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残疾人钱财有加重情节吗? 有,但它的作用方式和大家想的不一样。诈骗残疾人不是刑法单设的加重档,也不是像盗窃那样把入罪门槛直接砍一半。它走两条路:第一条,在同一量刑档里酌情从严惩处,也就是判得更重一些;第二条更狠——诈骗数额达到下一个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时,直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整体跳档。举个例子:某省诈骗「数额巨大」线是三万元,你骗了残疾人二万四千元,本来还在三年以下,一跳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依据在哪:一条司法解释,两款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列举了五种「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款是关键: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所以这一条其实是两层意思叠在一起:
| 层次 | 触发条件 | 效果 |
|---|---|---|
| 第一层 | 达到「数额较大」并诈骗残疾人 | 在三年以下这一档内从重,不能突破三年 |
| 第二层 | 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八成,并诈骗残疾人 | 升格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跳到下一档 |
第一层大家都能理解。第二层才是真正的「加重情节」,而且它的门槛比很多人以为的低得多——不需要真的骗到三万元,二万四千元就够了。
「接近」到底是多近:八成
「接近」这两个字,司法解释没有给数字,是判例把它补上的。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并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在数额接近的认定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即采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认定标准。
这个案子说的是诈骗老年人,但依据的是同一条司法解释的同一项——第(四)项把「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并列在一起,三类对象适用同一个规则。所以八成这条线,对残疾人同样成立。
还有一层更细的规则,同一个案例的第三点讲了:
对于诈骗总数额已达到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只有其中部分数额相对应的事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不要求该部分数额必须达到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即可升档量刑;但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与从严处罚情节相对应的数额应达到一定比率,即占比不能过低才可考虑升档量刑,当诈骗老年人钱财的数额超过诈骗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时,可整体评价为「以诈骗老年人为主」,即可以「数额接近+诈骗老年人」为由升格法定刑。
这段话解决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一个案子骗了十个人,只有两个是残疾人,能不能升格?
答案分两步:
- 不要求「骗残疾人的那部分钱」自己达到八成——只要总数额达到八成,其中有一部分是骗残疾人的,就可以考虑升格;
- 但这部分占比不能太低,判例给的参考线是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可以整体评价为「以诈骗残疾人为主」。
占比不到一半,也可以争升格,但要有其他从严情节支撑;占比明显偏低(比如十个受害人里只有一个),强行升格就有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这恰恰是辩护可以打的地方。
套算一遍:数字怎么落
各省的「数额巨大」标准不一样(三千至一万、三万至十万两个幅度由各省定),算出来的升格线也不同。下面按几种常见的省级标准演示:
| 本省「数额巨大」标准 | 八成升格线 | 本省「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 八成升格线 |
|---|---|---|---|
| 三万元 | 二万四千元 | 五十万元 | 四十万元 |
| 六万元 | 四万八千元 | 五十万元 | 四十万元 |
| 十万元 | 八万元 | 五十万元 | 四十万元 |
这张表最该被记住的是第一行:在「数额巨大」定为三万元的省份,骗残疾人二万四千元就从三年以下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万四千元,很多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第一反应都是「小案子」,实际上已经够得上重档。
要把这个数字算准,得先查本省现行的具体标准文件。各省的标准会随经济情况调整,网上流传的旧表常常过时,最好以省高院、省检察院近年的正式文件为准,或者让律师在阅卷时直接用起诉书援引的标准反推。
和盗窃罪比:机制完全不同
很多人把诈骗和盗窃的从重规则混在一起,实际上两套规则差别很大,搞混了会算错。
| 项目 | 诈骗罪(受害人为残疾人) | 盗窃罪(受害人为残疾人) |
|---|---|---|
| 入罪门槛是否降低 | 不降低 | 降低:盗窃解释第二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可按正常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
