日常检查。
第三句是一条常被忽略的红线: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这一句管的是用途,不是范围。 查到的资料即使合法取得,转给别的部门、用于别的目的,也是违法。
把三处拼起来看,查存款这件事一共四道锁: 层级(县以上或者市以上)、文书(统一格式许可证明)、人员(指定专人)、用途(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第八十七条配了后两道,第五十四条配了前两道。
九、第八十八条:六个月这条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十七个字,全章最短,管的却是最要紧的一件事:税收保全能冻多久。
答案是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要延长,条件是「重大案件」,程序是「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这一条是给征管法第五十五条配的刻度。 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表述是「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细则这一条几乎是把法律原句抄了一遍,只加了「依照」二字。
为什么抄? 因为这一章是「税务检查」章,保全发生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在这个位置再点一次,提醒检查人员:冻着的东西有期限。
六个月从哪天算? 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不是从立案之日起算。超期未解除、又没办延长批准,保全措施失去依据,被保全的财产应当解除。
延长为什么报到总局? 全细则里,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期限延长,只此一处。层级最高,说明立法者对「无限期冻结」最警惕。
十、期限都在往短的走
把这一章出现的期限排一排:
| 条 | 事项 | 期限 | 性质 |
|---|---|---|---|
| 86 | 调取往年账簿后退还 | 3 个月 | 上限 |
| 86 | 调取当年账簿后退还 | 30 日 | 上限 |
| 88 | 保全期限 | 一般 6 个月 | 上限 |
三个期限,一个比一个短。 三个月给往年的账,三十日给正在用的账,六个月给被冻结的财产。
再往上一层看,征管法第五十五条与细则第八十八条是同一个数:六个月。 法律定了,细则照抄,中间没有加码也没有打折——这种「一字不改的落地」在细则里不多见,多数条款都会加条件、加程序、加审批。
十一、第八十九条:双证齐全,缺一可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一百六十六个字,三款,讲的是检查的「入场券」。
第一款是总要求: 依照征管法和本细则行使检查职权。这一句看着空,实际是兜底——凡是本章没写的程序,回到征管法去找。
第二款是硬要求: 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两证都没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句式一样:「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字面是「两证都没有」才能拒绝,实操中一般认为缺一即可拒绝。 两证各有功能:检查证证明身份,通知书证明事项与范围。只有身份没有事项,检查范围就是无限的;只有事项没有身份,来人是谁说不清。 从保护被检查人的角度,两证是并列要件,缺一不完整。
拒绝检查的后果要分两层: 程序上,缺证时拒绝不构成「拒绝、阻挠税务检查」,不能按征管法第七十条处罚;实体上,税务机关事后补正程序、重新依法检查,纳税人仍然要配合。
十二、集贸市场那一句例外
第二款末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这是全章唯一的便利条款。 一个集贸市场几百个摊位,一摊一份通知书,光开文书就要几天;一份统一通知书覆盖全场,检查一次做完。
但便利只到通知书为止。 条文写的是「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没有说「统一的税务检查证」。检查证仍然一人一证——身份不能统一,事项可以统一。这条界线划得很准:能合并的是「查什么」,不能合并的是「谁在查」。
第三款把式样、使用、管理办法全部授权给总局。也就是说,除了「统一通知书」这一句,本章其余文书形式都不由细则决定。
十三、检查本身没有期限
五条给了三个期限:调往年账三个月、调当年账三十日、保全六个月。但「一次检查能查多久」——没有期限。
法律没有。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列的是六项职权,没有一句写「检查应当在多少日内完成」。 细则也没有。 本章五条,三条讲程序、两条讲期限,期限都是给「附带动作」的,不是给检查本身。
这是这一章最实在的缺口。 账被调走了有三十日、三个月;财产被冻了有六个月;唯独「案子查到一半搁着」,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上限。
但缺口有一个补丁,在另一部法里:
九十日,从立案之日起算。 这个补丁的前提是「行政处罚案件」——也就是说,只有走完检查、进入处罚程序,九十日才开始跑;纯检查、还没立案处罚的阶段,仍然没有期限。
实务意义有两面: 对纳税人,超长检查可以按「程序不当」主张,但很难直接说「违法」,因为没有期限条文;对税务机关,超过九十日未作出处罚决定,程序上有瑕疵,被处罚人可以据此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十四、保密:一句义务,两条后果
保密义务在本章出现两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查存款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第五十九条(检查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同一句话,两个位置,一个管钱、一个管账。
违反的后果写在征管法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只有处分,没有赔偿。 条文给的是「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纳税人因泄密遭受的损失,这一条没有赔偿通道,只能走国家赔偿的一般规则,而国家赔偿对「纯粹经济损失」一向严格。
这就是保密这件事的尴尬:义务写得很硬,责任却很轻。 泄露一个企业的账户流水,可能让它在一次投标里出局,损失以百万计;而对泄露者的后果,往往止于处分。
实务上能用的路径有两条: 一是举报到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推动处分;二是如果泄密直接造成了可量化的财产损失,按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主张。两条都不轻松。
十五、对第三方取证,权力是有边的
六项职权里,被点名必须配合的第三方只有三类:银行等金融机构(第六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五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身(第一至四项)。
这三类之外,征管法没有赋予强制调取权。 供应商、客户、电商平台、支付机构、物业公司——都不是征管法上的配合义务主体。
这条边界在实务中经常被越过。 常见做法是给供应商发一份「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与某企业的全部交易记录。函可以发,但对方不配合,税务机关没有处罚依据——细则第九十五条只罚「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拒绝检查,不罚其他单位。
