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开标评标定标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多半是两类场景:一是投标人怀疑这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问题——人数不对、专家不够、专家是招标人指定的,想知道能不能据此提异议或者投诉;二是招标人被指出“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合规”,需要处理后续。这两种场景指向的是同一组条文,而这一组条文里最重要的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三个数字: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从业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这三个数字是硬线,不是指导性意见。
先看这三个要点
- 组成三要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专家产生方式以随机抽取为原则: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
- 定标环节的三条时间线: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
-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二、三个环节的行为要件
| 环节要件 | 法律要求 | 违反后果 | 条文 |
|---|---|---|---|
| 开标时间要件 | 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的,责令改正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开标地点要件 | 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同上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
| 开标人数要件 |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 程序无效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 密封检查要件 |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也可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 记录缺失在争议中不利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
| 组成人数要件 | 五人以上单数 | 组建不合规,责令改正、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评审结论无效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 专家比例要件 |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同上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 专家资格要件 |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同上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 专家产生要件 | 除特殊招标项目外,随机抽取确定,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 | 同上 |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 回避要件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已进入的应当更换,成员应主动回避 | 应回避而不回避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禁止参加评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保密要件 | 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泄露的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处罚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评标依据要件 |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依据 | 不按标准评标的,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资格 |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
| 候选人要件 | 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 |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 公示要件 |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 |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 定标要件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三、开标环节:三个“同一”与一次现场异议机会
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这里的要点是“同一时间”——截止即开标,中间不留缝隙,这是为了防止投标文件信息在截止后被泄露。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开标的具体动作: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二款强调: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不能只拆一部分。第三款要求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这条记录义务在事后争议中常常是关键。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给了投标人一个很特别的权利: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这个异议窗口只有开标现场这一刻,错过了就不再有“当场答复”的机会,只能走后续的投诉路径。
四、评标委员会:三个数字怎么算
五人以上单数。 成员人数必须是五人或者五人以上,且为单数(5、7、9……),目的是保证表决不出现平票。
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五人委员会中专家至少要有四人(5×2/3≈3.33,向上取整为4);七人委员会中专家至少五人(7×2/3≈4.67,向上取整为5)。换句话说,招标人代表最多只能占三分之一。
专家须从业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这是两个并列条件:年限条件(满八年)与职称条件(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给没有高级职称但有相当专业能力的人留的口子,但它需要能够被说明和证明。
专家从哪儿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给了两个来源: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产生方式上,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把招标投标法的“可以”收紧成了“应当”: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
什么是“特殊招标项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给了定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这个定义是限缩性的,不是招标人觉得特殊就特殊。
五、评标过程:两条禁令与一次更换机制
两条禁令。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的后半句是评标活动的基石: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款列了五项禁止: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一次更换机制。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这一句很关键——更换不是“接手继续”,而是“重新评审”。
同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评标时间保障: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这是强制性的,不是可商量的。
六、定标:候选人、公示与“排名第一”
候选人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拒绝签字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这一设计避免了因个别成员不签字导致评标卡壳。
3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给了利害关系人一个异议窗口: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列了四种可以往后顺延的情形: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出现这四种情形时,招标人可以按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两者择一,由招标人决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定标的两种模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针对“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和“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两种情形,规定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七、确定中标人前的那条红线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对应的罚则在第五十五条: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这条红线与合同的订立直接衔接——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重申: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上述组成规则针对的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措辞明确限定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的项目在评标组织上有更大的自治空间,但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一旦选择了招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仍然适用。
第二,本文不展开各类专业工程评标的具体细则。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领域都有各自的评标规定,具体项目要叠加适用。
第三,公示期的起算点容易出错。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表述是“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起算点是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不是评标完成之日,也不是评标报告签字之日。
第四,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是个人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一点与行政机关的集体决策不同,每个成员都要为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九、实务建议
给投标人的核查清单:开标时看人数——不足三个应当不得开标,仍然开了的可以当场提异议;评标结果公示后看四项——候选人是否超过3个、是否标明排序、公示是否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发出、公示期是否不少于3日;对自己被否决的,看评标委员会是否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有没有引用招标文件里没写的标准。
给招标人的三个动作:组建评标委员会时留好抽取记录(证明是随机抽取而非指定);评标前把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单独整理一份发给每位成员;公示前核对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适用——如果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选排名第一之外的候选人必须有第二款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作支撑。
给评标专家的两条自律:有回避事由的主动回避(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把“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列为可被禁止参加评标的情形);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项目的评标组织与定标,请结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与现行有效文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