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会中止?简单说,法律列出了四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强制执行就可以停下来。中止不等于终结,它只是暂停,等导致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还会继续。此外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理解这套规则,当事人就知道什么时候可以主动喊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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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中止执行有四种法定情形,符合任意一种即可中止。
  • 中止只是暂停,不是终结,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满三年未恢复的,不再执行。
  • 当事人可以主动提出中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中止期间要注意保存证据,关注是否已经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

四种法定的中止情形

结论:法律规定的中止情形有四种: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种是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比如遭遇重病、失业,短期内确实拿不出钱。第二种是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例如被执行的财物其实归第三人所有,权属存在真实争议。第三种是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这属于利益衡量后的暂停。第四种是兜底条款,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四者是并列关系,符合其一就足以支撑中止。

中止不是终结,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执行

结论:中止执行只是暂停,中止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不少当事人把中止误当成终结,以为从此就没事了。这是最大的误区。中止执行的含义是「先停下来」,一旦当初导致中止的困难缓解了,比如收入恢复、财产权属纠纷解决,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所以中止期间并不是可以完全放任的时间,当事人应当保留好与困难状况有关的材料,也要留意自身情况的变化,避免在恢复执行时措手不及。

中止满三年的特殊规则

结论: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法律还设了一条偏向当事人的规则:如果这个执行本身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又确实没有能力履行,而中止执行满三年都没有恢复,行政机关就应当不再执行。也就是说,长期没有履行能力、又不危害社会的当事人,不会背着一笔永远还不清的负担。这条规则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不能只挑其中一条来主张,具体是否符合,要结合案情判断。

当事人怎么申请中止

结论:当事人可以主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说明自己符合哪一种中止情形。

中止并不完全是被动等待,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时要讲清楚自己符合四种情形中的哪一种,并附上能佐证的资料,例如病历、失业证明、收入减少的凭证,或者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权属材料。书面申请要写清事实和理由,尽量做到有条理、有证据支撑。提交后注意留存副本和送达凭证,便于后续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注意避坑

中止执行不是一劳永逸,别把它当成躲债的空子。情形一旦消失,执行还会恢复,拖着不理反而可能让局面更被动。申请中止要拿得出证据,光说困难没有材料,很难被采纳。涉及其它主体权利的,还要处理好与第三人的关系。如果行政机关既不恢复也不解除,当事人可以主动沟通、催办,必要时通过复议或者诉讼主张权利。

一句话总结

行政强制执行在履行确有困难、第三人主张权利、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等情形下可以中止,但中止只是暂停,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符合条件满三年未恢复的才不再执行。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