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第一年,很多人第一次在工资条上看到「社保代扣」一栏,第一反应往往是搜「五险是哪五险」,想知道自己每个月被扣掉的钱到底买了什么,哪些是单位缴的、哪些是自己缴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其实有一个很清晰的出处:社会保险法第二条把五个险种一次性列明,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再分别点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谁缴。本文把这些条文摆在一起,做一张缴费分担的对照表,帮你把工资条上的每一项扣款对上号。
先看这三个要点
- 五险就是五个法定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对应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五类风险,这是社会保险法第二条明文建立的制度。
- 缴费分担分两类: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生育两项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职工不缴费。
- 缴费既是义务也是权利的对价:依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有权查询缴费记录、要求经办机构提供服务;职工还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二、五个险种缴费分担对照
| 要件 | 险种 | 缴费义务人 | 对应保障情形 |
|---|---|---|---|
| 缴费分担 | 基本养老保险 | 单位+职工共同缴纳(第十条) | 年老后的基本养老金 |
| 缴费分担 | 基本医疗保险 | 单位+职工共同缴纳(第二十三条) | 疾病、门诊住院医疗费 |
| 缴费分担 | 失业保险 | 单位+职工共同缴纳(第四十四条) | 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
| 缴费分担 | 工伤保险 | 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第三十三条) | 因工受伤、职业病的待遇 |
| 缴费分担 | 生育保险 | 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第五十三条) | 生育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 |
这张表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最后两行。很多职工以为「五险都是我从工资里扣的」,看到工资条上只有三笔扣款还怀疑单位少缴了险种。实际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本来就是零,工资条上不出现这两个扣款项目是正常的,出现反而说明单位做错了。
三、逐款拆解:第二条与第四条各管什么
第二款「等社会保险制度」的「等」字:第二条用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这个「等」字后面还挂着一个正在扩容的体系,比如部分试点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但对职工来说,判断单位该给你上什么保险,落脚点还是这五个法定险种,以及各险种专章里「应当参加」的表述——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用的都是「应当参加」,这是强制性义务,不是单位可选的福利。
第四条第一款:缴费义务与查询权利绑在一起。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费,同时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经办机构提供咨询等服务。这一款实际操作里最有用的是「查询」:每年至少查一次自己的缴费记录(社保 app、电子社保卡、经办窗口都可以),核对单位是不是按月申报、按什么基数申报。发现断缴、少缴,最早的线索往往就在这里。
第四条第二款:监督本单位缴费是法定权利。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这句话在劳动争议里的用法是:当你发现单位没缴、少缴社保,先书面要求单位补办,单位不理会,就可以凭这条去社保征收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监督权不只是纸面上的姿态,它和后面第八十二条的举报投诉权、第八十六条的责令补缴条款连成了一条完整的救济链。
「境内」的范围:第四条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只要用工行为发生在境内,不管单位是内资、外资,也不管职工是中国籍还是外国籍(外国人在境内就业的另有衔接规定),原则上都落入五险覆盖范围。这一点对在跨境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特别重要:境外总部说「我们集团全球统一商业保险」,替代不了境内的法定社保。
追问一:工资条上的三笔扣款和社保记录对不上,先查哪一头
正确顺序是先查记录、再对扣款。社保缴费记录(五个险种的申报状态、缴费基数、到账月份)是权威事实,工资条只是线索:记录显示单位申报正常、但工资条多扣了一笔「社保费」,问题在单位工资核算;记录显示某月断缴、工资条却照常扣款,性质就严重了——扣了职工个人部分却不申报缴纳,除补缴外还可能牵出代扣未缴的违法行为。把两种记录都保存下来,无论找单位交涉还是投诉,都用得上。
追问二:试用期也必须缴五险吗
必须。社会保险的参保义务自用工之日起成立,与是否转正无关。第五十八条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试用期自然包含在内。实务里「转正后再缴」「试用期缴商业险替代」的说法都不成立:三十日内不登记、之后靠补缴掩盖的,滞纳金照算;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社保的,单位照样落入未依法缴纳,员工该投诉投诉、该解除解除。
追问三:单位让签「自愿放弃五险中某一项」的协议,签了会怎样
无论放弃的是哪一项,协议都无效。五个险种的参加义务分别写在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用的都是「应当参加」;放弃协议是当事人对法定强制义务的私下豁免,自始无效。签了字之后你仍然可以要求补缴、投诉,也不会因为这份协议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反过来,单位拿着协议当挡箭牌拒绝补办,只会让自己在滞纳金和罚款上多付账。
追问四:劳务派遣、外包工位的五险由谁缴
看用工关系而非工作地点。劳务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参保,用工单位支付的是服务费;劳务外包的,员工与外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外包公司参保。共同点是:谁与你签劳动合同、谁发工资,谁就负有第五十八条的登记义务和第六十条的足额缴费义务。工作场地在别人家公司,不改变参保义务人。发现「用人单位」没有申报的,直接向该单位主张,程序与普通职工完全相同。
四、工伤、生育为什么职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的筹资逻辑是雇主责任险式的:工作风险由用人单位制造,就由用人单位的缴费来对冲。第三十三条写得非常直白——「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理,第五十三条对生育保险也用了同样的句式。这两个险种的个人缴费比例是零,是法律的明文安排,不存在「公司替你代缴了所以要多扣你工资」的说法。
由此推出两个常见问题的答案:
其一,工资条上没有工伤、生育扣款,是不是单位偷漏了险种? 不一定。要看社保缴费记录里单位是否申报了这两个险种。记录里有、工资条上没有个人扣款,是正常状态;记录里连险种都没有,那就是漏保,可以要求单位补办并投诉。
其二,单位把工伤、生育的「单位部分」也分摊到职工头上扣款,合法吗? 不合法。共同缴费的三个险种里职工只承担本人比例部分(具体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伤、生育的百分之百由单位承担。发现多扣的,要求退还,并保留工资条作为证据。
五、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五险一金是一回事」。五险是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在这五项之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另行调整。讨论单位欠缴时要把两者分开:社保走社保征收机构与监察渠道,公积金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渠道。
- 误区二:「五险必须捆绑着看,少一个就全不算参保」。五个险种各有各的参加义务和待遇条件,但实践中单位参保登记通常一次性办理五险,漏保某一个险种依然构成未依法缴纳,可以就该险种单独主张。
- 误区三:「我是灵活就业,五险都要自己买齐」。灵活就业人员依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对无雇工个人并非普遍开放(生育保险部分统筹区已将与职工医保合并征缴)。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 不适用:已领取退休金人员被返聘(不再建立劳动关系意义上的五险关系)、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单项参保等特殊形态,规则另算。
六、实操建议:入职第一个月做三件事
- 问清申报基数:入职当月要求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参保登记(第五十八条的时限要求),并确认申报的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而不是统一按最低基数;
- 三十天后查记录:登录当地社保 app 或电子社保卡核对五个险种是否齐全、缴费状态是否正常,这是第四条给你的查询权;
- 工资条留底:每月工资条存档,核对个人扣款是否只有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的个人部分,发现多扣、漏缴,先书面提,再投诉,一环一环走。
站内《员工辞职后社保怎么办?断缴有什么影响、怎么接着交》《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职工社保怎么交?》对缴费基数与断缴衔接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五险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法定险种——前三个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工伤和生育全部由单位缴、职工一分不出;查记录、盯基数,是社保法第四条给你的两项日常武器。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当地统筹区政策与个人缴费记录,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