| 是否升格法定刑 | 数额达下一档八成时升格 | 数额达「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特定情形时,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依据 | 诈骗解释第二条 | 盗窃解释第二条、第六条 |
也就是说:盗窃罪是门槛先减半,再在五成处升格;诈骗罪是门槛不变,在八成处升格。 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
诈骗罪门槛不降,这一点对当事人其实是好消息——如果涉案金额很小,骗残疾人和骗普通人一样,都要看有没有到「数额较大」的线。但一旦跨过八成这条线,跳档的幅度就很大。
还有几条会同时触发的从重事由
骗残疾人的案件,往往不只踩一条线。要一起看清楚:
- 诈骗救济、医疗款物(第二条第(二)项):如果骗的是残疾人的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医疗救助款,这一项也成立,与第(四)项并列;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第(五)项):残疾人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出现这类后果,从重幅度会明显加大,而且这一项在实务中常常是「升格」的主要理由;
- 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第(一)项):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批量行骗的,这一项直接成立,同时还会触发电信网络诈骗的专门规则;
- 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第二款明文规定,首要分子即使不具有五项情形之一,只要数额接近,也可以升格。
这几项可以叠加评价,但不能重复计算——同一个事实不能在「从重」和「升格」里各用一次。这一点在量刑辩护中是常规的减让点。
辩护和相关应对,从这几个地方下手
第一,受害对象是否属于「残疾人」,要有证据。 「残疾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通常以残疾人证、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为依据。实务中有把「腿脚不便的老人」「听力不好的中年病人」直接认定为残疾人的情况,这是可以争的。没有残疾人证、没有鉴定意见,仅有陈述说「他是残疾人」,证据上站不住。
第二,升格所依据的数额是否算准。 八成这条线是算术题,基数(本省「数额巨大」标准)和分子(诈骗数额)都不能错。案发时间跨越标准调整的,要按从旧兼从轻处理。
第三,占比是否达到可以整体升格的程度。 前面讲过五成这条参考线。如果骗残疾人的金额只占总额的两成,强行升格就是罪责刑不相适应,这是最有力的辩点之一。
第四,同一事实有没有被重复评价。 「骗的是残疾人」不能既作为升格依据,又在升格后的量刑档内再作为从重情节加一次。
第五,退赔和谅解的位置。 涉残疾人案件里,退赔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价值高于一般案件——不仅是从宽比例,还直接影响社会危害性的评价。退赔要退干净,最好通过办案机关或社区、残联见证。
三类案件要格外小心,别自己把情节做重:
① 继续联系被害人「做工作」。 涉残疾人案件里,反复上门、反复打电话要求改口或撤案,很容易被认定为妨害作证或者打击报复,性质比原来的诈骗严重得多。
② 拿「他自己愿意给」当理由。 残疾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另一个争点。如果对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自愿处分」的效力会被否定,反而加重评价。
③ 拖到判决后才退赔。 升格发生在起诉和审判阶段,退赔越晚越没有意义。八成这条线一旦踩上,退赔只能在重档里争取从轻,回不到轻档。
几个具体问题
问:骗残疾人一万块,会比骗普通人一万块判得重多少? 答:一万块通常在「数额较大」档内(具体看本省标准),这一档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骗残疾人在这一档内从重,表现为量刑时靠上取、少用缓刑、罚金从高,一般不会突破三年。从重幅度没有固定比例,实务中常见的差异在几个月到一年之间,个案差别很大。
问:受害人有残疾证,但骗的时候我不知道,还算从重吗? 答:这一项在司法解释里的表述是客观的「诈骗残疾人……的财物」,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但从重和升格都要考虑主观恶性,确实不知情、且从行为上看不出对方明显残疾的,可以从「酌情」二字上争取不从重或从轻从重。这是可以争的空间,不是必然。
问:骗的是残疾人,但骗的钱是他家属的,怎么算? 答:看钱的实际归属和交付人。如果是家属基于错误认识交付的,受害人是家属,第(四)项的适用就要打问号;如果是残疾人本人交付、家属只是事后知情,仍然适用。这个区分在实务中常被忽略。
问:残疾人自己也有过错,会影响吗? 答:会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性。比如被害人轻信了明显不合常理的高回报承诺,这在评价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害人过错时可以提,但不能据此否定诈骗成立,也不能直接抵销第(四)项的适用。
问:和解了、赔了钱,还能不能争取缓刑? 答:在「数额较大」这一档,全额退赔加谅解加认罪认罚,争取缓刑有现实空间;一旦因为八成规则升格到三年以上,缓刑就不再适用(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只能争取减轻处罚把它拉回三年以下,或者争取从轻在三年到四年之间量刑。
条文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归结
有加重,但走的是「八成升格」这条路,不是设一个独立加重档,也不是像盗窃那样砍半门槛。记住三个数:八成是升格线,五成是能否整体评价为「以骗残疾人为主」的参考线,本省的「数额巨大」标准是这一切的基数。三个数算错一个,量刑档就错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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