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违法所得的价值认定,走的是「两步折算+就低」的路子。 第一步,如果是与美元等外币稳定挂钩的币种(比如各类稳定币),先把它折算成挂钩的外币;第二步,按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换成人民币。如果违法所得是在一段时间内陆续取得的,取这段时间里汇率中间价的最低值。没有稳定挂钩的币种(比如比特币这类价格剧烈波动的),则多按被害人的取得成本或者销赃所得认定。这套算法不是学术讨论,它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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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问题:虚拟货币算不算「财物」

先说清一件事,否则后面全是空的。

2021 年 9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很多人由此得出一个错误结论:虚拟货币在国内不合法,所以偷了不算犯罪。

这个推论是错的。「不是法定货币」和「不是财产」是两回事。 虚拟货币在刑法上被视为财产性利益——它可以被占有、被转移、被变现,有价值,被害人确实遭受了财产损失。所以它能成为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的对象,也能成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对象。

法院的裁判也支持这个立场。前面提到的张某抢劫案就把比特币当作抢劫的对象处理,只是数额按被害人支付的对价算。

但要注意一个分岔:不同罪名对虚拟货币的「用法」不一样。

罪名虚拟货币在案件中的角色数额标准
盗窃罪犯罪对象(财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省定)
诈骗罪犯罪对象(财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各省定)
抢劫罪犯罪对象(财产)参照盗窃、抢夺标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入系统后取得的数据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破坏的数据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的对象视上游犯罪数额

这个分岔很关键。同样是偷了价值一万元的虚拟货币:

  • 按盗窃罪,一万元可能刚过某些省的入罪线,刑期在三年以下;
  • 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五千元就够「情节严重」,但这一档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升档要「情节特别严重」。

罪名不同,入罪线和量刑结构都不同。而这两个罪的适用,取决于行为方式:破解账号密码进入系统把币转走,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利用系统漏洞直接划转、或者骗取私钥后转走,争论空间更大。实务中常有案件一开始按盗窃立案,最后以计算机类罪名起诉,或者反过来。

核心算法:两步折算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6-04-1-252-002 · 重庆市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虚拟货币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认定其违法所得虚拟货币的价值,从而确定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与某种外币稳定挂钩的虚拟货币价值时,可以先将该虚拟货币折算为和其挂钩的某种外币,再按照该外币与人民币兑换汇率进行计算。对于虚拟货币系在某一时间段内违法所得的,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该时间段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汇率中间价的最低值进行计算。

这段要旨拆成三步操作:

第一步:确认币种有没有「稳定挂钩」。 各类稳定币(USDT、USDC 等)与美元挂钩,一枚约等于一美元,这是设计机制决定的,不需要看行情。比特币、以太坊这类没有稳定挂钩,价格随市场波动,不能直接用这个算法。

第二步:折算成挂钩的外币。 一万枚 USDT 就是约一万美元,这一步只是换算数量,不涉及行情。

第三步:按汇率换成人民币,跨期的取最低值。 这是最实用的一句。如果违法所得从三月持续到九月,就查这七个月里每一天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取其中最低的那一个来换算。

为什么要取最低值?要旨里写得很明白——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存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是刑事司法的基本立场。汇率每天都在变,取最高值还是最低值,一万美金差出几千人民币,跨期案件差得更多。取最低,是法律给的确定性。

一个具体的算例: 假设某案违法所得为 60,000 枚 USDT,取得时间跨 2025 年 1 月至 6 月。

  • 若这半年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最低为 7.05,则折算金额为 60,000 × 7.05 = 423,000 元;
  • 若按最高值 7.30 计算,则为 438,000 元。

差 15,000 元。对刚好处在量刑档边界上的案件,这一万五可能就是一个档次。

另一种算法:按对价或销赃价

没有稳定挂钩的币种,或者拿不到可靠汇率证据的,实务中退到下面两种口径。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3-1-220-001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购买比特币,进而抢劫所购买的比特币并转卖变现的,实际是抢劫购买比特币的对价,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抢劫数额,应当根据被害人支付的对价予以认定。

这个案子的算法值得细品:行为人强迫被害人先买币,再把币抢走转卖。法院没有按比特币当时的市价算,也没有按转卖的得款算,而是按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购买对价算。理由很清楚——被害人的真实损失就是那笔钱。

把这个思路推而广之,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有四种口径,各有适用场景:

