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有货款纠纷,不想对簿公堂,商事调解从哪一步开始?最近问「商事调解怎么申请」的人不少,本文讲清规则。2025 年起施行的《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五条,把启动与选人两件事定了下来。
先看这几个要点
- ① 向组织申请: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② 一方拒绝即止:任何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调解以自愿为绝对前提。
- ③ 两条选人路径:从名册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组织推荐。
- ④ 「共同」是关键词:选人和托荐都须双方共同完成,单方指定无效。
- ⑤ 名册是白名单:调解员资格以组织公布的名册为准。
- ⑥ 启动调解不等于放弃诉讼:调解不成,诉讼、仲裁路径都还开着。
一、条文原文
- 《商事调解条例》第十五条
- 发生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 当事人可以从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由当事人共同委托商事调解组织推荐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启动步骤
| 要件·步骤 | 规则 | 实务把握 |
|---|---|---|
| 申请 | 向商事调解组织提出 | 提交争议基本情况与联系方式;可单方申请 |
| 征询 | 组织征询对方意见 | 对方明确拒绝的,调解终止,不得强行安排 |
| 选定调解员 | 名册内共同选定 | 双方各自圈定人选后匹配;共同委托推荐亦可 |
| 开始调解 | 双方与调解员确认 | 签署调解规则确认或类似文件后进行 |
「一方明确拒绝」的含义:可以是答复组织的书面拒绝,也可以是明确的意思表示;沉默或拖延不属于「明确拒绝」,但组织不能借「不答复」推定同意。
为什么要共同选定:调解的生命是中立。任一方单独指定的调解员都难获对方信任,所以条例把选人权设计成「双方共同行使」——要么在名册里各看中同一人,要么共同授权组织推荐。
三、调解与诉讼怎么衔接
时间成本:商事调解通常数周内完成,远快于一审程序;费用也显著低于诉讼。
程序效力:调解不成的,争议回归诉讼或仲裁轨道,不受影响;调解中双方为达成和解所作的让步性陈述,一般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不利证据使用(以调解规则约定为准)。
成果固定:调解成功的,形成调解协议;能否获得强制执行力,见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司法确认路径(本系列另文详述)。
四、给企业的行动清单
第一,评估争议是否适合调解——有持续合作关系、事实清楚、双方都有和解意愿的,调解性价比最高。第二,选择有资质的商事调解组织,核对其名册公示。第三,提交申请同时准备好己方主张的核心证据摘要,便于调解员快速进入状态。第四,若对方明确拒绝,立即转入诉讼或仲裁准备,避免在「等对方答复」上虚耗时间。
申请时要带的材料:主体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争议事实与请求的书面说明、合同与往来凭证、已尝试协商的记录。材料齐备的,组织一般能在一两周内安排首次会谈;材料不齐,往往就卡在「对方不确认存在争议」这一步。调解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提出调解申请、对方同意调解,通常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能否中断要看具体行为的性质与留痕——稳妥做法是申请时索取书面回执,并在时效临近时同步评估是否需要直接起诉。
边界:这条用不上的情形
不适用本条的情形: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非商事争议(走各自程序);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启动;法院已委托调解的按诉讼程序内规则办。
一句话总结:商事调解的启动门槛是「向组织申请+对方不拒绝」,选人门槛是「名册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推荐」;一方明确说不,程序就到此为止——自愿,是调解的第一块基石。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争议请结合合同条款与商业关系,咨询执业律师后选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