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钱合法吗?先给结论: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法律明确认定合法有效;但如果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没有放贷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借等情形,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不受保护。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关键看"用途"和"资金来源":

① 为生产、经营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有效;

② 资金来源合法、不转贷——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他人的,无效;

③ 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没有放贷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人放贷的,无效;

④ 不用于违法犯罪——明知对方借钱去赌博、走私仍出借的,无效;

⑤ 利率有上限——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企业之间借钱,法律上原则有效

很多人以为企业之间不能互相借钱,这个观念已经过时。现行规则态度很明确: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相互拆借,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外,应当认定有效。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还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之间借款,原则上必须签书面合同。

需要区分三类主体:

情形效力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拆借有效
企业在本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一般有效
无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二、这五种情形,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根据该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要准备的材料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先从银行低息贷出来,再高息转借给他人赚利差;
  •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即"职业放贷";
  •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约定的高额利息就失去依据,出借人通常只能主张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损失。

三、利息能约定多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具体标准在该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 LPR。

四、企业间借贷的实务要点

跟着做
1

签书面借款合同

写明借款用途(生产、经营)、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双方加盖公章;

2

保留资金来源证明

银行流水、自有资金凭证,证明不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3

控制出借频次与对象

偶尔帮扶上下游企业可以,长期、反复、面向多个不特定企业放贷极易被认定为职业放贷;

4

核实用途

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做基本审查,避免资金流向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

5

利率写清并留痕

约定利率不超过签约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利息支付走对公账户并开具发票;到期不还,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及时催收并留存凭证。

五、常见问题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相借钱,合法吗?

一般合法。只要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来源合法、利率不超过上限,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同样有效,但要注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避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企业之间借钱不签书面合同,只有转账记录,行不行?

有风险。企业间借款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仅有转账记录时,对方一旦抗辩是货款、投资款,出借方举证会很被动,建议补签借款合同或借据。

企业间借款约定的利息超过四倍 LPR,会怎样?

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不影响本金和四倍以内利息的效力;已支付的超高利息,可以主张抵扣本金或返还。

六、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避坑

三点提醒:① "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有效的前提,合同务必写清用途并保留用途凭证;② 资金来源要干净,从银行贷款后转手放给别人赚利差,最容易被认定无效;③ 别做成职业放贷,出借频次高、对象广、以放贷为业,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触及刑事风险。

一句话总结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法律认定合法有效,但应签订书面合同、资金来源合法、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一旦出现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借等情形,合同无效,约定利息不受保护。

延伸阅读: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有效吗?、借款合同约定「砍头息」合法吗?、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可以约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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