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到案怎么办,2026 年 5 月 22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给了一条很窄但很硬的通道:人民法院先交付执行刑罚,但交付执行前必须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在被告知之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异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后重新审理;原判决、裁定对财产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返还、赔偿。先给结论:这十日是“提出即撤销”的十日——不写理由、不举证原判有错、不经过审查批准,只要在十日内提出,原判就得撤销、案子就得重审;真正的风险不在能不能提,而在有没有人告诉他可以提、以及他知不知道要在这十天里提。
先说结论
① 顺序:先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前告知异议权。告知是必经程序,不是可选动作。
② 期限:异议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十日以内提出,不是从到案之日起算,也不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③ 效果:提出异议即撤销原判决、裁定,法院通知检察院,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重新审理。
④ 不问理由:异议不需要说明理由、不需要提供证据、不需要证明原判错误,这一点与上诉、申诉都不同。
⑤ 财产:原判对财产处理确有错误,已经执行的罚金、没收财产应当返还,造成损失的赔偿。
⑥ 逾期:超过十日未提异议的,判决生效并执行,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诉,门槛高得多。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有权提出异议后十日以内提出。
- 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原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一款管“到案以后怎么走”,第二款管“提了异议以后怎么走”。第一款是程序义务,第二款是程序后果,两者之间只隔着一个“十日”。
二、适用本条的四要件
| 要件 | 具体内容 | 判断标准 | 实务要点 |
|---|---|---|---|
| 程序要件 | 判决、裁定是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的 | 卷宗里有缺席审判的立案、送达、公告材料 | 普通程序缺席开庭作出的判决不适用本条 |
| 状态要件 | 判决、裁定已经生效 | 上诉期届满未上诉,或二审裁判送达 | 尚未生效的,走上诉,不走上诉以外的通道 |
| 事实要件 | 罪犯到案 | 被抓获、主动投案、引渡、遣返移交均属到案 | 到案时间以实际控制之日起算,不以入境之日 |
| 程序义务 | 交付执行前告知异议权,罪犯在十日内提出 | 有书面告知书与签收记录;口头告知要有笔录 | 没有告知记录,十日无法起算 |
四个要件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最后一个。前三个是客观事实,法院和家属都容易确认;第四个是程序义务,一旦没有留痕,十日的起算点就变成一团雾,家属主张“没人告诉过他”,办案机关主张“当面说过”,谁也举证不清。
三、十日怎么算:三个日期别搞混
到案日、告知日、交付执行日
条文把期限系在告知日上,不是到案日。这三个日期在实务中往往不在同一天。
到案日,是实际被控制之日。人被抓获后要先押解回办案地,远的要一两天,跨国的可能要先办移交手续。这段时间里,判决书还没送到他手上。
告知日,是法院向他出示告知书、说明异议权之日。这一步要在他被送交执行场所之前完成。
交付执行日,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之日,也就是判决确定的刑期开始计算的节点。从到案到交付执行,实务中短的几天,长的两三周,取决于押解距离、体检、文书流转。
如果有人把期限从到案日起算,等于把押解和体检的时间也算进这十日,实际可用时间可能只剩六七天。家属和辩护人发现起算点被提前,第一件事是把到案时间、告知时间、交付执行时间三个节点分别固定下来:抓获证明、押解记录、告知书签收日期、入所登记日期。
十日是自然日,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
十日按自然日计算,不是工作日。按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入期间,也就是告知当日不算,从第二天开始数;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举个例子:3 月 2 日签收告知书,十日从 3 月 3 日起算,3 月 12 日届满。如果 3 月 12 日是周六,顺延到 3 月 14 日周一。如果被告人在 3 月 13 日周五提出,仍然算在期限内。
看守所里的在押人员没有日历,也没有律师随时可问。辩护人第一次会见时,第一句要问的不是案情,而是“法院有没有给你一份告知书、哪天给的、你有没有签收”。
告知要留痕,口头告知也要有笔录
