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厂区里大量工人是「劳务公司」派来的,可有的劳务公司连派遣许可证都没有,甚至就是个中介个人拉的队伍,工资一断,三方开始踢皮球——搜「无证派遣欠薪用工单位清偿」的工友,多半撞的就是这种局。2026 年写的这篇,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讲透:三种不合格派遣情形、用工单位为什么必须先掏钱、掏完钱向谁追。
先看这三个要点
- 三种不合格情形:派人的是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三种任一出现,条十八就派上用场。
- 用工单位清偿:不管派出方多不靠谱,欠了农民工工资,由实际用工的单位先清偿。
- 可以追偿:用工单位付完钱,可以依法向真正应当担责的派出方追偿——先保工资,再算内账。
一、条文原文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二、要件拆解
| 要件 | 条文要求 | 常见场景 |
|---|---|---|
| 用工形态 | 农民工系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干活 | 与「劳务公司」没签直接合同、由中间人带进场 |
| 派出方不合格 | 派出方是个人、无合法经营资格、或无派遣许可证 | 查「劳务公司」营业执照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欠薪事实 | 派出方拖欠了这些农民工的工资 | 工资表、考勤、催薪记录 |
| 责任主体 | 用工单位(实际用人的一方)清偿 | 找实际干活的那个项目、厂区的主人 |
| 追偿安排 | 用工单位付完可依法追偿 | 内部责任,与工友无关 |
要件核对里最关键的一步是查派出方的两证:营业执照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许可制度是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没有许可证就派人,本身就是违法经营;工友不用管两家之间怎么分摊,抓住「无证派遣」这一条,工资的清偿主体就锁定在用工单位。
三、与合法派遣的责任划分
劳务派遣合法运转时,工资由派遣单位支付,用工单位不直接对工资负责;派遣单位欠薪,劳动者走的是对派遣单位的追讨路径。条十八调整的恰恰是派出方不合格的情形:准入门槛都没过的「派遣」,法律不再让它挡在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工资责任直接压到实际用工的单位头上。
这样设计有它的道理:用工单位享受了工人的劳动,却用一个无证中介来隔离工资风险,等于把用工成本外部化。条十八把这个便宜收回来——用谁的工,谁对工资兜底;至于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诈骗、追偿,都排在农民工工资之后。
四、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我是XX劳务派来的,只能找劳务」。先查它有没有派遣许可证——没有的话,直接找用工单位,条十八就是干这个的。
- 误区二:「用工单位说钱已经付给中介了」。付款给派出方是用工单位与派出方之间的结算,不能对抗农民工的工资请求。
- 误区三:「个人带的队伍算不算派遣」。个人组织农民工进场干活,正属于条十八「使用个人派遣的农民工」,用工单位照样兜底。
- 不适用:派遣单位有证且合法经营的(工资向派遣单位主张);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走劳动关系路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转包、违法发包欠薪(走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五、实操建议
- 进场先拍两样:劳务公司的名称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没有证就是条十八情形,工资主张对象直接换成用工单位;
- 锁定用工单位:维权信息告示牌、门禁登记、工作服、考勤系统,都能证明「实际用工的是谁」;
- 书面主张:向用工单位项目部递交清偿请求,写明依条例第十八条;不理会就向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 金额大、人数多的,监察责令支付仍不付的,注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线索,移交公安也是一条压力通道。
站内《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对用工形态辨析和维权路径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无证派遣、个人带队、皮包公司派人——只要派来的「东家」不合格,工资就由实际用工的单位清偿,条例第十八条先把工人的钱保住,再让用工单位自己去追。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派遣资质与用工证据,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