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演出经纪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会有什么后果? 商丘网信 2026 年 11 月 2 日通报的四起网络生态治理典型案例里,有一张很具体的罚单:商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被责令关闭取缔、没收演出器材(电脑 2 台)、罚款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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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万元,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 1 万元」这一档的最低罚款;对一家做主播、做演出的公司来说,更重的其实是经营活动被直接取缔。

关键结论

三句话说清: ① 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属于营业性演出;做演出经纪,要先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② 无证擅自经营,轻则取缔、没收器材和违法所得、罚 5 万至 10 万,重则按违法所得 8 至 10 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刑责。 ③ 主播签约前,先查公司有没有证、证上写的是什么经营范围;只谈保底和流量、不谈资质的,风险往往在后头。

一、这张 5 万元罚单,依据是什么

通报写明,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据此作出上述处罚。

条例第六条把门槛写得很清楚: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向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换句话说,做演出经纪不是「注册个公司、签几个主播」就能开张。人员、资金、审批,三道门槛都要过。

二、什么算「营业性演出」

条例第二条给了一个很窄的定义: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三个要素要同时看: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现场文艺表演。商场促销的歌舞表演、景区实景演出、livehouse 的售票演出,通常都落在里面;公司年会、学校文艺汇演这类不对外售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一般不属于。

那直播、团播算不算?要分情况。纯线上的网络表演,归网络表演经营管理的规定管;但如果机构做的是线下演出、艺人经纪、演出组织,或者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名义签主播、接商演,就要看它有没有相应的演出经纪资质。通报同时援引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说明监管口径是把网络表演经纪纳入演出经纪的资质管理,不是「线上就可以不办证」。(该办法本地法规库未收录,本文不引条号。)

三、无证的代价,不止 5 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 至 10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 万至 1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罚则有三个层次,很多机构只看第一层:

第一层是取缔。 不是「补办证继续干」,而是经营活动被直接叫停。对靠演出、商演、艺人经纪吃饭的公司,这等于业务停摆。

第二层是没收+罚款。 演出器材(本案是电脑 2 台)和违法所得都会被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按 8 至 10 倍罚,不足 1 万元的按 5 万至 10 万罚。

第三层是刑事责任。 无证经营中还涉及诈骗、强迫交易、淫秽表演、未成年人陪侍的,可能另行构成犯罪。

另外,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原许可证要被吊销、撤销。「借一张证来用」「挂靠有证公司」这条路,法律上是堵死的。

四、主播签约前,先查四件事

对主播、艺人来说,机构有没有证,直接关系到这份合同能不能稳定履行。签约前至少查四件事:

跟着做
1

查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看经营范围里有没有演出经纪;要求出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对证上的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有效期。

2

查证照与主体是否一致

签约主体是 A 公司、证是 B 公司的,要问清两家关系;「母公司持证、子公司签约」的,在合同里写明履约主体和责任承担。

3

看合同的关键条款

账号归属、收益分成与结算周期、保底与考核、违约金、解约条件、竞业限制,逐条看清;空白合同、口头承诺不签。

4

留好履约证据

每月的分成对账、直播时长记录、商演安排、对方付款记录,定期导出保存。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① 无证经营是行政违法,通常不当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主播仍可依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但解约、赔偿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判断,别以为「对方没证,合同就自动作废」;② 不要签「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也不要把身份证、银行卡交给机构「统一保管」;③ 遇到要求「先交培训费、押金」的,先查资质再谈钱。

五、机构想合规,路只有一条

合规路径不复杂,但没有捷径:

先办证,再经营。 按条例第六条准备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资金等条件,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拿到许可证后,按证载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不要借证、挂靠。 出租、出借、买卖许可证,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明确罚则,出借方和借用方都要承担后果。

把资质写进合同。 与主播签约时主动披露许可证信息;与场地方、品牌方合作时,把「持证经营」写成履约前提,避免演出被叫停、合同违约。许可证有有效期、专职人员也会流动,到期前及时续期,别等执法检查才发现问题。

机构没证,主播能不能直接解约?

不一定能「直接」解约。要看合同有没有把「持证经营」写成履约条件,机构无证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主播自己有没有继续履行。建议先书面催告、固定证据,再按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处理。

法条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一句话:主播看流量,机构看资质;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做得越大,停得越快。 主播与 MCN 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见主播与MCN是劳动关系吗;机构扣留收益怎么算,见MCN扣留主播收益:分成结算争议;想解约、被索要高额违约金,见主播想解约,MCN 张口要几百万违约金。


作者:赵跃律师(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教你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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