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条款有效吗,现在的答案是分两半看: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关于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约定依法确定管辖。也就是说,这类条款不是整条作废,仲裁那一半拿掉了,诉讼那一半仍然管用。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约定的法院起诉,不必先去仲裁。
一、新批复把规则定下来了
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5〕15号批复第四条明确,这类条款中仲裁约定无效、诉讼管辖约定继续有效,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关于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约定依法确定管辖。
这一条解决的是长期存在的分歧。此前遇到「或裁或审」条款,有的观点认为它违反仲裁协议应当明确唯一的要求,整条无效;有的认为只有仲裁部分无效,诉讼部分照旧。第四条采的是后一种思路,并且写明「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约定依法确定管辖」,等于告诉当事人:约定的那个法院仍然可以去。
需要留意适用范围。这份批复针对非涉外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问题,涉外商事合同、海事海商等专门管辖案件另有规则,不能照搬第四条。
五句话记住要害
- 「或裁或审」条款不是整条无效,是仲裁部分无效。
- 诉讼管辖约定继续有效,可以直接去约定的法院起诉。
- 仲裁部分无效的原因是缺少确定、唯一的仲裁合意。
- 对方已申请仲裁的,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效力异议。
- 起草时只选一种,仲裁写机构全称,诉讼写具体法院。
二、仲裁那一半为什么无效
结论:因为「可裁可诉」等于没有把争议排他地交给仲裁,缺少确定、唯一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二)仲裁事项;
-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合意排除法院管辖,一裁终局,没有上诉。既然是「排除」,合意就必须确定:交给仲裁还是法院,只能选一个。写「可以仲裁也可以起诉」,等于把选择权留到纠纷发生后再定,而那时双方立场对立,几乎不可能补成一致。
第五条但书的意义就在于此:仲裁协议有效,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照常受理。所以判断能不能起诉,第一步永远是看仲裁协议本身有没有效力。
三、四种写法,四种结果
结论:只写仲裁的,法院不受理;只写法院的,只能起诉;写「先裁后审」的,一般仍按仲裁处理;写「或裁或诉」的,仲裁部分无效、可以起诉。
| 条款写法 | 仲裁条款效力 | 能否直接起诉 | 说明 |
|---|---|---|---|
| 只约定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 有效 | 不能,法院不予受理 | 机构名称须明确 |
| 只约定某某法院管辖 | 无仲裁条款 | 只能起诉 | 法院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
| 先仲裁,不服再起诉 | 一般有效 | 不能,须先仲裁 | 约定两级程序的部分通常不影响仲裁效力 |
| 可仲裁也可起诉 | 仲裁部分无效 | 可以起诉 | 诉讼管辖约定继续有效 |
「先裁后审」常被误认为和「或裁或审」一样无效,其实不同:它的仲裁合意是确定的,只是多加了一道「不服再诉」的程序安排,这道安排因违反一裁终局无法实现,但不影响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
四、现在能不能直接起诉
结论:可以。仲裁约定无效,法院不再适用「有仲裁协议不予受理」的规则,按诉讼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一条第二项的前提是「书面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约定已认定无效的,不属于这一项情形,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操上有两个动作。第一,起诉时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单列一段,说明该条款依批复第四条仲裁部分无效,并附合同文本。第二,管辖法院按约定的诉讼管辖确定,约定不明的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约定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对方可能依批复第一条主张管辖协议无效,这时要准备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连接点证据。
五、对方已经申请仲裁了怎么办
结论: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效力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错过这个节点,异议很可能不再被接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里有一个选择:向仲裁机构提异议,还是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两者都可以,但一方已向仲裁机构提出、另一方转向法院的,由法院裁定。仲裁机构对自己受理的案件往往倾向于认定有管辖权,所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通常更稳妥。
时间节点是硬约束。首次开庭前不提异议,后续再以「条款无效」抗辩,空间会被大幅压缩;仲裁一裁终局,裁决后只能走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程序,门槛高得多。
- 不要把「或裁或审」当成整条无效。诉讼管辖约定仍然有效,你可能仍要在合同约定的那个法院应诉,而不是随便找个法院立案。
- 不要等到裁决出来才主张条款无效。首次开庭前不提异议,后面基本没有补救机会。
- 不要以为这条批复能覆盖所有案件。它针对非涉外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另有规则,专门管辖案件也不能靠约定改变。
对起草合同的人来说:争议解决条款只能选一种。选仲裁,写清仲裁机构全称,不要写「当地仲裁机构」;选诉讼,写清具体法院,并确保该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留一个「或」字,就是给对方留一个拖延的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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