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流程」的人,大多正处在两种位置:一种是单位出了事故,想知道接下来会被怎么查、什么时候能恢复正常生产;另一种是事故受害方或其家属,想知道调查报告什么时候出、能不能看到、不认可有没有救济渠道。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把这件事的顺序写得很清楚,而且它不是到「报告公布」就结束——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还加了一道「一年后回头看」的评估程序,这是 2021 年修正时新增的,很多单位至今不知道有这一步。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六项任务: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 两个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复后一年内组织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 责任往上游走: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还要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第九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处理的环节与责任对照
| 环节要件 | 责任主体 | 法定义务 | 依据 |
|---|---|---|---|
| 调查原则 | 事故调查组 |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 查清原因 | 事故调查组 | 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 定性定责 | 事故调查组 |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 评估处置 | 事故调查组 | 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 教训与整改 | 事故调查组 |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 处理建议 | 事故调查组 |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 报告公开 |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 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 落实整改 | 事故发生单位 | 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 监督检查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对整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 一年评估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 批复后一年内组织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
| 追责延伸 | 事故调查组 | 责任事故还须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 第八十七条 |
| 不得阻挠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 第八十八条 |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四不放过在法条里的对应位置。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四句话本身是政策表述,但它在第八十六条里有明确的法条落点。第一句「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对应第一款「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第二句「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对应第一款末尾「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句「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对应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第四句「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应第一款「总结事故教训」以及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理解这个对应关系很实用:当有人用「四不放过」来要求单位做某件事时,可以直接问他要的是哪一款,那一项的法定义务边界在哪儿。有些要求超出法条,可以据理说明。
第二层:六项任务是一次性完成的,不是分步可选的。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用逗号串了六个动作: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提出处理建议。这是并列的六项,不是「查清原因就行」。实务中最常被忽略的是第三项「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它评估的是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过程本身是否得当。也就是说,事故后的处置也会被当成调查对象。单位在事故当天的每一个动作(什么时候报的、什么时候到的现场、有没有按预案走)都会进入这份评估。
这一点和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是连着的:现场人员的报告义务、单位负责人的抢救义务、政府与部门负责人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义务,事后都会被逐项回看。
第三层:调查报告要公开,「依法及时」不是「可以不公开」。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句写的是「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这里的两个限定词各有含义:「依法」是说公布的内容与方式要依照国务院制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具体办法;「及时」是说不得无限期拖延。对于受害方和家属而言,这是取得调查结论的法定渠道,不需要另行申请信息公开。
实务中常见的误解是「调查报告是内部文件」。从第八十六条的表述看,公布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需要处理的部分另论)。如果迟迟看不到报告,可以先向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询问公布安排。
第四层:整改不是交一份整改方案就算数。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这一款的主体有两个:单位负落实责任,部门负监督责任。单位常见的错误做法是把整改做成纸面工作——一份整改方案、几张整改照片、一个签字表。问题是后面还有第三款的评估等着。
第五层:一年后的回头看,是 2021 年修正新增的硬约束。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这一款有三个要点值得单独记:其一,起算点是「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不是事故发生之日,也不是报告公布之日;其二,评估对象是「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也就是第二款那句话到底做到了没有;其三,评估不通过的后果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这意味着纸面整改会在一年后被翻出来。
对单位来说,这一条的实际含义是:整改要留下可持续核验的证据链——制度改了没有、设备换了没有、培训做了没有、演练搞了没有,这些在一年后都会被逐项核对。对受害方来说,这是一个可以主动关注的节点:一年期满后,评估结果是「及时向社会公开」的。
第六层:责任链条往上游延伸,查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八十七条是整个调查处理流程里最有分量的一条。它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这条的意义在于,它把「单位出事」和「部门有没有把好关」绑在一起。第九十条列了四种具体情形:其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其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其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这四种行为的后果是「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第二款还留了一个兜底: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而言,第八十七条也是一个可用的抗辩角度:如果该管的事项的审批与监督环节存在部门失职,这在责任划分上不是无关事实。
第七层:不得阻挠和干涉,是一条独立的禁止。
第八十八条只有一句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它的主语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限于事故发生单位,也不限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阻挠的表现形式包括拒绝提供资料、拒不签字、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这一条与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是同一条线上的两端:前者管事故发生当时,后者管调查过程全程。
四、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后一句明确「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本文讲的原则、环节与责任链条是本法的规定,调查组的组成、级别管辖、报告的内容格式与时限、批复程序等,要看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不要拿本法的原则性条文去推断具体时限。
第二,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不在本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本文不展开等级划分的具体数字。
第三,第八十七条以「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为前提。 如果事故经调查不属于责任事故(例如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第八十七条关于追查审批与监督部门责任的机制就不能启动。是否属于责任事故,是调查结论的一部分,不由当事人自行主张。
第四,第九十条针对的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人员。 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在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等条文;第九十条是专门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两者主体不同,不要混用。
第五,本文不覆盖刑事责任的实体认定。 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都提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罪名与构成要件要看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本文不作展开。
五、实务清单
事故发生单位在调查处理阶段应当做的六件事:其一,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不转移隐匿证据;其二,按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的要求完成抢救与报告后,保存完整的处置过程记录,因为「评估应急处置工作」会回看这一段;其三,收到调查报告后逐条对照整改措施,形成可核验的落实证据(制度文本、采购凭证、培训签到与考核记录、演练记录);其四,主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不要等一年后的评估才被发现;其五,关注一年期满后的评估节点,评估结果是向社会公开的;其六,如果认为审批或监督环节存在部门失职,按第八十七条在调查阶段提出,而不是事后单独主张。
受害方及家属可以关注的三个节点: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复后一年内的整改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这三个节点都有公开要求。
六、常见误解
误解一:出了调查报告就结束了。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说明,报告之后还有整改落实和一年期评估两个环节,后者还要公开评估结果。
误解二:整改是单位自己的事,做完不用报。 第二款同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第三款的评估也会核对。整改做完不报、不留痕,在评估环节等于没做。
误解三:责任只在单位。 第八十七条明确责任事故还要查明审批与监督部门的责任,第九十条给了四种具体情形与降级、撤职的后果。
误解四:调查报告可以不给看。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误解五:阻挠调查的禁止只针对单位负责人。 第八十八条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