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和遣返有什么区别,一句话可以说清,但这句话背后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制度:引渡是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走条约、走法院审查、走政府决定;遣返是当地移民法上的行政驱逐,走内政部门、走遣返航班,不需要请求国提出任何司法请求。被引渡的人是被「移交」回来受审的;被遣返的人是被「赶出」那个国家的,只是恰好被我国接收。
此外还有一个经常被混进来的概念——红色通报(红通)。它不是逮捕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一种查找与临时羁押协助请求,性质上属于警务合作,既不能直接抓人,也不能替代引渡程序。
三条路,三种性质
| 对比项 | 引渡 | 遣返 | 红色通报 |
|---|---|---|---|
| 性质 | 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 移民/行政措施 | 国际刑警组织警务通报 |
| 依据 | 双边引渡条约或互惠原则 | 当地移民法 |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与规则 |
| 启动方 | 请求国政府正式提出请求 | 当地移民部门自行启动 | 成员国办案机关申请发布 |
| 审查门槛 | 双重犯罪、刑期门槛、国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等 | 只看是否违反当地居留、入境规定 | 形式审查,看有没有相应逮捕依据 |
| 决定者 | 被请求国法院+政府 |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 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 |
| 结果 | 强制移交请求国追诉或执行刑罚 | 驱逐出境,由接收方依本国法处理 | 协助查找、临时羁押,无强制移交力 |
| 时间 | 通常以年计 | 通常以月计 | 取决于当地执法配合 |
看完这张表能明白一件事:为什么实践中大量外逃人员是被「遣返」而不是被「引渡」回来的。引渡的程序成本太高——要有条约、要过司法审查、要走外交渠道、被请求人还可以层层抗辩;而遣返只需要让对方国家认定这个人不该待在那里。
引渡要过的几道门
我国引渡法把条件写得很细。第七条是「必须同时符合」的正面条件,只有两条,但都很硬:
第一,双重犯罪。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请求国说这是犯罪、我国法律不认为是的,不能引渡。
第二,刑期门槛。 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两国法律,对该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请求时,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第八条列了八种「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这是刚性条款,没有裁量空间:
| 序号 | 应当拒绝的情形 |
|---|---|
| 一 | 根据我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二 | 收到请求时,我国司法机关对该罪已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
| 三 | 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或者我国已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 |
| 四 | 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身份等原因被追诉,或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 |
| 五 | 根据我国或请求国法律,请求所指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
| 六 | 依两国法律,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者已被赦免,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 七 | 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 八 | 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请求(但承诺引渡后给予出庭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
第九条则是「可以拒绝」的两种:我国对该罪有刑事管辖权并且正在或准备提起刑事诉讼;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按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应当」和「可以」的差别在这里很实际——前者法院没得选,后者要综合权衡。
第一项对中国人意义最大:中国公民不会被引渡到外国受审。 这不是司法默契,是引渡法的明文规定。所以外国向我国要一个中国籍嫌疑人,答案基本是固定的。
引渡的程序走五步
| 步骤 | 谁办 | 依据 |
|---|---|---|
| 提出请求 | 请求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 引渡法第四条 |
| 联系机关 | 外交部;条约另有规定的依条约 | 引渡法第四条 |
| 司法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 | 引渡法第二十四条 |
| 复核 |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七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 引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最终决定 | 国务院决定;决定不引渡的由外交部通知请求国 | 引渡法第二十九条 |
还有两处细节值得知道:一是补充材料——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外交部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第二十七条);二是紧急羁押——在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之前,因紧急情况可以申请对被请求引渡人先行羁押,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引渡拘留措施(第三十条)。这意味着,一个人可能在正式引渡请求到达之前就已经被关起来了。
「引渡拘留」这个概念值得单独说,因为它和普通拘留完全不是一回事。
裁判要旨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不同,引渡拘留是专门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我国《引渡法》对明确采取引渡拘留强制措施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后,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拘留的,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二是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本案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找通知查找到白某俊后,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白某俊以涉嫌非法居留而采取拘留审查措施。在白某俊实际已经被我公安机关控制的情况下,应当将拘留审查转化为引渡拘留,理由如下:1.拘留审查与引渡拘留两者性质不同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拘留审查:(1)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2)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3)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4)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由此可见,拘留审查是为了进一步调查事实而作出的强制措施。在事实查清之后应当根据事实情况作出遣送出境等相应处理。引渡拘留则是根据引渡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引渡正常进行,顺利实现我国向被请求引渡国移交被请求引渡人,避免因被请求引渡人脱管导致对被请求引渡国移交不能。因此,引渡拘留在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情况下即予以解除。