口径计算方法适用场景对被告人是否有利
折算外币+汇率币量 × 挂钩外币 × 汇率中间价(跨期取最低)稳定币有利(就低)
被害人取得成本被害人购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有完整购买记录通常最有利(多数低于案发时市价)
销赃所得行为人变现实际取得的金额有明确的变现记录视行情,上涨行情下有利
价格认证/鉴定委托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意见其他口径均不可得不确定

四者冲突时怎么办?通行的处理是就低认定。理由还是那条: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同一笔虚拟货币,被害人买入价五十万、案发时市价两百万、销赃得了六十万,如果证据无法确定哪一个更能反映实际损失,就低认定五十万,是最稳妥的处理。

为什么这件事值得死磕

虚拟货币案件里,价值认定往往是全案唯一的战场。原因有三个。

第一,它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盗窃罪某省入罪线两千元,涉案币值按销赃价算一千八,按市价算三千二——一个无罪,一个判刑。

第二,它决定量刑档。 三万元、三十万元这些节点,跨过去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三,它的证据往往最薄弱。 境内没有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境外交易所的行情数据要经过取证、公证、认证,很多案件里只有几张截图。而汇率数据相对可靠——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中间价是公开的,可以直接调取。所以稳定币案件反而更容易算清。

涉案一方怎么争

第一步,先卡罪名。 如果行为是「破解账号密码进入系统」,指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入罪线是违法所得五千元;如果能论证行为是「利用系统漏洞直接划转」,指向盗窃罪,入罪线是一千至三千元但价值认定更难。哪个更有利,要算总账,不能只看罪名轻重。

第二步,核实币种性质。 是不是稳定币?有没有稳定挂钩?发行方是谁?这决定适用哪套算法。把非稳定币当成稳定币按一美元一枚算,是常见的错算。

第三步,把时间范围缩到最短。 跨期违法所得取汇率最低值,但如果能证明违法所得实际发生在某一天(例如全部在一小时内转移完成),就应当按当天的中间价算,而不是拉长到整个期间去找最低值——这一条要注意方向:缩短期不一定更有利,要看区间内哪天的汇率更低。正确的做法是把区间内所有可能的时间点都算一遍,取最有利的那个。

第四步,主张就低认定。 存在多个可信口径时,明确要求按最低的那个认定,并说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法理。

第五步,争取退赔。 虚拟货币一旦被追缴、变现,退赔的可能性会下降。尽早退赔(按认定金额折算人民币),是从宽的主要抓手。

注意避坑

两个容易踩的坑:

① 自行把币卖掉「换成钱再退」。 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本身存在法律风险,而且卖掉的成交价可能被作为销赃价反过来用于认定违法所得——一旦成交价高于其他口径,等于自己把数额做高了。

② 只盯汇率,不争币量。 涉案币量往往来自链上记录和被害人陈述,两边可能不一致。币量差百分之十,金额就差百分之十。这一步的核对,比争汇率更实在。

几个具体问题

问:虚拟货币在国内不合法,被偷了能立案吗? 答:能。前面讲过,「不是法定货币」不等于「不是财产」。虚拟货币可以作为盗窃、诈骗、抢劫的对象,也可以作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对象。实务中不少案件确实立案了,争议主要在罪名选择和数额认定上。

问:USDT 一般按多少人民币算? 答:按判例的算法,先按一枚约一美元折算,再乘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跨期取得的,取期间内中间价的最低值。具体数字要查取得期间的公开汇率,不能套一个固定数。

问:比特币这种波动大的,按哪个时点算? 答:实务中有三个时点可选:取得时(被害人购买价)、案发时(市价)、变现时(销赃价)。三者冲突时按就低认定。辩护时应当把三个数都算出来,主张最低的那个。

问:价值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答:常见的有:被害人的购买记录和付款凭证、链上转账记录、交易所账户流水、变现的银行流水、汇率中间价公告、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境外交易所的数据一般要经过公证、认证或者司法协作取证,只有截图的证明力很弱。

问:退赔是按人民币还是按币退? 答:实务中多按人民币折算退赔。币已经被变现或者上缴的,按认定金额赔人民币;币还在、能够返还的,返还原物。具体方式由办案机关决定,退赔时要把凭证留好。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节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归结

稳定币走「折算外币+汇率中间价」,跨期的取最低值;非稳定币走「取得成本、销赃价、鉴定意见」,冲突时就低认定。这套算法不是技术细节,它是罪与非罪、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的分界线。争数额,永远比争罪名更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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