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平台上几百个卖同类货的商家,平时谁也不认识谁,却在同一天齐刷刷涨了价、取消了同一类优惠——事后追查,发现是平台运营方在群里发通知、在后台调规则。很多人搜「轴辐协议」,就是想弄明白这种「轮毂加辐条」式的合谋算谁的违法:商家说「我只是照平台要求做」,平台说「我没跟谁签垄断协议」。2022 年修正的反垄断法专门加了第十九条回答这个问题:组织者不参与协议也违法,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也违法。2026 年写的这篇,把轴辐协议的识别、责任分配讲清楚,平台方、商家两边都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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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结构是「轮辐」不是「圆桌」: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辐条)之间不直接缔约,通过一个共同的上游、平台或组织者(轮毂)进行意思联络,达成实质上的横向合谋。
  • 新增第十九条抓幕后人: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按垄断协议参与者同样的规则处罚。
  • 平台规则是典型载体:通过平台规则、算法设定、后台通知统一商家价格,同时落进规定第二十条的组织情形与规定第十三条的算法合谋条款。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二十条
  •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下列情形:
  • (一)经营者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方,在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过程中,对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
  • (二)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达成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垄断协议;
  • (三)通过其他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支持、创造关键性的便利条件,或者其他重要帮助。

二、认定要件对照

要件条文要求实务中的把握
被达成的协议落入禁止范围的垄断协议(横向价格、数量、市场分割、算法协同等)轴辐结构下最终仍须构成法定的垄断协议
组织行为对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有决定性或主导作用,或充当信息交流中枢发通知、定规则、设门槛、传话协调都可能构成
帮助行为提供必要支持、创造关键性便利条件提供数据后台、开发统一调价工具、代收共谋信息
责任后果适用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处罚规定按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罚款,组织者往往是从重量级

三、轴辐协议的三种常见样子

第一种:平台当轮毂。平台以「规范市场」「维护生态」为名,向入驻商家发布价格指引、统一调整佣金与促销节奏,商家照办后形成横向协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写得很直白: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分别签协议,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达成垄断协议——平台分别和每个商家「一对一」沟通,法律上仍然可能构成组织行为,一对一的形式挡不住定性。

第二种:行业协会当轮毂。协会召集会员开会形成「自律决议」,会员回去各自执行——协会本身构成组织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被撤销登记;参与执行的会员企业也各自担责。

第三种:上游供应商当轮毂。同一原料、同一货源的几家下游竞争者,通过共同供应商传导涨价信息、协调供货配额,供应商在其中传话撮合的,属于组织或实质性帮助;下游竞争者之间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实质性帮助的认定不苛求全程参与。提供必要的支持、创造关键性的便利条件——比如为协同方提供别的商家报价数据的后台查询、代为组织价格信息交换会、开发方便大家同步调价的工具——即便没有发号施令,也可能被认定。反过来说,偶发的、非关键性的、不知情的商业往来不在此列,「关键性」三个字是入罪门槛。

四、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商家是被平台要求的,商家无责」。明知平台安排在促成横向协同仍参与执行、从中获利的,商家自己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一方;受强制参与、能够证明的,可以在处罚裁量中争取从轻减轻,但「我只是跟着做」不是免罚金牌。
  • 误区二:「平台只是中立市场管理员」。平台制定规则属于正常经营管理的,与以协同定价为目的的规则有本质区别;判断点在于规则是否实质性剥夺商家定价自由、是否促成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协同。中性规则不违法,越界的规则就是第十九条的靶子。
  • 误区三:「没开过会、没建过群就不算组织」。通过算法与数据工具实现的自动化协同同样可能构成——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禁止竞争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无人主持」的合谋照样有人担责。
  • 不适用:平台对自营商品自行定价(无横向协同对象);行业组织发布不含敏感竞争信息的统计报告与成本指引模板(前提是无法据此锁定具体价格);母公司协调旗下受控子公司定价(同一经营者内部行为,另循集团合规处理)。

五、实操建议:平台方与商家各自怎么防

  1. 平台方做规则体检:把涉及商家定价、促销、投放的规则逐条过筛,删除统一指导价、促销价联动条款;运营人员与商家沟通的价格类话术纳入合规审查,留存沟通记录的企业要意识到这些记录日后都是证据。
  2. 算法与数据权限审计:向商家开放同行报价、销量敏感数据的权限要收口,避免「数据中台」变成信息交换枢纽;自动化定价工具上线前做竞争影响评估。
  3. 商家接到「统一动作」通知时:留痕、询问依据、书面表达异议,必要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参与之后想退出的,尽早止损并评估宽大申请。
  4. 行业协会参照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价格自律」议程是最危险的会议室,法务应当场叫停并做好记录。

常见问答

问:平台在商家群里发「建议零售价」,没人回复,但第二天大家都照做了,平台算组织吗? 答:组织行为的认定不要求商家签收确认。规定第二十条看的是经营者对协议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有没有决定性或主导作用——平台单方面发布价格指令、商家集体照办,信息由平台单向传递、协同由平台发起,「轮毂」的结构已经完整。群里「没人回复」不影响定性;发布时间、次日集体调价的对应关系、后续对不执行者的处理,都是拼图材料。

问:平台说只是收集价格数据做「市场监测」,怎么区分正当与违法? 答:正当的市场监测用汇总、匿名的数据,产出的是行业趋势报告,不向单个商家反馈竞对的具体报价;越界的数据中枢把甲的报价实时推给乙,或用数据反向催促「价格偏高」的商家调价,就变成了敏感信息交换的枢纽。判断点在数据的流向与用途:只进不出、聚合发布是监测;定向流转、用于价格协调是组织。

问:商家举报平台组织涨价后,会不会被报复? 答: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商家举报时做好两件事:一是书面举报并留底,写明仅向执法机构提供;二是日常经营留痕,万一遭遇限流、清退等疑似报复,这些痕迹本身就是滥用行为的补充证据。报复性处置若针对举报行为发生,性质上又多了一层可评价的不当性。

问:协会发函指导会员「共同应对低价竞争」,函件本身违法吗? 答:函件内容若含具体价格、折扣底线、分配安排或惩罚机制,就是第二十三条禁止的「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决定、通知」;若只是中性转述公开市场信息、倡导合规,则不违法。收到这类函件的会员要警觉:函件是证据,执行函件是参与——正确的动作是书面回函表示异议并留存,必要时向执法机构反映。

问:上游品牌方让所有经销商「统一市场价」,经销商之间算横向协议吗? 答:这正是轴辐结构的教科书场景——经销商之间本互为竞争者,通过品牌方这个轮毂传递价格信息、协调定价。品牌方的行为构成组织,落进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经销商之间构成借轮毂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两层责任同时存在,谁也别想躲在「我只是听厂家的」后面。

问:展会、行业峰会上同行互相打听报价,正常吗? 答:公开场合交换公开信息(挂牌价、市场行情)是正常商业交流;越界的是打探对方的成本、折扣底线、客户报价单这类敏感信息,且随后出现行为协同。企业参会的合规做法是:敏感问题一律不答、不提供具体数字,会后书面记录可疑交流内容。个人的闲聊在网络时代随时变成证据——群聊记录、名片交换后的邮件往来,执法机构调取起来都不困难。

一句话总结:轴辐协议查的不是那张桌子,而是中间的轮毂——平台、协会、供应商谁组织、谁帮衬,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就把谁按垄断协议参与者来罚;商家也别以为「奉命行事」就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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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平台规则文本与沟通证据,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