本案中,某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犯罪嫌疑人白某俊,此时对白某俊应当适用引渡法。引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引渡法的规定要求,重新依法对白某俊采取引渡强制措施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解除行政拘留措施后不及时采取引渡拘留,或者引渡拘留被不当解除,都可能出现被告人脱管导致引渡诉讼程序障碍风险(1)拘留审查有明确的期限规定。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2)引渡拘留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方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对此,引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采取引渡拘留强制措施三十日内外交部没有收到外国正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换言之,在此种情形下,引渡拘留有时间限制。另一种则是对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后的引渡拘留,此时的强制措施无期限限制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白某俊采取的拘留审查措施期限届满后如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即应解除行政拘留措施。如果白某俊被解除行政拘留措施后未被及时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结合公安机关来函介绍的白某俊行踪诡秘及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等情况,本案即存在白某俊脱管风险。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接到公安机关已对白某俊采取引渡强制措施通知的情况下,先指定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白某俊引渡案,而白某俊又处于脱管状态,则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后续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及送达引渡裁判文书等诉讼程序难以开展,造成被动。故公安机关根据引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对被请求引渡人白某俊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引渡强制措施,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也依法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为后续引渡程序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条件。2.外国请求引渡的条件审查关于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程序,引渡法第七条规定了准予引渡的条件;第八条规定了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第九条规定了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及引渡条约相关引渡条件规定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根据上述规定及引渡条约相关引渡条件规定,进行复核后作出核准或撤销或变更的裁定。
这个案子的要旨很长,但对外行最有用的有三层。
第一层,引渡拘留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它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都不同,专门为引渡而设。目的是保证引渡顺利进行、避免被请求引渡人脱管。外国撤销或者放弃引渡请求的,引渡拘留立即解除。
第二层,行政的拘留审查不能代替引渡拘留。这个案子里,公安机关最初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以涉嫌非法居留对当事人采取拘留审查措施;后来外国正式请求引渡,就应当把拘留审查转化为引渡拘留,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理由很实在:拘留审查是为查清事实而设的行政措施,最长三十日、经批准可延长至六十日;引渡拘留是为移交而设的司法协助措施,正式请求提出后没有期限限制。
第三层,强制措施一旦断裂,整个引渡程序都会被动。要旨里写得很清楚:如果解除行政拘留后没有及时采取引渡强制措施,人处于脱管状态,法院后续送达引渡请求书副本、听取本人陈述、宣读送达裁判文书这些程序都难以开展。所以公安机关变更为引渡强制措施、高院作出引渡逮捕决定,反而是让程序能走下去的前提。
同一条要旨还确认了审查的完整链条:引渡法第七条是准予引渡的条件,第八条是应当拒绝的情形,第九条是可以拒绝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核准、撤销或者变更的裁定。这就是前面那张流程表在真实案件里的样子。
整个流程走完,一年两年是常态,三五年也不稀奇。程序长,对被请求引渡人来说既是压力也是空间:每一个环节都可以提出异议。
遣返:最快的那条路
遣返的逻辑完全不同。它不问「你在他国犯了什么罪」,只问「你有没有资格待在这里」。
签证过期、非法入境、居留许可被吊销、以虚假材料取得居留、被认定危害公共秩序、因犯罪被判刑后被取消居留资格——只要落在这些情形里,当地移民部门就有权启动遣返程序。不需要我国提出司法请求,不需要证明双重犯罪,不需要法院审查。
对追逃方来说,遣返的好处是快;坏处是不确定:人被驱逐出境后,理论上可以选择去任何愿意接收的国家,只是实践中通常由原籍国接收。所以「遣返回国」这件事,往往是两边配合的结果,但法律形式上仍然是一国的行政决定。
遣返回国不算自首——这一点最影响量刑
这是三条路里对当事人最有实际差别的地方。
自首的成立要件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遣返的人是被强制押解回国的,主观上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也不是自己走到办案机关门口——所以一般不成立自首。
但这个结论不是死的。如果遣返过程中,本人在被控制之前主动向我国驻外机构或办案机关表达回国投案的意愿,并且如实供述,实践中存在认定为自首的空间。关键的时间点是「意思表示在什么时候作出」,不是在机场说的,而是在还有选择自由的时候说的。
不成立自首,还可以争取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坦白和自首的量刑优惠差距明显,能争自首就不要停在坦白。
至于被引渡回来的,同样不是自动投案,但如果引渡过程中有主动配合、自愿回国受审的表示,也可能被评价为自首。个案差别很大,需要看具体的时间线和表述。
红通:不是逮捕令
「被红通」这三个字在新闻里很唬人,法律上它没有那么大威力。
红色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应成员国请求发布的查找通报,作用是让各成员国知道有这么一个人在被追缉,请协助定位并可以依本国法律临时羁押。它不是逮捕令,不能凭一张红通在任何国家直接抓人——真正抓人靠的是当地法律依据,比如当地的逮捕令、拘留令,或者依据引渡条约采取的临时措施。
它也不能替代引渡。想把人弄回来,还是得走引渡、遣返或者劝返。
被红通的实际后果主要是三样:出境时容易被拦、跨国有身份核查时被扣、银行和签证审查变严。对当事人来说,红通意味着「躲不下去了」,但不等于「明天就被押回国」。
第三条路:劝返
除了引渡和遣返,还有一条在实务中越来越常见的路——劝返。
劝返的本质是说服当事人自己回国投案。它的法律后果反而是三条路里最好的:因为是本人自愿回国、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处理,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可以认定为自首。自首的从宽幅度,比坦白大得多,法定刑较重的案件里甚至可能影响最终刑期的档次。
这一点对家属的意义很直接:如果能联系上人,与其等着被遣返,不如认真讨论回国投案。当然,这需要专业评估——涉案性质、金额、可能判处的刑期、有没有从宽情节,都要先算清楚。人在境外一旦被遣返,这些主动争取来的空间就都没有了。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相信「花钱能改成遣返、不走引渡」——查获地国的程序由该国法律决定,第三方承诺没有法律效力;② 不要在境外继续使用本人身份的银行卡、证件,这是被抓的最常见原因;③ 不要在信息不明的情况下贸然「谈条件」,尤其不要通过非正规渠道传话,容易被认定为妨害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记住这三句
引渡走条约与法院,遣返走移民局,红通只是通报。 对当事人来说最要紧的差别不在名义,在量刑——被遣返不是自动投案,一般不成立自首;而自己回国投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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