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一个科室主任收回扣,监察委来的和公安局来的是两回事——医院科室主任收回扣定什么罪,分界线在「用的是哪种职权」。

⁠​‌​‌​​‌​‌‌‌​‌​‌​‌​‌​‌‌​​​​​‌‌​​‌​‌‌​‌​‌​‌​‌​‌‌​​⁠

看用的是哪种职权:科室主任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采购中利用管理职权收回扣,公立医院从事公务的按受贿罪定罪;只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回扣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最容易做错的事:把「开单提成」「统方费」也当成采购回扣一体处理——处方回扣走的是另一个罪名,数额口径和管辖机关都不同。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采购职权 → 受贿罪:两高商业贿赂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在国有医院,科室主任对采购有决定、建议、管理职权的,通常按此认定。

② 开处方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意见同时明确,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处方权是技术性职务活动,不是公务。

③ 数额口径:受贿罪「数额较大」起点 3 万元,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 1 万元以上即可入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但综合考虑性质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照着做的五步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区分收钱名目逐笔梳理:是采购环节的好处费,还是按处方量给的「开单费」「统方费」,两类定性不同商业贿赂意见第四项
2核对自身职责文件收集任职文件、采购审批记录,确认在采购活动中是「从事公务」还是普通参与刑法第九十三条
3核算数额口径按收受财物时的价值认定;收银行卡的,卡内存款一般全额认定解释(二)第十一条、商业贿赂意见第八项
4委托律师介入定性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不同罪名分别管辖,定性之争尽早提出管辖规定
5评估退赃与认罪认罚在律师指导下退缴违法所得、适用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

四种情形,一栏一栏对

情形利用的是什么定性入罪数额(现行口径)
在药品、器械、耗材采购中收回扣采购管理职权(公务)受贿罪3 万元;有索贿等情节 1 万元
利用开处方权收回扣处方权(非公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
医院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中收回扣单位职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
收受房屋装修、会员卡、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同上计入受贿数额,以实际支付资费为准商业贿赂意见第七项

入库案例怎么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3-1-094-002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对于受贿人身份经历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国家工作人员转换的受贿案件,应当结合受贿人受贿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的职务便利是否来源于国家公权力等对其受贿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认定。2.行贿人请托事项发生在受贿人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前,受贿人系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完成请托事项,即使受贿人在收受贿赂时已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应当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笔钱对应哪种职权,怎么查

这是全篇最实操的一段。判断不是靠感觉,靠材料。

第一步,把岗位职责文件找出来。 医院的科室主任任命文件、岗位说明书、医院内部的采购管理制度。看三样:有没有参与药品遴选(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没有器械耗材的申购审批权、有没有供应商的推荐权。

第二步,把具体的请托事项对出来。 药企希望你做什么?如果是「把我们的药进院」「把我们的耗材换上去」「提高我们的采购份额」,这是采购事项,走受贿罪。如果是「多开我们的药」「门诊多写我们的品牌」,这是处方事项,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三步,看钱是怎么给的。 按采购量返点的,对应采购;按处方量、开单量统计付款的(统方费),对应处方;按月度固定金额给的「顾问费」,要看有没有真实劳务。

第四步,注意一笔钱可能对应两项。 有的药企既要求进院,又要求多开,钱是打包给的。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可能要求拆分,拆不出来就整体按重的认定。这一点对辩护至关重要——如果能把金额拆清,一部分就可能从受贿罪的数额里剥离出去。

第五步,看时间点。 请托事项发生时他是什么身份、用的什么职权,就按那个定。收钱时身份变了不影响。

科室主任到底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取决于四件事。

一是医院性质。 公立医院(含事业单位编制)的科室主任,具备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民营医院的科室主任,一般不具有。

二是编制与任命程序。 有正式编制、经组织任命或聘任到管理岗位的,更容易被认定;只是业务骨干、由科室内部推举产生的,认定难度大。

三是职权的公权力属性。 关键看他行使的职权是不是代表医院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药品耗材采购使用的是医院资金,属公共财产,这一环节的审批权具有公权力属性。

四是是否实际从事公务。 名义上是主任,实际上只管排班和业务学习,不管采购和资金的,可能不被认定为从事公务。

实务口径:公立医院科室主任在采购环节收受回扣,主流按受贿罪认定;仅在处方环节收回扣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这个划分与两高商业贿赂意见一致。

对当事人来说的现实影响:如果被监察委立案(受贿罪),说明办案机关已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个认定本身很难推翻;如果被公安立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而有争取的空间——可以主张自己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万元这条线,以及一万八千那种情形