能走的正路有三条: 一是要求纳税人自己提供(第一项、第三项),不提供按细则第九十六条转引征管法第七十条处理; 二是通过协查,由对方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调取后回复,这是跨区域案件的常规做法; 三是依其他法律取得,比如平台涉税信息报送、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共享,那些义务的源头不在征管法。
为什么权力清单是封闭的? 因为强制取证直接触及第三人权利,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六项职权」是一张白名单,不在名单上的,只能靠自愿或者另找法源。
十六、询问:两个人、一份笔录,但没有留置权
第四项职权是「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这一项在细则本章里一个字都没展开——五条全在讲查账、查存款、查证件,没讲怎么问。
没展开不等于没有规矩。 规矩在三个地方: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权力来源)、总局稽查规程(程序)、以及行政程序的一般法理。
三条实务底线:
| 底线 | 内容 | 依据 |
|---|---|---|
| 人员 | 一般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一人有执法资格 | 总局规程 |
| 记录 | 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 | 总局规程 |
| 时间 | 不得以连续询问变相限制人身自由 | 无留置权,法理当然 |
第三行最要紧。 税务机关没有留置权——既不能把人留在办公室里不让走,也不能以「谈完才能走」为条件。这一点与公安、海关的权限根本不同。 实务中出现的「谈十个小时不让走」,性质上已经超出询问,属于限制人身自由。
笔录拒绝签字怎么办? 注明情况,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笔录仍然有效——这是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则,不是税法特有。但没有笔录、只有口头说法,事后无法作为证据。
十七、检查结束是分岔口:两个决定,两条救济路
本章五条只管「查」,查完怎么定,五条一个字没写。但检查的终点是两个不同的文书,救济路径完全不同,这一点必须在检查阶段就知道。
| 文书 | 内容 | 救济路径 | 前置条件 |
|---|---|---|---|
| 税务处理决定 | 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 复议前置,再诉讼 | 先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复议或者诉讼,二者择一 | 无前置 |
两条路的差别,决定了企业该在哪一步花钱。 处理决定的复议门槛是「先缴税」——交不起,就进不了复议;处罚决定没有这个门槛,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
所以检查阶段最该争的,是「事实定性」而不是「罚多少」。 定性决定走哪条路:定性为偷税,补税部分进处理决定(要清税才能复议),罚款部分进处罚决定(可以直接诉);定性为计算错误,补税照样要清税才能复议,但没有罚款。同一个事实,两种定性,救济成本差一个数量级。
程序上还有一道: 拟作出处罚的,要先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罚款数额较大的,还要告知听证权。没告知就下决定,是程序违法,比金额争对错更容易赢。
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的区别,税务处理决定那一篇讲得细;复议前置的范围,哪些案件必须先复议有完整清单。
十八、检查环节的七个数字
把五条里的数字抽出来,一共七个:
| 数字 | 出处 | 管什么 |
|---|---|---|
| 4 | 85 条第二款 | 四个岗位必须分离 |
| 3 个月 | 86 条 | 往年账簿最长在外时间 |
| 30 日 | 86 条 | 当年账簿最长在外时间 |
| 3 | 87 条第一款 | 指定专人、统一证明、保密,三件套 |
| 2 | 87 条第三款 | 查询内容两项:余额、往来 |
| 6 个月 | 88 条 | 保全期限 |
| 2 | 89 条第二款 | 两证:检查证、通知书 |
七个数字里,四个是期限或者层级,三个是数量。 数量那三个(四岗、三件套、两证)都是「不能省」的清单;期限那四个都是「不能超」的上限。
没有下限。 条文不说「至少查几天」「至少几个人到场」——下限在别处:询问要两人、笔录要签字,那些在征管法第五十四条与总局规程里。
十九、五方各看什么
被检查的企业看三处: 第八十九条(有没有两证)、第八十六条(账被调走多久、有没有清单)、第八十八条(保全冻了多久)。三条对应三个时点:进门时、调账时、冻结时。
银行的经办人看两处: 第八十七条(统一格式证明、指定专人)、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批准层级是县以上还是市以上)。
稽查人员看两处: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四岗分离,别一个人干到底)、第八十六条(两级审批,别用县局长的批准去调当年的账)。
代理机构看一处: 第八十六条的退还期限。账压在税务机关超期,是最好用的程序抗辩。
复议机关看两处: 第八十九条的「双证」(缺证取得的证据能不能用)、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的九十日(处罚决定有没有超期)。
二十、接着看
本篇讲的是《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同族另有七篇:全书总账见一百一十三条一万零八百二十一字,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总则与税务登记)、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账簿凭证与纳税申报)、第三十八条至第六十六条(税款征收前段)、第六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税款征收后段)、第九十条至第一百条(罚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送达与附则)各一篇。
法律那一层,《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与《实施细则》全文可以对着读。检查落到操作,税务稽查讲案源与六项检查权,税务检查期限讲三个月与三十日,账簿凭证管理讲账该怎么做、存多久。按税种分类见税务类目,按专题见税务专题。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 年 9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362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11 月 9 日、2013 年 7 月 18 日、2016 年 2 月 6 日三个《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行文本,与本地法规库逐字核对。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共五条、条文六百五十二个汉字,条均一百三十点四零;九章条均按条号分章统计,全书一百一十三条一万零八百二十一字、条均九十五点七六,本章条均居首,第九章附则条均四十一点一七居末。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