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卖同款商品的店,定价算法隔几小时就互相跟价,价格默契得像商量过;用户在平台搜索一个商品,最先看到的是平台自营的同款——很多人搜「算法合谋与平台反垄断」这个话题,就是想弄清这些算法时代的新玩法,法律到底管不管、怎么管。2022 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给出了明确回应:第九条把「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写进了总则,配套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更把算法合谋的具体形态逐条落地。2026 年写的这篇,把算法合谋、自动定价、自我优待三道新考题一次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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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工具不改变行为性质:通过算法、数据、平台规则达成的垄断协议、实施的滥用行为,与人工合谋同样违法——第九条堵住了「机器干的不能怪我」的辩解。
  • 算法合谋有明文形态: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竞争者借算法进行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第十五条禁止通过自动化设定统一转售价格。
  • 自我优待不是当然违法:支配地位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实施第二十二条列举的滥用行为才被禁止;中性排序、正常推荐不在此列。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三条
  •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达成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垄断协议。
法条依据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五条
  •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对价格进行统一、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等方式,达成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垄断协议。

二、认定要件对照

要件算法合谋自我优待
主体前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横向);或支配地位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
行为形态借算法实现意思联络、敏感信息交换、行为协调一致;自动化统一或设定转售价格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从事第二十二条列举的滥用行为
核心难点排除「平行行为的正常解释」:价格跟随是否源于独立算法决策区分正常推荐、质量排序与自我偏向、压制对手
责任落点协议各方+为算法协同提供组织或实质帮助者(第十九条)滥用行为人,按五十七条处罚并可没收违法所得

三、算法合谋:机器不会开会,但会合谋

算法合谋最典型的场景是定价算法的跟随学习:市场上多家经营者使用会监测对手价格并自动跟进的定价工具,最终形成无人指挥却高度一致的价格。认定时规定第六条的四因素照样适用——行为一致性、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能否合理解释、市场结构状况。区分的界线在于:各家独立开发、基于公开市场价格信号作反应的算法,属正常竞争工具;而共用同一个第三方定价服务商、约定数据互通、刻意训练算法跟随特定对手,把竞争决策权交给同一个「大脑」的,就可能构成借助算法达成的协同。

规定第十三条点名的三种方式要记牢:意思联络(用算法实现握手)、交换敏感信息(通过数据接口实时互通报价成本销量)、行为协调一致(算法自动执行协同策略)。第十五条则封死了纵向侧的自动化通道——平台通过系统统一设定、限定商家的转售价格,构成借助算法实施的转售价格维持。这三条合起来传递的信息很直接:法律责任跟着行为走,不跟着代码走;把合谋逻辑写进程序,签字上线的人和获益的公司一样担责。

四、自我优待:什么时候排序手脚算违法

自我优待指平台在自己的销售渠道里,让自营商品或关联业务获得优于第三方的展示与交易条件——搜索置顶、流量倾斜、把第三方数据用于自营选品。它是否违法,仍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框架分析:平台须在相关市场有支配地位;自我优待须落入第二十二条的某类行为——例如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对条件相同的商家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竞争对手合理接入;且没有正当理由。

正当性空间是存在的:平台按相关性、销量、评价排序属于正常经营;把自家物流、支付作为选项之一并明示,不等于强制独占;自营商品质量过硬获得自然曝光,也谈不上优待。违法的形态通常长这样——自营商品在同等条件下系统性压过第三方、规则不公开且不中性、第三方商家因拒绝排他合作遭遇降权、平台用第三方商家的经营数据反哺自营选品与其正面竞争。判断的关键词是规则的中性与数据的边界:排序规则公不公开、对内外是否一视同仁、第三方数据有没有被挪去喂自营。