条文写的是“告知”,没有限定形式。实务中稳妥的做法是书面告知书加签收;罪犯拒绝签收的,由两名见证人见证并全程录像,在告知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口头告知的,要记入讯问笔录或者专门的告知笔录,由罪犯逐页签名。只有一句“我跟他说过了”而没有笔录、没有录音,事后很难被认定为完成告知。
对家属和辩护人来说,告知书是后续一切权利的基础文件。拿到了,十日才开始跑;拿不到,就要马上向法院、驻所检察室书面提出,要求补正告知并重新起算。
四、异议不需要理由:与上诉、申诉的三处不同
这是本条最容易被低估的地方。很多人把它当成“申诉”,以为要写清原判哪里错了、要附证据、要等法院审查。实际不是。
第一处不同,在门槛。 上诉要在上诉期内提出,申诉要符合法定情形、要经过审查才可能启动再审;本条的异议只要在十日内提出,法院就应当撤销原判,不审查理由是否成立。
第二处不同,在后果。 上诉可能被驳回、可能维持原判;申诉多数石沉大海;异议的效果是法定的、即时的——撤销原判决、裁定,通知检察院,重新审理,没有“驳回异议”这个选项。
第三处不同,在范围。 上诉可以只针对量刑,申诉可以只针对某一项事实;异议指向的是整个判决、裁定,一提出,全案归零。
所以要理解这十日的性质:它是一个立法者特意留下的“安全阀”。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辩护再充分,也缺了被告人本人的质证和陈述。人一旦到案,法律不再追问“原判对不对”,直接把案子推回起点。
提出方式上没有太多讲究:书面异议书可以,口头提出由法院记入笔录也可以。异议人应当是罪犯本人;辩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转达、代为起草,但最终要经本人确认,避免出现“家属提了、本人不认”的尴尬。
十日里辩护人能做的四件事
第一,核实告知。到看守所会见时先看有没有告知书原件,记下签收日期,据此推算第十日是哪一天。
第二,起草异议书。正文三行就够:本人姓名与身份、收到告知书的日期、明确表示对该判决(裁定)提出异议。不必论证原判错误,多写的每一句都可能被拿来讨论“异议范围”。
第三,同步提出财产方面的请求。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申请在异议处理期间暂缓处置,避免这十日里车被拍卖、房被过户,等撤销原判时已无原物可返。
第四,为重审做准备。是否需要更换辩护人、是否需要申请调取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需要申请证人出庭,这些工作在十日内就可以启动,不必等撤销裁定送达。
五、财产处理:罚金、没收财产、追缴怎么退
第二款最后一句常被忽略:原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这句话在实务中分量不轻,因为缺席判决往往伴随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而且执行得很快。
罚金。 已经缴纳的,原判被撤销后应当全额退还,不扣手续费、不按比例。分期缴纳的,已缴部分退还,未缴部分不再执行。
没收财产。 原物尚在的,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按实际变价款返还。这里容易出现争议的是差价——一辆车被低价拍卖,返还的价款远低于市场价,差额部分可以主张赔偿。
追缴违法所得。 这部分要分开看:已经发还被害人的,一般不退;上缴国库的,原判撤销后应当返还。涉案财物与本案无关却被一并处理的,返还请求更直接。
赔偿。 条文用的是“返还、赔偿”两个词。返还是把拿走的还回来,赔偿是填补因处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比如设备被处置期间的折旧、经营性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主张赔偿要提供权属证明、处置凭证、价值评估依据。
操作路径有三条,可以并用:在异议书中一并写明财产处理错误的事实与返还请求;在重新审理中作为独立的请求提出;执行已经完成的,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返还申请,附执行凭证。三条路都不走,等判决被撤销后才想起来,往往要多跑几趟。
还有一层衔接要注意:如果涉案财物此前已经通过另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处理过,返还请求的对象和顺序会不一样,可能出现“刑事判决撤销了、另案裁定还在”的局面。这种情况下要把两份裁定的关系在申请书里写清楚,避免两个部门互相推。
六、边界:这十日管不到的情形
第一,判决还没生效的,不走本条。 缺席判决作出后、上诉期内人回来的,走的是上诉或者原审重新处理,不是“异议”。用错程序,十日的时间就白等了。
第二,超过十日不提异议,判决就落地了。 此后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诉,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情形,要经过审查,要有新证据或者程序违法的具体事实。门槛比十日异议高出一个量级。
第三,只对财产部分有意见,也算异议,但要写清楚。 条文没有限定异议的范围,实务中仅就财产处理提出异议的,法院可能只处理财产部分,也可能全案撤销。稳妥的写法是明确写“对财产处理部分提出异议”,同时保留对其他部分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四,异议权是罪犯本人的,家属不能代替行使。 近亲属可以转达、可以催促、可以请律师,但不能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形下“替他提”。本人明确表示不提的,家属单方提出的,效力存疑。
