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必须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店铺、被扣押货物的当事人,最想知道的就是这个问题的答案。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为了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扩大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它本身不是处罚,也不是最终结论。一旦采取的前提消失,继续扣押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法律因此明确列举了若干应当及时解除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行政机关就没有继续扣押的空间。
先说结论
- 当事人经查明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 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解除。
- 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解除。
- 查封、扣押的期限已经届满的,应当解除。
- 解除时应当立即退还财物;鲜活物品等已被拍卖变卖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
为什么说解除是法定义务
结论:只要出现法定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就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可以拖一拖、谈一谈的事情。 法条使用的表述是「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范,行政机关没有裁量余地,也不能以「案件还在办」「再等等」为由无限期扣押。理解这一点很关键:解除不是当事人求来的恩惠,而是机关依法应尽的职责。
常见应当解除的四种情形
结论: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期限届满,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解除情形。 第一种,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经过调查,如果查明当事人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查封扣押自始就缺少事实基础,自然应当解除并退还财物。第二种,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比如只涉嫌经营违规,却把与案件毫无关系的私人车辆一并扣走,这类财物就应当解除。第三种,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一旦作出,扣押作为保全手段的目的已经实现,就没有继续扣押的必要。第四种,期限已经届满。法律对查封、扣押规定了明确的期限,期限一到,除非依法延长,否则必须解除。除这四种外,法律还留有兜底条款,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同样应当解除。
当事人怎么主张解除
结论:当事人可以主动书面申请解除,并同时保留证据、视情况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最直接的做法是向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财物名称、数量、被扣时间以及申请解除的理由,要求作出解除决定并退还财物。如果机关不答复或者明确拒绝,当事人可以针对继续扣押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解除。对于鲜活易腐、季节性强的财物,更要及时主张,避免损失扩大。
拖延解除的损失能不能要赔偿
结论:违法查封、扣押或者拖延解除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赔偿。 法律明确,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经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如果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机关不仅要还东西,因违法或拖延扣押导致财物贬值、毁损、经营中断等损失,当事人可以一并主张。实践中,主张赔偿要注意固定证据,比如财物被扣前后的状态、票据、鉴定意见等,为损失金额提供支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不要以为财物被扣就只能干等。查封、扣押都有期限,采取的理由一旦消失就要解除,这是机关的法定职责。收到解除通知后,务必当场核对财物的名称、数量、状态,发现少了、坏了要立即书面提出。如果机关拒不解除、久拖不决,越早书面主张、越早保留证据,后续复议或者诉讼就越有利。涉及鲜活、易腐或者季节性财物的,更要抓紧时间主张,别让损失继续扩大。
一句话总结
查封、扣押只是临时手段,一旦当事人没有违法、财物与案件无关、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或者不再需要扣押,行政机关就应当及时解除并立即退还财物,拖延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主张赔偿。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