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已经医保报销还能再向肇事方主张吗?要分两部分看:医保没有报销、由受害人自付的医疗费,当然可以向肇事方主张;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按现行司法解释,受害人再向侵权人索赔这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追偿。背后是一条朴素的原则——同一笔损失不能重复获偿。
先说结论
① 未报销部分——自费、自付比例部分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可向肇事方主张;
② 已报销部分——按《道交损害赔偿解释(二)》第十条,向侵权人主张该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③ 由谁追偿——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追偿,能与损害赔偿案件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
④ 规则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⑤ 本质——损失填补与不当得利的边界:受害人拿到手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实际损失。
一、"能赔"和"能拿"是两回事
从侵权法看,肇事方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合理医疗费,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出院时花了多少、自己掏了多少,都是计算损失的起点。
但"肇事方应当赔"和"受害人最终能拿到多少"并不是一回事。医疗费若已被医保基金报销,这部分支出并没有落在受害人自己身上。若再让受害人从肇事方手里拿一遍,就等于同一笔支出获偿两次。
二、未报销的部分:当然可以主张
受害人自费的挂号费、超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与耗材、报销比例之外的自付部分,以及康复费、后续治疗费,都属于受害人自己的实际损失,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也可以要求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责任范围内赔付。这部分与医保报销互不影响。
三、已报销的部分:不重复拿,由基金去追
关键在于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那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得很清楚: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请求的,可以与损害赔偿案件合并审理。
这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一脉相承: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承担最终责任的仍是肇事方,只是追偿的主体从受害人变成了医保基金。
需要说明的是,在《道交损害赔偿解释(二)》施行之前,实务中确有分歧:有的法院直接扣减已报销部分,有的则在判赔后另案处理基金的追偿权。如今规则已经统一:受害人不再就基金支付部分主张,改由基金向侵权人追偿,受害人不必也不宜就这部分重复起诉。
三点提醒:① 向肇事方主张时,自费部分要单独列明、票据齐全;② 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不要重复主张,否则可能被认定重复受偿;③ 医保报销与侵权赔偿是两条线,基金的追偿不影响受害人主张未报销部分。
四、需要准备的证据
- 医疗费票据原件:能体现个人自付金额,与医保结算部分相区分;
- 医保结算单:显示基金支付金额、自付比例;
- 病历与诊断证明:证明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责任与保险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单信息;
- 后续治疗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继续治疗必要性证明。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常见问题
医保报销了一部分,肇事方是不是只赔剩下的?
就医疗费这一项而言,受害人对已报销部分不再享有向肇事方主张的权利,可主张的是自费与自付部分;已报销部分由医保基金向侵权人追偿。
医保报销会影响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吗?
影响的是医疗费项目的实际损失数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以受害人实际自付的合理医疗费为基数。可参阅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多少?三项限额不能合并使用。
保险公司以"医保外用药"为由拒赔怎么办?
那是另一个问题,详见保险公司以「医保外用药」拒赔合理吗。
一句话总结
医疗费已经医保报销,能不能再向肇事方主张,要看这部分钱是谁出的。受害人自费、自付的部分,当然可以向肇事方主张;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现行规则不再由受害人索赔,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追偿。核心不是"能不能赔",而是同一笔损失不能重复获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