第五,重新审理不等于必然改判。 撤销原判只是把程序推回起点,重新审理后可能轻判,也可能维持原来的刑期。异议的价值在于拿回完整的辩护权——出庭、质证、陈述、最后发言,而不是自动获得无罪结果。
第六,重新审理后能否加重刑罚,实务中有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应参照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的一般原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判已经撤销,重新审理是全新的审判。这个分歧要在庭上主动提出,把不宜加重的理由写进辩护意见,不要等判决出来再争。
第七,人到不了案的,本条无从启动。 死亡、重病无法受审、仍在境外未归,都不构成“到案”,程序停在原地。
七、条文关系网
| 相关规定 | 关系 | 要点 |
|---|---|---|
| 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的规定 | 前提 | 只有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才适用本条 |
| 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 计算 | 开始之日不计入,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 |
| 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公诉的规定 | 衔接 | 撤销原判后由检察院重新起诉,法院重新审理 |
| 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 时限 | 重新审理一般二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 |
| 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 后路 | 逾期未提异议的,只能申诉启动再审 |
| 另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 | 财产衔接 | 涉案财物已另案处理的,返还路径要分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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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见误区
误区一:“判决生效了就没救了。” 到案后十日以内提出异议,原判必须撤销、重新审理,这是法定效果,不需要理由。
误区二:“十日从被抓那天算。” 从被告知有权提出异议之日起算。到案日、告知日、交付执行日往往不是同一天。
误区三:“提异议要写清原判哪里错了。” 不需要。异议不问理由,写了也不影响效果,但不写更省事、更不容易被挑毛病。
误区四:“提了异议也可能被驳回。” 条文没有给法院“驳回异议”的空间,提起即撤销,随后是通知检察院、重新起诉、重新审理。
误区五:“撤销原判就等于无罪。” 撤销只是回到起点,重新审理后仍可能定罪判刑。
误区六:“罚金交了就打水漂。” 原判被撤销后,已缴罚金应当全额退还,没收财产返还原物或者变价款,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
误区七:“家属可以替他把异议提了。” 异议权属于罪犯本人,家属和辩护人可以转达、起草,但不能违背本人意愿代为提出。
给罪犯本人和家属四条建议:一是到案后第一件事是确认有没有拿到书面告知书,没有就拿不到十日的起算点,要立即向法院和驻所检察室书面要求补正;二是把到案日、告知日、交付执行日三个日期分别记下来,用抓获证明、告知书签收、入所登记三份材料固定;三是异议书在十日内递交,一份交法院立案窗口并索取收件凭证,一份通过看守所转交并保留转交记录,不要只口头说;四是同步整理财产线索,罚金票据、查封清单、拍卖成交记录一并附上,返还和赔偿的请求写在异议书里,别等重审结束再提。给办案机关一句提醒:交付执行前的告知是法定动作,一份签收的告知书,胜过事后无数次解释。
一句话总结: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交付执行刑罚,但交付执行前必须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在被告知之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异议的,不问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重新审理;原判对财产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返还、赔偿,已缴罚金全额退还,没收财产返还原物或者变价款。超过十日未提异议的,判决落地执行,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诉,门槛明显更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告知书、执行文书与财产处置凭证,咨询执业律师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