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不是单一数字。

一般情形:3 万元。 达到 3 万元即构成「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下调情形: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且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构成犯罪。 这些情节包括: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一点对医生群体特别要紧:收了两万块,如果同时存在「多次索贿」或者「拒不交代去向」,就可能已经够罪。反过来,收了两万五但情节单一、全额退赃、如实交代的,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索贿」怎么算:一般认为三次以上。回扣案件里,「每月按处方量结算」的情形容易被认定为多次。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但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句话给了实务中一定的从宽空间,辩护时可以援引。

已经收了,怎么把损失降到最小

说到这里,给几条实际可操作的。

第一,把「哪部分是真劳务」的证据找出来。 真实的讲课费、真实的科研合作、真实的咨询服务,只要有课件、签到表、发票、合同、成果,就有扣除的空间。很多医生自己都不知道这部分可以主张——因为它们确实不是回扣。

第二,把「哪部分该退」算清楚。 全额退赃是原则,但如果某笔钱确实属于合法劳务,可以先在律师意见中说明,由办案机关认定。不要自作主张只退一部分,那样容易被认定为不彻底。

第三,争取自首或者坦白。 监察委立案前的主动交代(在单位纪检或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可以争取自首;立案后如实供述的,属于坦白。两者在量刑上都是实打实的从宽。

第四,认罪认罚。 这类案件事实清楚(账目、处方数据都在系统里),对抗没有意义。认罪认罚可以争取从宽的量刑建议,实务中常见减让幅度可达 20% 上下。

第五,把执业资格作为独立的争取目标。 能不能保住执业证书,取决于是否被定罪。如果数额刚过线、情节轻微、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这时「不起诉」比「判缓刑」的价值大得多——判缓刑仍会被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家庭层面的准备。 罚金、退赃、可能的民事追偿,三笔钱要提前估算。受贿罪的罚金通常在十万元以上,与数额挂钩。

科室其他人会被牵连吗

这是主任们最担心的连带问题。

分三种情况:

一是集体分配型。 科主任收回扣后在科室内按人头或按贡献分配,参与分配的人可能被分别认定为受贿(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共犯,按各自所得数额认定。这种情况牵连最广,也是近年来医疗反腐查处的重点。

二是知情但未参与型。 知道主任在收回扣,但没有参与、没有分到钱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涉及内部纪律处理。

三是被安排经手型。 科室秘书、年轻医生被安排负责统计处方量、收钱、分钱的,虽然本人没有决策权,但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存在被认定为从犯的风险。这类人员争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从宽空间相对较大。

给科室普通医生的建议:一旦发现科室存在这种分配,第一件事是明确表示不参与、不留收据、不代收钱款;第二件事是保留自己拒绝的证据(聊天记录);第三件事是考虑是否需要向医院纪检或监察部门反映——这既是自保,也是义务。

医院层面的连带责任

除了个人,医院本身也可能被追责。

单位受贿:如果是以科室名义收受、款项进入科室账外账、用于科室集体支出,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的数额标准是 20 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

医保基金相关:如果回扣对应的药品存在虚开、过度使用,可能牵出骗取医保基金的调查。

行政处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医院作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这意味着:医院在配合调查时,往往倾向于把责任归于个人、把制度问题切割出去。当事人在这种结构里更需要独立的法律支持,不要指望单位替自己扛。

被问得最多的四个问题

问:科室主任「只建议不拍板」,也算采购职权吗? 答:要看其在采购流程中的实际作用。对采购品种、供应商有管理、推荐、审核职权的,实践中多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具体是否属于从事公务,应结合医院性质与职责文件判断。

问:药商给的「学术会议赞助」「讲课费」算受贿吗? 答:要区分贿赂与正当劳务报酬:结合财物往来的背景、价值、时机方式以及有无职务上的请托综合判断;借会议、讲课名义输送利益的,仍可能计入受贿数额。

问:收的回扣已经全部退了,还会被追诉吗? 答:收受财物即既遂,事后退缴不影响定罪,但属于从宽情节;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的,不影响受贿罪认定,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问:受贿罪数额三万元是硬线吗? 答:三万元是「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受损、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也构成「其他较重情节」。

条文这样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后一句

医院收钱,罪名跟着职权走:采购管理职权按受贿罪,开处方权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先分清每一笔钱对应哪种职权,再决定怎么退、怎么辩。

接着往下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