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被强制或者诱导购物,是跟团游里最常见、也最让人无奈的纠纷。很多人以为只要"没被硬拽进店"就只能自认倒霉,其实法律对旅行社的安排有明确约束:哪些店不能指定、哪些钱不能赚、游客事后能不能要求退货退款,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都写了。关键是把条文用足,并且把证据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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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③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属于例外。 ④ 违反上述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⑤ 维权时,行程单、购物小票、录音录像和同团游客的证言都很关键。

一、旅行社的红线在哪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这条条文分三层:第一层禁止"不合理低价加诱骗加回扣"的经营模式;第二层禁止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时,才属于例外;第三层给了游客明确的救济方式——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可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二、"诱导"同样落入规制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条文并不只针对"强制"。以不合理的低价招揽游客,再用各种话术让游客在指定场所消费、从商家拿回扣,本身就是被禁止的行为。所谓"不进店就不让走""不买就换脸色""导游反复强调支持工作",只要实质上是在诱导消费、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就落在这条条文的射程之内。

判断时可以从几个角度看:这个团的价格是不是明显低于正常成本;购物场所是不是旅行社指定安排的;导游是否从中获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这几点越清楚,主张就越有依据。

三、事后怎么主张

跟着做
1

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旅行社提出书面要求,明确是办理退货还是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2

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付款记录,作为退货货款金额的依据。

3

旅行社不予配合的,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4

投诉仍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先行垫付货款或者退费。

5

索要并留存行程单、合同、缴费凭证,用于证明旅行社的组织安排关系。

要准备的材料
  • 旅游合同与行程单:看清是否写明了购物安排和另行付费项目。
  • 购物凭证:小票、发票、收据,越完整越好。
  • 现场证据:录音、录像、聊天记录,重点固定"被要求购物"的过程。
  • 同团游客证言:多人同行的情况下,相互印证的价值很高。
  • 支付记录:转账、刷卡、扫码记录,用于对应主张金额。

四、常见问题

只是"建议"购物,没有强迫,能维权吗?

可以主张。条文禁止的是旅行社安排购物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不要求达到"强制"的程度。只要存在不合理低价、指定购物场所、获取回扣等情形,就属于规制范围。

我自己主动买了,还能要求退货吗?

需要区分。如果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属于条文规定的例外;如果仍是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则可以主张。

三十日的期限从哪天算?

从旅游行程结束后起算,三十日内提出。注意在期限内提出要求,并保留提出时间的证据,避免因超期影响主张。

退货货款谁先垫?

依条文,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也就是说,游客不必自己去和商家反复交涉,可以先向旅行社主张。

跟团游遇到强制购物、诱导购物,法律给出的路径比较清晰:先看行程是不是不合理低价团、购物场所是不是旅行社指定安排的,再在三十日内向旅行社提出退货退款要求,同时把证据固定好。个案中是否属于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往往需要结合合同和现场情况判断,建议尽早咨询执业律师。

旅游途中被强制消费的处理思路,可以参见旅游途中被强制消费,怎么维权;行程被擅自变更时能否索赔,可对照旅游团擅自变更行程,可以索赔吗;机票、酒店退改签费用是否过高,也可以参考机票、酒店退改签费用过高,合理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