五、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算法自动调价,出了事没人负责」。经营者对自用算法的输出负责;利用算法从事垄断行为的,按对应条款处理,组织或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还有第十九条兜着。
  • 误区二:「价格一致就是合谋」。寡头市场里公开价格信号引发的平行调价,只要能作出合理解释(跟随公开价、成本同向变化),不构成协议;证据上要看有没有信息交流与协同安排,光看结果定不了案。
  • 误区三:「自我优待=所有自营优先都违法」。没有支配地位的平台自营策略属于经营自由;有支配地位的平台,违法也要落到具体滥用类型与无正当理由上,笼统反对「平台卖自己的货」没有法律依据。
  •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分:刷量控评、误导性的搜索结果标注、诋毁竞品,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竞争排斥结构问题的深层治理走反垄断法。同一平台行为可能两条线并查,但构成要件别混用。

六、实操建议

  1. 平台方做算法治理:定价与排序算法上线前做竞争影响评估,留好训练数据与决策逻辑的说明文档;对自营与第三方的规则一视同仁并公开化,是成本最低的合规策略;
  2. 第三方定价服务商要审:使用跨客户定价工具的企业,确认服务商没有跨客户共享敏感数据、没有「跟随特定对手」的定制功能——工具越智能,共谋风险越高;
  3. 商家遇算法性限流压价:固定后台数据与规则文本,区分正常波动与系统性歧视,向市场监管部门书面举报时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顺序组织材料;
  4. 消费者发现搜索结果误导:优先走消保与广告渠道;涉及支配地位平台系统性排挤的,可提供线索供反垄断举报参考。

常见问答

问:几十家公司用同一家服务商的定价软件,价格高度一致,谁来担责? 答:分两层看。各家使用同一工具、且工具存在跨客户数据互通或跟随定价功能的,使用明知有此功能的经营者在法律上难辞「借助算法协调」的评价;服务商本身若主动撮合、共享数据、设计跟随策略,可能构成组织或实质性帮助。企业采购第三方定价工具前,要求服务商书面承诺数据隔离、无跟随协同功能,并保留承诺文件——这是把责任边界提前画清的关键动作。

问:平台把自营商品排在搜索结果第一屏,违法吗? 答:单看排序结果定不了违法。评价路径是:平台在相关市场有支配地位;排序干预落入第二十二条的具体滥用类型——对条件相同的第三方系统性压制属差别待遇,强制绑定属附加不合理条件;且无正当理由。自营商品质量、销量、履约评分确实领先获得的自然靠前,属正常经营;同等条件被系统性压后、规则又不公开的,问题就大了。关键词是「同等条件下」。

问:平台的排序与定价算法要不要对外公开逻辑? 答:完整公开算法源码不现实,也不被要求;但规则层面的透明度是趋势义务——排序的基本维度与权重方向、定价的构成要素、自营与第三方的规则差异,应当可被知晓、可被解释。规则黑箱化本身就是评价自我优待时的不利因素:拿不出中性解释的平台,在支配地位认定与滥用审查里都会被动。企业与其被质询时现编理由,不如事前把规则说明文档做好。

问:小商家认为被算法压价压流了,能要求平台解释吗? 答:可以先通过平台内申诉机制书面要求说明处置依据,平台给出的理由与数据要留档;答复含糊、理由与数据对不上的,连同后台数据曲线一起作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材料。单个商家力量有限,同类投诉聚合成批、时间线一致,监管端的分析价值完全不同——书面、留痕、成批量,是弱势一方的三个抓手。

问:平台用第三方商家的销售数据做自营选品,违法吗? 答:这是个多层问题。平台获取商家经营数据的基础是平台服务协议,协议对数据用途的授权范围是第一道审查——授权仅限交易撮合与履约保障,却拿去做自营选品,先有合同层面的违约与不正当性;若平台具有支配地位,用商家数据反哺自营与其正面竞争、再配合流量倾斜,会进入第二十二条滥用的评价视野。商家签约时留意数据条款,发现数据被挪用时,合同与反垄断两条线的证据同步固定。

一句话总结:算法不是法外之地——反垄断法第九条把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全部纳入射程;合谋写进代码照样是合谋,优待偏到排挤对手照样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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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算法逻辑与平台规则文本,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