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机关能委托给别的单位吗?答案是明确的:法律对此持否定态度,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现实中,有的查封、扣押是正式执法人员来做,有的却是协管员、临时工、甚至第三方公司的人员上门,不少当事人稀里糊涂就签了字。搞清这项权力能不能转手,直接关系到扣下去的东西算不算数。
先说结论
-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不存在委托给下属单位代为行使的空间。
- 这项权力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具体实施时,必须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来做,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另一回事。
- 遇到无资格人员上门查封扣押,可以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记录身份,并依法复议或起诉。
一、为什么说这项权力不得委托
结论: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不存在机关之间互相转手行使的空间。 委托的本质,是把本该由自己行使的职权交出去,由他人来办。但强制措施直接限制财产和人身,法律对行使主体管得很严,只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认受委托的单位。因此,即便签了委托书、发了内部文件,也不产生让受委托单位合法行使该项权力的效果。当事人面对这种所谓的委托,完全可以不认。
二、有资格实施的到底是谁
结论:有资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并且要落在它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具体动手的还得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这里有两层筛选:第一层是机关层面,得是有权机关,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里,不能越界;第二层是人这一层,必须是行政机关自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所以,临时聘用的协管员、没有执法资格的辅助人员、外聘的保安公司人员,都不是适格主体。看到这类人拿着封条、扣单来办事,就要多个心眼。
三、别把相对集中处罚权混进来
结论:依据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这与委托完全是两码事。 这是法律专门开的一个口子:某些机关经依法配置,集中行使原本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那么与之相关的强制措施,它也有权实施。注意,这是机关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力,不是从别人那里受托得来的,所以并不违反不得委托的规则。实务中有人拿这一点为自己接受委托找理由,其实是偷换概念,站不住脚。
四、遇到没资格的人上门,怎么应对
结论:遇到不具备资格的协管员、第三方公司人员来查封扣押,当事人可以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记录过程,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可以做几件事: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所属机关和依据;用手机记录下现场、人员、文书;对没有资格人员作出的行为,不要简单签收认可,可以书面提出异议。事后可以针对该强制措施申请复议或者起诉,主张实施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并要求解除措施、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现场来了好几个人,你以为人多就正规,其实关键看有没有执法资格、是不是本机关的人。协管员、临时工贴的封条、开的扣单,很可能事后被认定为实施主体不适格。所以先看证件、再谈配合,别急着签字认账。另外,即便对方是正式执法人员,也要看清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实施同样有问题。
一句话总结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且要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相关强制措施属于另一回事,不能拿来做委托的挡箭牌。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