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了还没和原单位解除合同的人,新公司要赔钱吗?可能要。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或者违反保密、竞业限制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自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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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 这条规则针对的是双重劳动关系带来的实际损失,不是所有招用未离职人员都必然赔钱;

③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自己也应当赔偿;

④ 新单位要真正降低风险,关键是入职时核实劳动关系状态、要求对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材料。

一、招人不当,新单位可能连带赔

先说新单位这一头。

法条依据

这条的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被招的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二是因此给原单位造成了损失。两个前提都成立,新用人单位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是指原单位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或者要求两者共同承担,新单位不能以损失不是我直接造成来完全推脱。

需要注意,法律约束的不是招用未离职人员这个行为本身,而是它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比如因为这个人还没离职就到新单位上班、或把原单位的业务带走,导致原单位受了实际损失,才涉及这条。

二、劳动者本人也跑不掉

再看劳动者这一头。

法条依据

这条说的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没按法定程序、没提前通知就一走了之),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它和第九十一条配合起来看:出了损失,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可能都脱不了干系。

这里的依据和违约金不同。它是基于实际损失主张的赔偿责任,需要单位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和数额,而不是凭一句约定就能要钱。

三、什么时候新公司才真的要赔钱

综合两条,可以归纳出几个判断要点。

首先是身份状态:招进来的时候,这个人是不是还和原单位挂着合同关系。已经办结离职、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一般不涉及第九十一条。其次是损失:原单位要有实实在在的损失,并且能证明损失与新单位招用之间存在联系。最后是因果关系:损失得是因为这次招用引起的,而不是别的原因造成的。

反过来,如果原单位只是不希望人来挖,却拿不出实际损失,也难以据此要求新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对双方来说,证据和事实都很重要。

四、新单位入职把关,把这几点做到位

要准备的材料
  • 核实离职状态:入职时要求对方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确认是否已办结离职;
  • 问清保密与竞业:了解对方是否负有保密义务、是否签过竞业限制协议,必要时要求书面承诺;
  • 留存书面材料:把解除或终止证明、承诺书、沟通记录留档,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 评估岗位风险:招用挖来的关键岗位人员,注意是否可能带入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客户资源。
注意避坑
  • 别只看能力:招人时先确认劳动关系状态,避免无意中卷入与原单位的连带赔偿纠纷;
  • 劳动者别一走了之:未依法解除就入职新单位,自己也可能要对原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
  • 保密和竞业要当真: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不因换了单位就消失。
只要招了没离职的人,新单位就要赔钱吗?

不是。还要看是否给原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损失与招用是否有因果关系;没有损失一般谈不上连带赔偿。

对方已经交了辞呈但还没办完离职,能招吗?

存在风险。辞呈不等于劳动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建议等到解除或终止手续办结、取得书面证明后再安排入职,更稳妥。

一句话: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违反保密、竞业限制造成损失的自己也要赔;新单位入职时核实离职状态、留存证据,是最实用的防范。相关情形还可参阅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公司能索赔吗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公司不给补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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