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拒付之后,持票人可以把承兑人、出票人和全部前手背书人一起告了,而不是只能干等承兑人账上有钱。很多供应商以为“票据过期作废”或者“只能找开票的”,实际规则比这宽得多;真正让人吃亏的,是提示付款超期和拿不到拒付证明这两个操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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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期限: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追索的起点是合规的提示付款。期限写在票据法里,一天都不能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两个要点:第一,定日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窗口是到期日起十日内,电子票据在电票系统里发起,以系统记录为准;第二,就算超期了也不是全完——向承兑人作个说明,承兑人的付款责任还在,丢掉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空间。

二、可以向谁追索

提示付款被拒,追索的门就开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也就是说,追索对象是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全部票据债务人,他们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上把承兑人(付款人)列为第一被告,出票人和链条上的背书人一并起诉,执行时有产可执的概率大得多。注意程序上前置一步:按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除法定例外情形外,持票人要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才能行使追索权——所以拒付记录一定要留好。

三、追索能要多少钱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三块:票面本金、按央行利率算的利息、取证和通知的费用。被追索的前手赔完钱,还可以按第七十一条向它的前手再追索。时效要记牢:对前手的追索权是被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是到期日起二年(票据法第十七条)。

四、拿不到拒付证明的后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纸质票据要拿到承兑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电子票据以系统内的拒付应答记录为准,同样要保存。对方拒不出具的,第六十二条明确它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用函件固定“我已提示、对方拒付”的事实即可。

五、拒付后的操作清单

要准备的材料
  • 到期日起十日内通过电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保存回执;
  • 提示被拒或对方不应答,导出系统拒付记录,同时要求承兑人出具书面拒付说明;
  • 自被拒付之日起三日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书面留痕;
  • 核对票据链条,把出票人、承兑人、全部背书人列为共同被告,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 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兑人、出票人账户;
  • 盯住六个月追索时效,别用普通三年时效去等。

管辖怎么选,见起诉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很多案子可以在自己家门口告;保全怎么做,见如何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流程与担保一文讲清。

六、常见误区

  • 误区一:商票拒付只能告承兑人。 实际上出票人和全部前手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起告才能提高回款率。
  • 误区二:跳过付款请求权直接告前手。 司法解释要求先行使付款请求权,除非有承兑人破产等法定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 误区三:追索可以主张高额违约金。 追索金额法定为票款加利息加费用,不能按基础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加码。
  • 误区四:逾期提示就血本无归。 承兑人责任仍在,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受影响,先别慌。

七、问答

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给钱,走执行这条路,见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还,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全流程与期限。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