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什么,自认以后能不能撤销,先给结论: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不等于认输,但撤销自认只有两个法定口子,且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先看结论
① 自认的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 ② 两个不适用: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③ 沉默也可能构成自认:对另一方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的,视为承认(证据规定第四条)。 ④ 撤销只有两条路: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证据规定第九条)。
法条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自认的效力与边界
自认的核心效力只有一个: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但要注意它的边界:
什么时候算自认
不限于当庭陈述,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里明确承认于己不利事实的,都适用。
两个"不适用"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自认与已查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对不利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是否构成自认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
最容易忽视的一点:沉默也算自认
很多人以为"我就是不回答,法院拿我没办法"。事实恰恰相反: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证据规定第四条)。被问到关键事实时沉默,可能直接被算作"认了"。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怎么算
- 普通共同诉讼: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只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不及于其他人。
- 必要共同诉讼: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沉默: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说明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自认能不能撤销
可以,但门槛很高。撤销自认只有两个法定情形,并且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对方同意,法院应当准许。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要能证明存在胁迫或者重大误解。
人民法院准许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除此之外,"事后觉得划不来""当时没想清楚"都不属于法定撤销理由。
常见问题
自认了是不是就等于输掉官司?
不等于。自认只免除对方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案件结果还要综合判断。
自认的事实是错的,法院会认吗?
自认的事实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及身份关系等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也不适用自认。
自认以后还能反悔吗?
只有在经对方同意,或者自认系受胁迫、重大误解作出这两种情形下,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才会准许撤销。
延伸阅读: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哪些案件适用? 与自认都关系到"谁来举证";证据不足会有什么后果? 可帮助理解自认在证据体系中的位置。
一句话总结:自认是一方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对方无需举证,沉默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视为自认;撤销自认只有"对方同意"和"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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